[爆卦]大學法第2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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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2: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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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法第26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6 0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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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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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法第26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7 20: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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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生命不是往好的方向走,也不是往壞的方向走,而是往善的方向走。我不積財也不積名,只是積善。我生命的改變,就從積善的心念開始……」

    《積善》作者序:

    謝謝你願意在茫茫書海之中,拿起你手上這本書,這代表我們彼此有著難得的緣分,這是一件好事。

    這本書是我的第六本書,我取了一個很平凡、很平淡,卻是我改變生命、內心光明力量根源的書名─《積善》。

    基於這難得的緣分,我想跟你分享一個小故事。

    二○○一年,十八歲的我,從新北市立三重高中畢業,應屆考取了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這在當年是第一類組的第一志願。

    這為我的母校創下了空前的紀錄,因為,我是第一屆的學生。

    老師們為了給學弟妹鼓勵與樹立榜樣,立刻邀請我回母校三重高中演講分享。

    邀請當年考上好大學的優秀學長姊回母校演講,這在各個學校都是一件很平常、很理所當然的事情,對當時志得意滿、少年得志的我而言也是。

    沒想到這個平凡的開始,卻也開啟了我的一段不平凡的生命歷程。

    從我二○○一年以大一新鮮人的身分回母校演講,接下來的每一年,我都受邀回去演講。一年一年過去,一直講、一直講,直到今年二○二一年一月八日,已經是我連續第二十一年回到母校與學弟妹演講分享,從十八歲的我到三十八歲的我⋯⋯

    從大學新鮮人、考取律師、創辦律師事務所,到放棄律師成為專職作家,我的母校三重高中見證了我生命每一關鍵時刻的改變。

    或許我的身分不斷轉變,或許我擁有些許的名氣與影響力,但我依舊是每一年回到母校三重高中與學弟妹分享的那個平凡的許峰源學長。

    二十一年過去了,這件簡單平凡的好事,我不知不覺、一步一步地做了二十一年,慢慢地,也有了些許不平凡的意義與力量。

    身為作家,或許我沒有過人的天賦,但一直都很努力。我從不走捷徑,但腳踏實地,一個字、一個字地寫著,一場演講、一場演講地講著。

    這世界上成功的路或許有千萬條,但我只走那條看上去笨、實際上踏實的路。

    我永遠謹記所有三重高中的老師和學弟妹都看著我、關注著我,我必須好好做人、做事,好好走路,不能辜負所有曾經幫助過我的人、信任我的人。

    我始終提醒自己,不要分心,專注做內心覺得應該做的事,一直做、一直做就對了。

    這是一種性格、一種堅毅,也是一種願力。這一切的驅動力量,都是根源於我內心深處不斷湧現的光明心念。

    曾經,因為父母罹癌早逝的遺憾,我對於生命抱持著很悲觀的態度。

    我貧困的童年激勵著我,只要我們長大後,賺了很多很多的錢、成為很有很有名的人,我們就會像童話故事的主角一樣,從此過著幸福又快樂的生活。

    但父親在我二十五歲時去世,母親則在我二十七歲時過世。父母親相繼罹癌去世,讓我深深體悟到,無論我這輩子賺到再多的金錢、贏得再大的地位,我都無法平靜地面對生命的無常與苦厄。

    原來,我們從小到大用盡全力追逐的金錢與地位,在生命的無常與苦厄面前,顯得如此不堪一擊。

    但是,如果金錢與地位如此不堪一擊,請問,我們能夠憑藉什麼好好地活在這個世界上?

    曾經我苦苦追尋,卻找不到任何答案。

    後來我在易經•坤卦〈文言傳〉找到了這句話:「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剛開始看到這句話,感覺平淡無奇,但內心有種難以言喻的隱微感受,驅動著、指引著我開始寫下一篇又一篇文章、接下一場又一場的演講,去幫助、影響越來越多的人。

    就在我一個字、一個字地寫著,一場演講、一場演講地講著的過程中,無數讀者回饋給我的正向力量,引領著我參透了「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的深意,也找到了答案。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之所以不是寫成積善之家,必有大慶、中慶或小慶,而是必有「餘」慶─剩餘的餘─這裡頭的意涵是:行善積德,不代表一輩子都不會遇到不好的人事物,但最後的結局一定是好的。

