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增設停車位權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增設停車位權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增設停車位權狀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好房網New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都是車位,但很有差 #停車位 #獎勵車位 #法定車位 #增設車位 ★賣屋自售風險多!5招超完美房產詐騙 → http://hftv.piee.pw/3mfc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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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 ...
但不管是哪一種停車位, 即便是有獨立產權與權狀的非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皆受限於社區規約範圍,若想出租, 則應瞭解管委會對於車位 ...
其實這是因為停車位根據產權登記狀態有三種分類,分別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而每一種根據建管法令都有各自的限制與規範, ...
法定車位、增設車位、獎勵停車位等三種不同車位登記型態。 ...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如果是登記『大公』,代表停車位的產權與使用權是「全體住戶 ...
當你買下房屋時,如果有同時購買車位,你一定弄清楚哪種車位具備獨立權狀,哪些車位可以單獨買賣?才不會像張先生這樣,花大錢買下停車位以後,才發現 ...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差異? 停車位產權比較?差異? 常見停車位比較?差異? ... 在購買房屋時,除了考量住宅屋內外的各項條件外, 停車位亦 ...
「法定停車位」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雖然有其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因此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 但是,獎勵停車位在 ...
至於法定停車位產權移轉的法源,則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 ...
增設停車位 :運用靈活度最高,在構造及使用上與法定停車位區隔,有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買賣、設定,可賣給社區外民眾。 獎勵停車位:有獨立權狀可自買賣,但除購買人有 ...
在住宅大樓中的停車位,並不是每個停車位都可以出租或出售給非住戶喔!本文將詳細介紹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有什麼不同,包含有無產權, ...
停車空間停車位依目前法令可分為三種:「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停車位皆有其使用權及所有權),由於設置的目的不同,相對產權登記的 ...
... 的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不能單獨買賣),另一種是「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 ...
增設車位 與容積獎勵停車位都有獨立權狀,可登記為專有部份,當然就可以單獨買賣了。增設車位是以剩餘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在符合停車空間之規定情形下 ...
本文摘要:你知道房屋權狀還有細分成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跟停車位權狀嗎?內容要怎麼看、重點有哪些?權狀如果遺失了怎麼補辦?
獎勵增設停車位可以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作為主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單獨為產權登記之增設停車位,因非屬共有部分,故不受《公寓大廈管理 ...
當我們花一大筆金額購買車位時,可以發現不同類型的車位產權,可否單獨買賣或是轉租都有所不同,所以一定要特別注意買房的小細節,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 ...
因法定車位屬於「公設」,購買後雖然擁有產權,但並不擁有單獨權狀,若未來要買賣,不能與主建物拆開出售,意即可單獨轉售給同大樓住戶。
車位 除了「類型」外,還有哪些「性質」上的區分? · 法定車位: 以1991年9月18日為分界 ,此日之前的車位有獨立權狀,可以賣給任何人;或以「公設」形式 ...
臺灣的停車位交易非常頻繁,但關於車位權狀的地政登記卻沒有像土地及建物這樣明確,甚至頗為紊亂。目前有些地政機關會在建物 ... 權狀車位. 獎勵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
若車位沒有獨立產權,就只能與主建物一同出售,或者只能售予同一社區內的住戶。 目前,產權車位可分為三種類型: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 ...
消費者買房當遇到買車位時通常會看的是地下幾層?車位是大還是小車位?是平面還是機械式?價格?...比較少注意到停車位是:法定、增設或獎勵型,但車位的 ...
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的意義:大樓車位產權類型通常可分三種形式:「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而哪些可以單獨買賣,哪些又只能賣給社區 ...
《住展》雜誌企研室經理何世昌表示,停車位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 停車位,以法定停車位最常見。法定車位是按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決定設置的停車 ...
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 ... 二)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停車位點交日或其他 ...
晚近,無獨立權狀之車位大都有土地持分,且一個車位固定為一萬目前停車位在謄本登記為「共有部分」,屬於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的法定停車位,買賣對象也僅限 ...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自行設置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 ...
由是,區分所有建物所登記之法定停車空間持分,係停車位之“所有權”登記,而其登記形式計有:(1)單獨編列建號,而領有單獨所有權狀的停車位(多為非法定 ...
