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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合歡山違停擋車糾紛】
日前在合歡山滑雪山莊,發生有遊客將車子違停在停車格的前方,導致停在停車格內的車主無法順利將車子移出。經由警方聯繫,違停車主竟然表示因為還在爬山,要隔日才能下山移車。而違停車主認為自己沒錯的態度引起了大家的討論,我們一起來看看,違停的車主可能會有哪些責任呢?
🎸違停罰鍰可以連續舉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舉發後,不遵守權責人員則令改正的話,得「連續舉發」;而若是逕行舉發的情形,在第7-2條也有規定:汽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或是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的話,「每逾2小時也得連續舉發」。
但是連續舉發的規定,是否妥適?
大法官對此曾有過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立法者雖然制定連續舉發的規範,可以藉由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手段有助於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目的,而且有必要。但是連續舉發的間隔期間是否過密、導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然需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
而對於每2小時得連續舉發的規定,大法官基本上認為是合憲的,還進一步說明舉發時間的間隔在授權明確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避免規定太過僵化。
🎸強制罪會不會成立?
先說結論,這樣的情形可能不會成立刑法的強制罪。
原因在於,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因此要有故意用強制的手段干涉別人意思決定才會成立。而本案中,違停車主雖然違規在先,但並不是只要違規,就算強制的手段影響他人的意思。
曾有過類似案例,是在別人家門口停放車輛堵住通道。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雖然停車行為縱有不當,但沒有在他人在場時執意停車,進而來影響他人意思決定的自由,因此很難單純以停車就認為這是強暴、脅迫的手段,最後認定不構成強制罪(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參照)。
🎸被害車主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不過,這樣的行為就算不是故意,也已經過失侵害了受困車輛的車主的權利,受困車主可以請求違停車主賠償損害。例如為了等待違停車主下山而需要額外多住一天的旅館費用;或是必須回到工作地的車費等額外產生的費用等等。
總而言之,新聞中的違停車主在法律上雖然不會成立強制罪,但仍要面臨違停的罰鍰,以及被害車主將來來請求損害賠償,貪圖一時方便也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733435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整條路皆紅線 家門前上下車也違規......
陳清雲/台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新北市)
違停為檢舉第一名,警政署正收集意見,研議是否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項僅能是重大交通違規。本報資料照片
警方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逐年增加,今年上半年已有二七三萬七四四七件,而檢舉項目最多者是違規停車的輕微案件,占一半以上,因此警政署研擬限縮檢舉交通違規停車態樣,只限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及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路段等停車。然如此限縮是否能夠解決違停檢舉氾濫問題?也令人存疑!
因檢舉交通違規並無檢舉獎金,而檢舉達人除有一些人具有替天行道精神外,有一部分是因為自己曾經被檢舉受過處罰,所以內心不滿也會有報復性檢舉行為,惟如能在某些路段減少不必要的紅線禁停標線之畫設,即可減少檢舉案件,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也可減少民怨。
地方政府交通主政機關往往為禁止民眾違規停車,而在整條道路除公車停靠站與畫設停車格之路邊外,沿路都畫紅線。有些連會車寬度都不足的道路,該處附近住戶因車輛通行,根本不允許路邊停車,機車也只能停放在停車格內;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沒畫線也可以處罰。然因整條路皆畫上紅色標線,則住戶都無法上下車,否則就違規。因人手一機,如遇檢舉達人,是否增加無謂之檢舉案件?如該地區住戶有坐輪椅之長輩無法在門前上下車,也造成生活上之不便。
整條道路皆畫禁止停車之紅線,但無法改變當地住戶在門前或附近上下車的需求。只要上下車就是違規,違規黑數何其多,則禁止停車標線就沒有權威性。因此紅色禁停標線畫設要因地制宜,需要上下車之路段如不會妨害交通,畫黃線或白線之車道線即足夠,如此才能符合事實現況之需要。
各地方政府應全面檢視各道路(巷道)是否有此類似情況,才能減少檢舉爭議案件。同時畫線前也要探求當地里長或住戶之意見,否則只要停車有妨害交通,即使沒畫線都可處罰,浮濫畫紅線除造成檢舉氾濫外,也會增加民怨。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雖然有申請到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但是不要忘記將識別證放在擋風玻璃明顯處,不然還是會被罰,被罰還好,被拖走就真的超煩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
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圖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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