    這帶給我很大的希望與信心,讓我無論身處任何挑戰、低潮、艱困之中,永遠不失去盼望;我相信再大的逆境,都是一時的,最後的結局一定是好的。

    原來,積善最大的報酬,並不是財富或地位,而是讓我們擁有一顆平靜的心。

    一顆無論在生命的順境、逆境、無常與苦厄之中,始終保持平靜的心。

    當我們的生命無可避免遭遇到無常與苦厄侵襲的瞬間,我們能仰賴的不只是銀行裡的存款,而是我們會相信,過往累積的善行將會平靜地帶領我們度過這一切,甚至是生命最後的死亡,也就是所謂的善終。

    這個珍貴的生命體悟改變了我的生命,讓我腳踏實地、不再動搖地走在命中注定的人生道路上。

    當我一直寫、一直寫,完成了破百萬字的寫作,當我一直講、一直講,完成了超過數百場的演講後,慢慢地,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

    當我的文字和無數與我有緣的人產生正向的生命連結時,我發現內心浮現的善念變多了,慢慢感受到自己很自然更願意去與學生、讀者分享我的生命體悟;

    哪怕再偏遠的學校、再辛苦的路途,我內心少了許多掙扎、功利算計,負面的情緒就像一縷淡淡的浮雲,雖然偶然浮現、飄過,卻再也無法遮蔽我內心太陽閃耀的光明力量。

    當我們的內心善念變多了,惡念就少了,這是很自然的現象,光明與黑暗是無法並存的。

    積善,是如此地平凡,是如此地老派,卻是超越頭腦思考、自我生命轉化的樞紐。

    當我們不斷走在積善的人生正途上,便會慢慢感受到心境的轉化,不再盲目追求外在世界的認可,逐漸找回內心的淡定與從容。因為我們明白這一切與別人無關,只跟自己的心境有關,也就是我們到底想要成為一個什麼樣的人。

    當我們的善行累積到某個神祕的臨界點時,我們只會變得更加平凡,因為我們終於明白,原來幫助別人最大的回報,就只是讓我們更願意幫助別人,如此而已。

    在這本書裡,我只是與有緣的你分享三十個平凡的小故事,而「積善」便是每一個故事背後的核心思想。

    謝謝你耐心看完這篇序文,哪怕只有一句話能夠進入你的內心,都是難得的好緣分,都是一件好事,平凡、簡單,卻蘊藏無限可能。

    我的生命不是往好的方向走,也不是往壞的方向走,而是往善的方向走。

    我不積財也不積名,只是積善。

    我的生命的改變與轉化,就從積善的心念開始;我這一輩子所能達到的任何成就、能走到多麼深遠的路,也都根源於「積善」兩個字。

    2021年最新作品
    《積善:生命的改變,始終源於心念》
    博客來  http://bit.ly/03900172-B
    momo購物網  https://momo.dm/NN3a3r

    許峰源系列作品:
    《年輕,不打安全牌》
    《心的強大,才是真正的強大》
    《被支持的力量》
    《做一個簡單的好人》
    《內心的太陽一直都在》
    《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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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法第26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2 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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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好幾個戰學歷的
    #已經吵一個月的那個要找我來電的法學博士我懶得講他
    #來認真回應跳出來喊政治學專家的

    「台澎法理地位」是每個台澎人都需要了解的,所以我從未說過需要什麼資格才能來談論。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唉,馬英九也法學博士畢業啊,人家還哈佛的喔,所以馬英九的水準如何呢?
    事實就是,有些人就算是拿到博士,知識程度、文字理解跟邏輯能力仍舊只有幼稚園大班程度。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馬英九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他也博士啊,那就正確嗎?
    重點不是學歷,是談論的客觀史實好嗎~

    台澎(領土)主權未定(沒有論: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在《舊金山和約》就是說明的很清楚,日本放棄對台澎領土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對有簽《舊金山和約》的48個國家與日本來說二戰都結束了。一堆國家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簽了子約來結束跟日本的戰爭關係了 ,這邊不存在漏洞跟瑕疵,你個人怎樣想也不足以改變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約》在所有簽約國之間是有效的,誰有出席沒出席(中國誰代表)根本不是重點。

    按國際法狀態下,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政權戰爭的確還沒結束。
    我們在直播中說過了: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ROC政權片面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終止,PRC政權不承認的話就表示中國內戰還未結束;如果已經結束了那就不需要提什麼和平協議了,協議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戰爭無法片面結束,而且中華民國政權軍隊到現在還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認定為敵人呀٩◔̯◔۶)