停車位 #法定 停車位 # 停車位 買賣00:00 影片開始00:17 停車位 的種類00:25 什麼是法定 停車位 ?00:49 法定 停車位 的登記方式02:32 法定 停車位 的產權移轉限制 ...
一名網友指出,近日他有想換房的念頭,但他想保留舊有的停車位,好奇詢問, ... 增設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 ...
此種類型車位登記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沒有獨立產權,但可以在房屋權狀中備註車位 ... 增設停車位還是有分成登記為「公共設施」或「獨立產權」兩種形式,若增設停車位 ...
增設停車位 :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亦即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 ...
若「自行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且在構造與使用上無差別,則產權只能登記為公設,限同棟住戶買賣。 」證明,有編列門牌,就可以登記為獨立權狀主 ...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 ... 此種車位的特性是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
三、增設停車位:此類停車位最單純,是建設公司在地下室自行增建之停車空間,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取得得「防空避難所在地」之證明,亦可登記為主建物,於取得權狀 ...
大樓停車位其實是受到法規登記限制,加上社區管委會也會有相關規定,因此不論是法規停車位,還是增設停車位等等,不管是否有獨立產權,只要不是將車停放在停車位內,建議 ...
除了房價不斷攀升,根據房仲業者的統計,停車位價格同樣漲幅驚人。 ... 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 ...
須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無獨立權狀,僅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權狀中加計車位 ... 若另有針對增設停車位規畫獨立出入口,使其與法定停車位明顯區隔時,亦可登記 ...
車位 類型共分三種,相較法定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公設,也能成為獨立主建物的包括增設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增設車位擁有獨立權狀,買賣不受到限制,而獎勵 ...
停車位 沒有獨立權狀?! · 一、車位只能買使用而無所有權,如果要買有所有權的,只能找30年以上的大樓,可能會有獨立權狀。 · 二、車位史 1.獨立權狀:可自由 ...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內政部80年9月18日 ...
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另外自行增設的車位,可以登記為公共設施或者獨立產權的方式登記,如果跟法定停車位有明顯區隔且使用上各自有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的 ...
而車位的『產權型態』除前述的法定停車位,尚有「獎勵停車位」、「鼓勵停車 ... 法定空地自行設置之停車位,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之規定增設之停車 ...
內政部對1991年9月18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的社區大樓規定,一律以「公設」方式登記產權,若要出售車位只限定賣給同社區的住戶。 2. 增設停車位. 若建商在 ...
權狀 者,應列明停車空. 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 積之比例。 3、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 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 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 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 ...
就此課題,筆者認為根源在於法定停車位目前被要求以公設登記,而車道又不一定只有 ... 及考量無購置停車位需求者(可能無停車位需求或另購買具獨立權狀之增設停車位) ...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規定,按大樓樓地板面積一定比例設置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僅能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並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 增設 ...
有法定車位、增設車位、獎勵停車位等三種不同車位登記型態。 ...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如果是登記「大公」,代表停車位的產權與使用權是「全體住戶 ...
法定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亦不得與主建物分別買賣,而且買賣 ... 增設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的方式登記,並且出售之對象 ...
增設停車位 :建商使用法定停車位外多餘的樓地板面積,自行增設的車位,這類車位運用靈活度最高,可申請獨立權狀,因此買方不一定要是社區住戶。 獎勵停車 ...
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 ...
白話來說就是政府讓建商可以多蓋幾樓,建商則要多設置車位回饋給公眾使用,與增設停車位一樣,可以登記成公設或獨立產權。 不過因為出入管理困難,常有管委會會勸說不要賣 ...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之區別~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 ...
·增設停車位 · 就沒有特殊買賣限制,可以單獨移轉給任何人 · 不是我們社區的人也可以。 · (有獨立產權跟權狀,並且可出售給任何人,且不限同社區) ...
法定車位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因次必須與主建物合併買賣,兩者不會有脫鉤的情形。 增設停車位:是指建商依法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之數量,已滿足法規要求,自行再增設的停.
在公寓大廈建築中,停車位的種類可以分為三種,分別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無獨立權狀,僅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 ...
