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讓渡書怎麼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土地讓渡書怎麼寫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土地讓渡書怎麼寫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問題] 關...


※ 引述《BlackJacket (闖紅燈大魔王)》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銘言:
: : Ans:
: : 事實簡易整理:
: : 甲(原PO父親),乙(原PO),剩餘ABC如文中所稱人物。
: : 甲---B:承租土地(租賃契約,民法421條)
: :      →且約定B要賣土地時,甲必須搬遷,惟須一個月前告知,
: :       今業已通知十二月前要搬離,雙方合意。(今年六月告知
: :       ,隱瞞該土地於七月時已簽訂買賣契約)
: : 甲---A:簽訂讓渡契約書(類似買賣契約,適用民法345條)
: :      →甲A再簽訂讓渡書時,A業已知悉承受之土地於今年十二
: :       月底時必須拆除,且目前已經經營該店面。(契約僅證明
: :       有度讓事實,至於A係否真正知悉無書面證據,九月開始
: :       正式經營該店面)
: : B┐
: :  ├--C:於今年七月與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民法3
: : A┘    45條,不確定係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 :      →C於十月時通知A必須搬遷,此時甲與A口頭協定十一月
: :       時搬遷該土地,惟十月中甲發生重病,A片面解約,要求
: :       承租到十二月底,如要提早一個月搬遷必須補償兩個月經
: :       營額及月租,且返環當初度讓金。
: : Q1、據契約內容附駐條款,是否只是告知A小姐12月底該地要拆除
: :    ,而非答應A保證能營業到12月,而我可以據此要求A小姐立即搬
: :    遷?
: : A1、如文中所述,A小姐在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與令尊成立度讓
: :    契約書時業已知悉該店面需於年底時拆除,這部份可否有書面證
: :    據或是人證?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主張A在讓渡店面時係知悉該承
: :    受之店面僅能營業到年底就必須搬遷,其實就符合讓渡契約之主
: :    旨,即讓渡時該店面係存在於可經營之狀態下,至於讓渡後就與
: :    出讓人(甲)無干涉,A必須自行承受經營到十二月之風險。
: :   
: :    另,附駐條款可否打上全文條款?我從事實文中並無發現附駐條
: :    款的文句,所以我係猜測該條款應該指的係讓渡時該店面係可經
: :    營之條件而論。再者,存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當初甲與B承租土地
: 其實,整分合約書的內容就是上面所寫的了,除了人名和地名之
: 外,其它都跟原本的契約書一字不漏,因此覺得這分合約漏洞百
: 出,到時很有可能就各自見解不同而各說各話了
: :    有簽訂租賃契約書,請問讓渡時(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
: :    所有人為何人?係B或C?有無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麻煩請補
: :    充這段不明事實後,我才能繼續寫。這部份另外涉及租賃契約之
: :    轉移與無權處分之構成,惟事實不明,待事實補充後再行續寫。
: :   
: 我父親與A小姐簽約時,因B未告知土地已售與C,故就我父親的認
: 知而言,該筆土地當時仍屬於B,只是其後C才說該筆土地早在7月
: 就已經從B那買下

這部份有涉及買賣不破租賃,我不確定您們的租賃契約有無達公
     證之程度(民425條參照),先假設未達須公證之程度,原則
     上就算土地賣給第三人,租賃契約仍存在,且拘束C,惟令尊將
  店面經營權讓渡給他人時,則有破壞租賃契約的本質,照理說會
     使租賃契約無效,但是爲了您的利益,先主張讓渡經營權時,租
     賃契約仍有效,至於令尊與B之約定,即年底搬遷,確實不能拘
     束到C,除非租賃契約有明文寫到,才可以拘束到C(同民42
     5條之法理,拘束條款應一併移轉給新的買受人)。


: :    至於Q1所問之問題,A當初係與甲簽訂讓渡契約,而該契約屬
: :    於債權契約,依照其性質效力僅存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即甲A之
: :    間,乙(原PO,下同)縱令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無法幫甲
: :    處理事務,如果要處理契約內容,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無權處
: :    分之行為,請慎思。故,您並非契約當事人無法要求A小姐搬離
: :    ,同時A小姐也無法向甲以外之人(包括血親配偶)請求任何權
: :    利!(就本讓渡契約而言)
: 那我請教一下,我父親現在人都還在加護病房中跟死神搏鬥,其
: 實醫生早就叫我們要準備好了,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親自
: 出面處理這件事情,而12月底又快到了,那這分合約我只能眼睜
: 睜的看他無法履行,而讓對方去告了嗎?