    延伸閱讀Q&A95:和平協議是什麼?https://reurl.cc/KxoLYe
    我們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喔,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因此不需要從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獨立。
    天啊你也太可愛完全沒了解我們的論述。
    台灣不是統獨問題,是建國的議題。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而已,欠缺國家法人格,這個要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來完成才會法理獨立de jure,國際法上不存在事實獨立這種政治詞彙。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你要知道的是在國際上喊了「台灣是中國的一省」的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但實際上「台灣光復就是騙局」。

    透過國際法法規路線是為了二戰過後沒能處理到的問題,去把它釐清,國際上會關注我們的行動是否能產生法理上的效果,目前國際間也根本搞不清楚台灣人要幹嘛,國際間也根本不想管那麼多,更別說介入中國的內政(國際上看就知道ROC政權跟PRC政權在爭代表政府),但對有參與二戰的同盟國國家都是清楚知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只是不會特別出來幫腔什麼,因為最重要的還是台澎住民要怎麼想怎麼自決。

    再來,聯合國並不是國際政府,其實就只是讓各國聚在一起討論事情的組織,國際聊天室的概念。那是否要將台澎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處理要由當時盟軍全體成員決定。既然盟軍之中簽署《舊金山和約》的成員僅決定將台澎主權歸屬問題留待日後處理,並沒有說要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處理,所以聯合國這個國際聊天室自然沒有主動插手干涉的資格。而聯合國2758號決議,只是正式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中國從沒退出聯合國,只是換一個中國代表政府而已,這個也與台澎地位無關。

    聖峰在演講有說過~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在國外念國際法都一定會討論到台灣的問題,因為台灣的例子實在太特別了。主權母國的放棄,然後沒有下一步,住民也沒完成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

    之前我有寫一篇新加坡,你可以看看很有趣。新加坡怎麼獨立?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3263978922157/?d=n
    台澎剛好是在新加坡被趕出馬來西亞聯邦(主權母國放棄)到新加坡人自決的中間這個階段。

    在國際上,台澎法理地位就是與金馬法理地位不同,這個國際上很明確知道,美簽就很清楚。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台澎人在國際上拿著中華民國政權的東西,一直喊我是台灣,這種方式是不可能改變台灣地位的,不可能把「台灣等於中華民國」跟「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放在一起。

    #腦力激盪
    請先看這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釋一下,假設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一個機器人,需要駕駛員才可以駕駛。

    這個機器人叫作China,在1945.10.24由ROC政權擔任駕駛將這個China機器人開進聯合國這個club取得席次。在1949.10.1之後China出現了另一個具備駕駛機器人資格的駕駛員PRC政權,要跟ROC爭奪駕駛位子。後來1971.10.25,聯合國club決定在這個club裡的China機器人應該改由PRC政權擔任駕駛員。

    很多人說中華民國是國家不是政權,那就請問,假設中華民國假設不是駕駛員(代表政府)而是機器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那它離開聯合國之後,有讓club少一個國家(席次)嗎?沒有啊!club中還是有China機器人存在,只是駕駛員換了而已。

    好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自1912.2.12.建立的政權,中華民國政權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待在聯合國26年,坐在「中國席次」上,雖然離開聯合國中國席次,但仍舊可以被其他國家「承認」其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法律上資格仍舊存在,所以現在就還有15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哦!
    -

    最後。

    我不是用「企圖說服」的方式,我是從了解國際法才開始展開對話的喔!當然別人有別的辦法,也許是抬高公民意識加入公民團體,而我用自己喜歡的方式,這不是不切實際,是我能力所及範圍全心投入的真諦。

    我也不是要說服你,來讓你對我本人支持,我的談話對象就是台澎人。正確的史實可以被檢視,真理可以越辯越明。

    再者,所謂的「正確史實」並不是沒有客觀標準的,什麼事情曾經發生、什麼事情不曾發生,就是有客觀標準。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就是客觀史實。

    依照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佔領無法移轉領土主權」,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口中的「台灣光復」並不存在,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1946年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於1949年親筆寫下「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告誡陳誠,白紙黑字有憑有據,這就是客觀史實。

    48個同盟國成員跟日本在1951.9.8簽署《舊金山和約》,和約內只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日本在1952.4.28簽署《中日和約》,和約內只提到承認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美國在1954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參議院在批准該和約時,明白聲明該和約不會影響台澎法理地位,這就是客觀史實。