增設停車位 這類停車位屬於建商用剩餘的樓地板面積,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範,透過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如果是有獨立區域及 ...
是建商於法定停車位以外所增加之【自行增設停車位】;3. ... 建物謄本中,其餘停車位均可登記為獨立之建號(有所有權狀),由登記之所有權人自由收益、 ...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 勵增設停車位。 ... 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無獨立權狀.
法定停車位原本可登記產權,也可以取得持分所有權及所有權狀, ... 設施登記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 ...
獎勵增設停車位是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增設的停車位,依這種方式 ... 所以獎勵停車位有獨立權狀,可以賣給同棟住戶,也可以單獨出售,不過 ...
增設停車位 是建商主動在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增加之停車空間, ... 門牌號碼,可以有獨立權狀並單獨成為所有權買賣的標的而無須隨同主建物一併移轉。
法定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為最常見,建商依樓地板面積應設立的車位,此車位屬於大樓公設的一部分,有產權,沒有獨立權狀,而且若未來要買賣,不可與主建物分開買賣,買賣對象 ...
停車位 可區分為「法定車位」、「獎停車位」和「增設車位」三類 ... 位目的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因此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能納入公設之中,於是現在建商便把法定車位 ...
但是,在購買中古屋時,我們該如何知道這戶房屋所配的停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還是增設停車位呢?辨認的要點為有無獨立產權( 即有無獨立建號)! 如果這 ...
法令依據 登記方式 是否有獨立權狀 移轉方式 法定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 建築法第102條之1 以共有部分登記 無 需移轉予相關區分所有權人 非法定停車空間 自行增設停車位
2.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同上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 ...
11.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3)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 ...
停車位 依照產權狀態分三種,不同車位是否可轉租、單獨 ... 停車位之外由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 ...
... 者(一)停車位沒有分類。 (二)可以共有部分方式登記,但無單獨權狀,隨同主建物移轉。 ... (二) 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 1.產權登記方式.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 ...
目前停車位大致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法定車位(以下簡稱法車)、增設車位與獎勵車位;法定車位原本就多計入共有部分內,沒有獨立權狀,必須跟隨房屋買賣 ...
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權狀,依法不能單獨移轉,因此只能賣或出租給社區住戶。 (二)獎勵停車位. 而獎勵停車位則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之 ...
法定停車位即是產權屬於公設,加上沒有獨立權狀,無法跟建築物分開買賣,但可以單獨賣給同區的住戶;增設停車位意指建商自行增設的車位,產權屬於公設或是 ...
登記為「小公」者,經合議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不想要車位之所有人就不須分攤持分。 對「社區外民眾」而言,買賣特點在於:「無獨立權狀, ...
增設停車位 是指必須符合法規車位數量,另外由建商利用多餘空間,額外劃設的停車位。 ◇ 登記為公設,買賣移轉限社區內住戶;若有獨立權狀,則可自由 ...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賣給外部的其他人。 二、「自行增設停車位」. 指的是「法定停車位」 ...
(1)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 1.謄本上會載明主管機關核發的編號及公共設施持分面積。 (2)增設停車空間: 1.登記為專有部分,即獨立權狀車位,可以 ...
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所以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跟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 ...
停車位 問題,是投標法拍屋大樓最常見的糾紛。早期大樓產權除了管委會的停車證,還有一張獨立產權權狀,當房子被查封,車位一併拍賣,較無爭議。
「獎勵停車位」雖有獨立權狀可以賣給社區以外的民眾,但自2012年受法規影響後已經非常少見;最後「增設停車位」則需視產權登記為公設還是主建物,若為 ...
增設停車位 是指必須符合法規車位數量,另外由建商利用多餘空間,額外劃設的停車位。 ◇ 登記為公設,買賣移轉限社區內住戶;若有獨立權狀,則可自由 ...
(4)這種停車位只能該建物內賣,或隨原住戶房屋同步出售。 2.增設停車空間: (1)登記為專有部分,即獨立權狀車位,可以獨立買賣、設定抵押。
增設車位 ,指建築物除法定車位以外,所增加設置之停車位。獎勵車位,指政府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以增加容積率鼓勵建物增設停車位。 法定車位及增設車位,免 ...