     這種情形我個人建議要發合法的恐嚇信(存證信函)給A,主要
     提及當初令尊與A之間有口頭約定11月底要搬遷,而該約定非
     具有要式性(書面契約)才可成立,口頭約定也成立,既然A當
     初讓渡該店面就知悉年底要被拆除,就必須要自行承受該風險!
     有點我想確定,就是讓渡契約書應該係說年底搬遷至新店面可以
     繼續營業?還是說九月經營權轉移時的約定?


: :   
: : Q2、契約中所提及的繼續營業,是否只要能開張一天就算?而不是保
: :    證其能營業至何時?
: : A2、同上所述,請問「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可否打出來?否則我無
: :    法回答,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請把該條文打出來,才可
: :    以回答您的問題。
: 沒有所謂的條款,就真的如上所述,只有"繼續營業"四個字而已
: 因此只能從字面意思去臆測,這才是我最困擾的地方
: : Q3、該地所用之水電乃我爸向朋友"義務"從他店內商借使用(無契約)
: :    ,現在經營者不是我爸,假如該名友人不願再商借而斷水斷電致
: :    使無法營業,根據此只契約書內容,我會否要負擔任何責任?
: : A3、水電部份用「義務」兩字很奇怪,法律上這個詞係指必須要去做
: :    ,而不得拒絕,套用本案事實即變成甲必須要去向朋友的商店借
: :    水電使用,且係必須而不得拒絕。就此部分麻煩請闡明意思,我
: :    個人猜想應該是商議跟朋友接水電,兩人平均分擔水電?

: 意思就是如此,可能我用字較不當,水電就是我爸從他朋友的店
: 面接來的,而用口頭約定說每個月用多少再去跟他清算,當初我
: 爸的朋友是基於交情才願意商借,其後讓渡與A時,也是多方拜
: 托才首肯的,現在對方翻臉不認人,我爸的朋友可能在一氣之下
: 就把水電全切斷而讓A無法繼續營業,想請教就是,如果如此,
: 對方能對我們求償嗎?

     如果上開讓渡契約書說的繼續經營,解釋上我想要主張係移轉經
     營權時,可供營業,不包括移轉經營權後的繼續營業較為合理!
     當然這部份存證信函也要一併寫到,所以說在移轉經營權當時符
     合繼續經營的約定,肆後有不能經營的情形當然不可以向令尊請
     求賠償,不然店面經營不善,經頂讓後,受頂讓人說經營後仍虧
     本可以向原頂讓人請求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啊!
     所以A現在的情形就像是這樣,要告就給A去告,照上開訴訟之
     主張的話,對方會敗訴。



:    同上所述,「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在您尚未完全打上來之前,
: :    小弟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推測係指讓渡時係可經營之狀
: :    態而言。
: : 昨天看本文似乎有十個問題,怎麼變三個???原則上假設最差的打算
: : 也是賠錢,但是是您爸要賠,與他人無涉,如令尊不幸逝世,按照民國
: : 98年6月12日修訂之繼承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就算負債
: : 大於遺產,繼承人也無須賠償,與其討論這麼後面,麻煩請把我回答您
: : 的問題中的我提的問題補充,這樣才可以幫您的忙即如何保障自己的權
: : 利。
: :  
: 現在就是卡在我爸的資產大於負債,但所有的資產皆屬於不動產方
: 面,現金非常少,再加上他不動產都有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於是
: 變成,債務不處理,就會遭到拍賣又無法過戶的情況,因此想說關
: 於現金糾紛方面,能儘量處理就處理,畢竟我爸的醫療費用等等的
: 開銷就已經讓我們的手頭很緊蹦了,實在挪不出現金去賠這一條,
: 其實本來不會有這件事情,因為A也跟我爸商量好了在11月底就遷出
: 而A也早就找好搬遷地點了,但現在A一得知我爸的情形,立刻拿出
: 這分合約跟我媽鬧,目的不為別的,只為了卡一筆錢而已,所以我
: 氣憤,家裡的事情就已經有夠多了,還突然反悔已經講好的事情,
: 因此能從合約處立刻處理掉就馬上處理,不想再拖了

     A的情形寫封恐嚇‧‧‧不對,存證信函先嚇一下,跟他說他的
     主張都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至於如何撰寫,請到版上搜尋文章
     標題"存證信函",有篇M起來得有教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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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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