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莊瑞雄,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租屋族 ​ 內政部要多管齊下!​ ​ 租房子是許多台灣人共同的生活經驗,目前約有300萬人、近100萬戶家庭是租屋一族。保障租屋族的權益,我認為要從「加速興建社會住宅」與「檢討現行制度」一起進行!​ ​ 很多租屋族的電費經常是超收,根本沒照台電帳單收費,這相當不合理,去年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

  • 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 在 莊瑞雄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1 14: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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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租屋族 ​ 內政部要多管齊下!​

    租房子是許多台灣人共同的生活經驗,目前約有300萬人、近100萬戶家庭是租屋一族。保障租屋族的權益,我認為要從「加速興建社會住宅」與「檢討現行制度」一起進行!​

    很多租屋族的電費經常是超收,根本沒照台電帳單收費,這相當不合理,去年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以台電電費的最高級距為規範,造成模糊空間,房東常定在5~6元之間,我要求內政部必須檢討,保障經濟上相對弱勢的租屋族權益。​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拿出魄力,加速興建社會住宅,提供更平價優質的居住環境。目前台北的房價所得比是15.1,新加坡是5.1,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新加坡的住者有其屋政策,值得台灣學習參考。​

    此外,眷改條例即將在明年落日,屬於軍方管理,還沒利用的營舍眷村土地要收歸國有,我認為可以朝向建設大量宜居的國民住宅,作為規劃方向。活化資產,提供民眾更好的居住服務,也能夠穩定台灣的經濟繁榮。​

    #NewPingTung​
    #屏東雄讚

  • 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 在 吳沛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5 2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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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住宅不是拿來賺錢的
     
    今天工務委員會審查社宅預算,針對社宅租金定價公式,委員會要求:社宅租金應考量民眾可負擔能力及周遭行情,不宜以成本訂定租金。
     
    我同意住宅盟上周提出的訴求:
    興辦社會住宅具社會目的,應比照世界各國以「可負擔租金」作為租金定價之基本原則。
     
    事實上,過去北市社宅租金也是以此原則訂價。
     
    為什麼明倫社宅租金會暴漲?今天都發局也說明,關鍵原因在今年9月,柯市長主持晨會決議,要求社宅租金要以自償率公式來計價。

    所謂自償率,就是收入必須大於成本,白話就是社宅必須賺錢。
     
    市府的回應犯了 3 項謬誤。
     
    第一,自償沒有問題,要求自償由租金來回收,是大問題。
     
    捷運南北環段的興建,自償性經費是 43%,其餘 57% 來自中央與地方政府補貼。
     
    如果社宅 100% 要從租金回收,同樣的邏輯套用到捷運,捷運票價應該漲兩倍?

    社宅可長可久,所以要由租金回收,難道捷運不用可長可久嗎?

    硬把補貼政策都說成是「債留子孫」,請問捷運要蓋嗎?長照還要做嗎?公托公幼還要做嗎?
     
    第二,社宅成本不計房屋稅、地價稅,不用等中央,市府自己就可做!
     
    新北、桃園社宅租金訂價都不以成本考量,唯獨台北市,市長要求把興建營運以及地價稅、房屋稅都計入成本,46 處社宅,光是兩項稅賦就大約 424 億,租金當然暴漲。
     
    地價稅、房屋稅都是地方稅,這筆錢繳給市庫。市府右手出,左手進,該不該計入社宅成本,市府自己就可以決定。
     
    第三,法律明定房東不得轉嫁稅費給房客,民眾跟市府租社宅,竟然要幫市府繳房屋與地價稅?
     