A:承上期,「法定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同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此即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稱「共有部分」。
晚近,無獨立權狀之車位大都有土地持分,且一個車位固定為一萬「停車位」可依產權登記狀態分三種一、法定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 ...
(一)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建商或起造人依照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或都市計畫等相關法規 ... 四、現行停車位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資料、測量及權狀之登記方式
自行增設停車位或奬勵停車位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同屬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獨立, ... 四、現行停車位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資料、測量及權狀之登記方式.
停車場產權持分不明,擁有停車場權狀卻無車位惹爭議!《蘋果》接獲民眾許先生投訴,他在1996年向房仲買入林口社區「世紀大第」二手屋,擁有停車場空間 ...
法定車位:依照建築法規,大樓依照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的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停車位)(共有),沒有獨立的權狀,但會登記 ...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 ... 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 ...
種 類. 法令依據. 登記方式. 是否有獨立權狀. 移轉方式. 法定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 建築法第102條之1. 以共有部分登記. 無. 需移轉予相關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車位性質有分為:約定專用,法定車位,獎勵車位,自性增設車位,權狀如果有寫車位編號就是約定專用,就不是公共可以去變更其它用途及使用方式, ...
停車位 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三種,其中又以法定停車位最常見。 一、法定停車位:依照建築法規,必須按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應設置的停車位面積與數量 ...
法定停車位:建商按建物本身樓地板面積多寡「最少應設立的車位」,而因 ... 樓地板面積,自行增設的車位,這類車位運用靈活度最高,可申請獨立權狀, ...
公寓停車位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不同的停車位類型,產權登記型態和使用權也不同,建議讀者先查清楚自己的停車位是屬於哪一種 ...
二、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規定之「法定停車位」數量外, ... 基本上可分為「公共設施持分無獨立權狀」與「視同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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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車位,但很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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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車位總複習
大家都知道,買房子配車位是現代人基本需求,
但是,令人眼花撩亂的車位名詞,
常讓廣大購屋民眾有種似懂非懂的港覺,
今天讓賣厝阿明用懶人包的方式
跟大家分享停車位種類呦!!
車位的種類
1.法定停車位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有產權沒有獨立權狀,
未來賣掉房子時要一賣出。
PS.可單獨移轉同區大樓其他戶
2.增設停車位
建商主動在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增加的停車位,
較少見,有獨立權狀,可收租或賣給任何人。
3.獎勵停車位
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
並且可單獨出售。
※獎勵車位的落日條款一直持續
到民國101年12月31日,由各縣市修正條例。
(此車位易生糾紛)
停車的方式
1.平面車位
一樓地面的停車空間,或有劃線的停車格。
可能是室內或室外。
2.坡道機械車位
行經坡道前往停車場,開進機械式的停車台上停放。
3.升降機械車位
開上昇降平台後,人車一同升(降)到停車場後,
開往水泥地面的停車格內停放。
4.升降平面(機平)車位
開上昇降平台後,人車一同升(降)到停車場後,
開進機械式的停車台上停放。
5.機械循環式車位
操作機械裝置等待特定停車台到位,
開上停車平台,