    並不是「台澎人立場講的才是史實」,而是法理建國派以「足以佐證歷史發展脈絡的事證」為根據發言,而我們的「台澎人」身分則是依據這些事證來認定。

    換句話說,我們並不是「因為我是台澎人,所以我說的這些是史實」這種我說了算的霸道態度;而是「依據這些事證,實際上發生的狀況應該是這樣,因此,看了這些才知道其實我們是台澎人,並不是中華民國人。」

    你必須知道,你現在持續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就是讓一中兩政權框架無止盡的強暴台澎與台澎人及其後代。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你所謂的所有國家利益,我之前也說過了,透過《舊金山和約》建構出「台灣地位未定」這個法律狀態所要達成的「將台澎跟中國切割」的目的,是持續保護台澎近七十年的法理狀態。
    美國立場也始終如一。對美國來說,最符合它利益的並不是台灣繼續延續維持原狀,而是在台灣上面存在一個不會與中國糾纏不清的政府,(與中國有經濟往來不算),又能親近美國,並且願意與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建立緊密合作關係,讓台灣這艘不沈的航空母艦永遠不會與美國為敵。

    可以來看看其他國家立場。感謝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英國
    1966.12.19
    答覆英國對台灣法理地位的政策
    外交國務大臣 Walter Padley 表示:
    是的。Caradon 爵士 11 月 28 日就我們在聯合國大會中對中國代表權議題的投票內容進行說明時,指出了我們對福爾摩莎地位的立場。其陳述複本可在圖書館找到。我們仍維持「福爾摩沙島的主權未定」的觀點。
    HC Deb 19 December 1966 vol 738 cc185-6W

    #涵義:英國認為台灣島主權未定。

    👉🏻 1955.02.11
    英國外交部提交內閣傳閱之密件
    外交部 Foreign Office 表示:

    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CAB 129/73/38; Former Reference: C (55) 38

    #涵義:蔣介石在台灣是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最終處置。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法國
    1964
    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及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總理 Georges Pompidou 表示:

    在對日和約中,「福爾摩莎(台灣)從日本分離,但並未歸屬於任何國家」。所以,福爾摩莎未決定的狀態「必須在某一天決定,並將福爾摩莎居民的願望納入考量。」

    N.Y. Times, Apr. 24, 1964. at 4, col. 4. See also Editorial, Sell-Deterininalion for Taiwan, N.Y. Times, May 19, 1964, at 36, col. 2 (supporting Pompidou's statement).

    #涵義: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未來決定時應考量住民想法。

    👉🏻印度
    1951.08.23
    印度對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表示抗議
    印度政府 表示:

    印度政府認為在條約中規定福爾摩莎島應歸還中國是最重要的。其歸還的時間與方式可以另行協商。但在企圖對日本和所有交戰政府間的關係進行規範的文件中無視過去的國際協議,讓該島嶼的未來處於未定狀態,在印度政府眼中,既不恰當也非權宜之計。
    India Refuses To Be Party to Treaty, Memorandum of India

    #涵義:印度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國。

    👉🏻埃及
    1951
    關於在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台澎主權歸屬的原因
    埃及政府 表示:

    吾國政府相信此項省略背後的原因,是要提供依聯合國憲章處理此問題的機會,並將自決 (self-determination) 原則及這些領土的住民表達的要求納入考量。

    CONFERENCE FOR THE CONCLUSION AND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RECORD OF PROCEEDINGS (Dep't of State Pub. 4392, 1951) at 93
    #涵義:埃及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此問題之後可依聯合國憲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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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際發聲的台灣人必須清楚知道中華民國台灣化的危險,絕對不能忘記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的這個本質,不要想「正名修憲、制憲或是國籍正名」這種屬於內部自決權的範疇都不具有國際法效力。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我會持續揭露客觀史實,即使你慧根無法理解,我也會持續努力,你這種跑來我版上亂罵的人才是對言論自由的汙辱,才是不尊重。
    我是法理建國派,我主張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 大學法第26條 在 漫漫話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20:00:37

    在台灣漫畫創作者除了創作外,還得知道版權的界線在哪裡!!藉由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所長的專業,帶大家了解現行漫畫創作最常誤觸的版權界線,以及各種圖像的使用範圍與年限,不要讓自己陷入侵權的泥沼中。

    簽訂合約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認識版權概念就是保護自己創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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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承宗 所長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律組

    學術經歷
    日本岡山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 財經法律系系主任
    淡江大學 公共政策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契約講師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