    為避免房東轉嫁稅費給房客,內政部依據租賃條例及消保法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明訂:「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根據 2019 年行政院消保處函釋,社宅出租也受到上述規定規範。

    土地是市府的,房子是市府的,台北市政府竟然說租金要負擔房屋稅、地價稅,就是明目張膽轉嫁稅費給民眾、高漲租金的惡房東。
     
    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是多年來許多人堅持不懈的成果。如今卻因為市長錯誤的決策,造成外界這麼大的責難。
     
    在修正社宅租金訂價之前,議會仍會嚴格把關預算,守住居住正義。
    ___________

    🔍️ 參考資料:

    ▸行政院消保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reurl.cc/Xkzrya

    ▸2019 年行政院函釋:社宅出租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https://reurl.cc/OqOaeg
     
    #社宅租金
    #吳沛憶我陪你

  • 土地租賃定型化契約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5 12: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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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以及弱勢租客不要怕

    #修法拒絕惡房東

    #讓租屋市場不再是個黑市

    #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我最近接到 #青年租屋族 陳情,遇上 #惡房東張淑晶 卻求助無門!所以今日早上我與陳情人詹庭琪小姐、S小姐,還有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住盟、OURs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說明。

    詹庭琪小姐五年前上大學第一次租房就遇上張淑晶,為了3萬押金訴訟耗時五年,即使現在勝訴,仍因張淑晶已 #脫產 而拿不回賠償金。當年曾求助 #公所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 #消保官、消保調解委員會,卻都求助無門。張淑晶甚至藉故對詹小姐提告 #民事訴訟 求償十萬元,也提告 #刑事 的詐欺、侵占和偽造文書,連 #她的父母親都被告!

    另一位受害者S小姐,租屋時房東以「遙控看房」、「LINE紀錄簽約」、「分身簽約」等方式神隱不出面,後來一查才發現原來房東就是張淑晶!租屋過程中,房東不告知電表度數,就索取每個月2千元電費, #天花板水泥塊掉下來砸到人,也遲遲不處理修繕。如今租約即將到期,她只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

    我發現,目前租客遭遇糾紛,除了向民間團體諮詢,有三種處理機制, #但實務上都有缺陷。

    第一、 #向各縣市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受理租賃糾紛的態度也很消極,儘管2016年後行政院消保處已拍板,即使個人房東反覆出租也是「企業經營者」,但現在除了雙北市、桃園市較為積極,其他縣市可能以租賃糾紛不屬於消費爭議為由拒絕,導致租客求助無門。而且即使召開消保調解,房東也可能神隱不出現。

    第二、 #向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但不動產糾紛調處本來是用來處理土地權利糾紛的,一季才召開一次。所以即使2018年修法改為免費,也乏人問津,租客最多的台北市近二十年來案件數仍持續掛零。而且跟消費爭議調解一樣,都可能因對方拒不出席而難以進行,結果也無法直接約束雙方。

    第三、只有在 #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改正、開罰,但只適用於租約違法的情況,且即使開罰,如果房東扣住押金不還,租客如詹小姐仍只能尋求昂貴的訴訟途徑;或者就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我認為,青年、弱勢租屋族缺乏資源,往往處於協商弱勢,不能當作單純的私人糾紛,應該要積極保障。譬如參考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修法建立簡便有效的調處機制,也要 #強制雙方 有出席調處的義務、 #拒不出席即可依法開罰,甚至進一步建立有結果拘束力的仲裁制度。也應該強化民間協助調解糾紛的機制,鼓勵良性溝通。否則 #訴訟昂貴,租客未必能負擔。

    我現場也對出席的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提出兩大要求:

    第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東只要反覆從事出租行為就是「企業經營者」,租客即應 #獲得消保法保障。現在各縣市態度消極, #行政院消保處 應要求各地方消保官依法積極協助租客處理糾紛,並強化人員對租賃議題的認知,善用調解建議書等權責促使雙方調解。

    第二,如果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可要求房東限期改正,否則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但租客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 應加強宣導,來強化租客談判籌碼。針對目前不動產糾紛調處成效不彰、 #租賃專法無罰則 等問題,地政司也應通盤檢討,納入 #未來修法補強。

    除了要求中央檢討修法,我作為立法委員,後續也會提出草案,讓 #租賃專法升級2.0, #強化保障租屋族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