人員離開停車平台再操作裝置關車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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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停車位權狀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因車位及車道公設分攤引發爭議,台灣高公設比及實坪制議題再度引起社會關注。今天4/6(二)聯合報民意論壇刊登我昨天的投書《讓房價公設資訊透明化》(內文詳如下)。
原本投書的標題為《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因投書文稿過長,受限篇幅,刊登時將原文部分刪除,其中包括公設內容及停車位的複雜與爭議等第二、三、五段刪去,我將投書完整內容重新貼文如下,供進一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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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
張金鶚(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最近公設比過高議題再度受到朝野關注,內政部在立法院備詢表示,的確有些瑕疵需要檢討,像是車道、車位的公設,「不可以計入樓上的公設一起來算」,可能在立法院下會期提出相關修法。另外,近年新建案欠缺公設相關規定下,導致公設比動輒超過三成以上,在房價持續高漲當下,是否公設不應列入計價,建議採用「實坪制」,也成為能否透過公設不計價而促使房價下跌的爭議。
在台灣官方採建物和土地的面積產權分別登記,其中建物面積登記又分成「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室內專用)及「附屬建築」(陽台等室外專用),和「共有部分」:包括大、小公(設)、車位及車道等二部分。而「大公」包括大廳、電梯、樓梯、設備、設施等由社區全體住戶持分共有共用;「小公」指社區小部分住戶,如各層梯廳僅由該層住戶持分共有共用。
至於「車位」又分成「法定」、「增設」及「獎勵」車位三類,雖然共有但均可以「約定專用」。其中法定停車位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物分開買賣。惟其產權登記並未明確規定是「大公」或是「小公」,若是登記為大公,即沒買車位住戶也有持分車位面積,顯然不合理。至於增設停車位產權得登記為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而獎勵停車位與增設的登記產權情況類似,惟所有權人可提供給包括非住戶的「公眾」使用。從上述各種停車位的產權登記與使用權利不同,其停車位的價格也應有所不同。
另外關於「車道」的產權登記,因為涉及停車場均列為「防空避難室」,同時還多設置社區大樓的機電相關設備,有的還設有垃圾儲藏空間等,因此過去多列為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所持分共有共用。然而由於停車位佔了絕大空間與使用頻率,因此車道列為大公並不合理,然而若列為小公,似乎也會造成「產權」與「使用權」的爭議。
猶記得早期華美建設張克東銷售仁愛路圓環旁「財神酒店」時,即是將房間出售,但走道公設並未出售,登記在建商名下,後來引發產權糾紛,不論使用或改建都造成許多爭議。
較合理的車道產權登記方式,個人建議是依據停車場公設空間使用的面積按比例持分登記產權,如此車道雖列為大公,但未買車位的住戶其車道產權持分的比例很小,卻仍可保有使用權,以減少未來爭議,亦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關於產權面積登記與計價的作法,民間業者最早是將停車位併入一般公設登記,合併計價,如此降低單價,以吸引消費者購屋。後來購屋者消費意識提升,發現業者計價方式不合理,在市場機制調整下,業者目前已多採用房屋與停車位分離登記與分開計價方式。
2011年政府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採取分離登記與計價,惟業者並未真正落實。即便是2012年政府在實價登錄的資訊,也未真正落實上述規定,甚至就連停車位的分離登錄與計價仍混亂不一。
後來消費者認為雨遮、屋簷等附屬建物面積登記並計價非常不合理,因此政府規定在2018年以後新建案,雨遮等不得登計也不得計價。到2019年政府為減少實坪制的爭議,在實價登錄網站加入「淨坪價」及「淨坪比」等試算機制。
從上述公設面積產權登記到使用與計價爭議過程,可以了解台灣高房價所產生高公設比不合理的困境。如今再試圖透過車位與車道的公設計算修法,以保障購屋消費者權益,應予肯定政府的努力。惟政府介入房屋市場的交易行為,仍應注意買賣雙方公平合理原則,尊重市場機制,以避免產生更大的爭議,甚至造成房價或社區品質與使用的扭曲。
我過去曾帶領研究生長期實證研究専有及共有產權的計價、社區公設必要與非必要設施的面積分擔、以及公設項目與計價比例的相關市場分析。我們得到的結論是房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位其面積效用所產生的價值都大不相同,因此房屋銷售應比照停車位方式,採取分離計價較為公平合理,也能尊重市場機制。
然而當前房屋銷售資訊並不完全透明,消費者購屋並不淸楚大、小公設項目、位置、範圍、面積分攤及其價格。建議政府應規範賣方未來銷售房屋必須提供大小公設平面圖、面積分攤計算方式及其價格,讓購屋者淸楚掌握公設資訊,以為是否購屋之決策依據。
房屋公設面積比例引發爭議的最主要根源是台灣高房價所引起,再加上複雜的產權面積登記,以及國人習慣以每坪單價乘上產權登記面積來計算房屋總價所產生。而產權又涉及與使用權的一致習慣,特別是社區大樓都必須要有的公共設施,如何淸楚規範,以避免不合理加重購屋者的負擔,並減少居住使用的社區爭議,政府有責任介入修訂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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