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共同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共同繼承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共同繼承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共同繼承產品中有34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Zen大的時事點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自認已經重新崛起的天朝的角度(文化意識形態)來看,隱而未說的一點是,台灣真是是不知好歹,竟然不願意納入華夏文明系統。 明明可以被納入華夏系統,卻選擇成為蠻夷番邦的附庸。甚至反過來要幫助蠻夷打天朝。 華夏有個很重要的核心概念,就是華夷之辨。 相信世人都傾慕華夏文明,華夏文明是人類最優秀的文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土地共同繼承 在 故事 StoryStudio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10:10

#和故事一起看斯卡羅 位於恆春半島的山區的社頂部落,是史籍記載「瑯嶠十八番社」中「龜仔甪社」的位置,為臺灣南端的排灣族部落。 一直以來,恆春半島是穿越巴士海峽的重要途徑,然而許多商船在未經龜仔甪族人的同意下隨意靠岸侵門踏戶,歷史上也曾經發生許多起龜仔甪族人被這些外邦入侵者屠戮傷亡的悲劇,埋下了衝...

土地共同繼承 在 ?Mademoiselle Mich✨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8 06:54:04

🏠 家园。 以巴之乱带来的启发- 自从很久以前在金边探访过killing field之後,就對這種世代沿襲的trauma感到惋惜,那創傷就像籠罩全城的烏雲 多年以來都無法散去。自那時起就特別想探討這類的課題。最近關注的以巴事件,不要以為遠在世界另一端的我們無法幫助什麼,我覺得可以花心思去閱讀、了解...

土地共同繼承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 土地共同繼承 在 Zen大的時事點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09:15:11
    有 132 人按讚

    從自認已經重新崛起的天朝的角度(文化意識形態)來看,隱而未說的一點是,台灣真是是不知好歹,竟然不願意納入華夏文明系統。

    明明可以被納入華夏系統,卻選擇成為蠻夷番邦的附庸。甚至反過來要幫助蠻夷打天朝。

    華夏有個很重要的核心概念,就是華夷之辨。

    相信世人都傾慕華夏文明,華夏文明是人類最優秀的文明(大唐帝國也許是,但那也不是漢人建立的純華夏帝國。最純的宋明,國力其實很弱),能被自然納入是無上榮耀,其他番邦想加入害怕不被允許,只能當個朝貢國。

    從天朝的角度來看,天朝始終是要統治全世界的,建立真正的天下國家。第一島鏈上的台灣,明明可以成為天朝,共享榮耀(當然是日後住在這塊島上的天朝人而非現在的台灣人),卻放棄這份榮耀。

    天朝統治者真心相信,那些境內的叛亂都是極少數極端份子在作祟,收到外部勢力(就是蠻夷番邦)教唆,放棄了成為華夏人的榮耀,所以該被剪除。

    在天朝史觀,披髮左衽不如去死,番邦蠻夷不如天朝,根本非人。

    天朝跟萬國最大的差別在後者採用平等態度,雖然各國或大或小,天朝則是我獨居高位,一統天下,天下臣服。

    -
    繼承大漢帝國的道統的是漢字文化與儒教制度,尊崇華夏道統,採用華夏制度(儒教+方塊字)就是所謂的漢人政權。

    外國人在華夏會被漢字土斷法斬斷與過往的連結,幾代之後你就不知道祖先來自海外。

    這是為什麼近年越來越大多華夏名人被考究出來原來不是中原人士?!

    但在古代,根本無法考究就都當成漢人,你用方塊字就是漢人。文化共同體。

    由於漢是第一個真正意義的長期大一統帝國,所以,華夏後世以漢人自居。但其實、這個漢人並不是指當時土地範圍或是劉邦的出身血統,而是文教禮制。

    這是華夏道統難破的關鍵,因為當上統治者就會發現這套真的很好用!

  • 土地共同繼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1 10:38:12
    有 66 人按讚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土地共同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18:34:41
    有 282 人按讚

    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這位母親過世後,所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就是由三個姊妹共同繼承,講白一點,每個姊妹都擁有1/3的產權,實際上是由大姊在住(使用),二姊跟三姊雖然在法律上有1/3的所有權﹐但是完全享受不到好處,反而還要繳房屋稅等等,因此,二姊跟三姊想要賣掉也是人之常情。

    二姊跟三姊有兩種賣法:

    1. 賣持分:把各自的1/3持份賣給大姊或第三人。

    2. 賣整個房子:用”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先找到願意買整棟房子的買家,跟他簽約,然後把買賣的金額與條件跟大姊說,看大姊願不願意用同一個條件買,如果不願意,二姊跟三姊就可以跟買家完成買賣手續,把整個房子過戶。最後,再把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把大姊的1/3權利的錢給大姐。

    大姐不搬,買家是可以在過戶後,提起訴訟要大姊搬走,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大姊搬走。

    律師感慨:

    很多故事,如果女兒是照顧媽咪最孝順的那一位,也付出自己所有的青春,相信媽咪會想要多留一些財產給女兒,女兒單身的話,很多媽咪也會想要把”祖厝”留給女兒,讓女兒可以用到終老。

    這種媽咪對女兒的愛,要用寫的,說的還不夠。

    一份遺囑,傳達一份愛。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遺產
    #遺囑
    #單身
    #女兒

  • 土地共同繼承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4-26 16:12:25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 土地共同繼承 在 飲食男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6-08 18:41:07

    五十年的歷史,兩代人的傳承。䇄立在香港最早發展的土地上,從大牌檔到茶餐廳,和這裏的人和事共同創造了半世紀的香江歷史。正如孖沙茶餐廳的老闆梁志雄引以為榮地說:「我的店是信得過的老字號,是真材實料的 。」不論你是否同意他的說法,但午市時候等着光顧的人龍,卻是最好的公投結果。

    從孖沙街的大牌檔,走進禧利街成為了茶餐廳,他們仍保留了孖沙作為餐廳的字號, 熏黃了的老招牌固然有懾人的魅力,但梁志雄的「情意結」,卻更加令人尊敬。二十多年前,梁志雄還是一個身光頸靚的珠寳店售貨員,直至父親年邁沒有能力再打理業務,梁志雄明白老父希望兒子繼承自己事業的心意,他便毅然放棄自己的工作 ,全身投入打理孖沙,繼續令父親的「傑作」發揚光大。

    經歷了半世紀的孖沙,仍保留着一些舊作風,他們仍堅持舊大牌檔不用紙落單、只憑口呼叫的傳統,而這個既快捷又簡便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在時代的巨輪下,依然運作如常。而孖沙的港式ABC早餐,除了一貫的通粉三文治外,也罕有地出現了炒意粉,炒意粉放在早餐餐單,一直是孖沙的傳統,梁志雄這麽多年來,都保留着父親這份細意心思。


    經營茶餐廳是辛勞的事情,梁志雄每天早上五時多便開始工作,直至黃昏五時多才收鋪,甚麼崗位也要兼顧。 客人要求食物既快且靚,餐廳的出品也要長期保持平穩的質素,更要有自己的特色,由員工創作出來的叉燒煎三蛋飯,一直為孖沙贏盡了客人的口碑,也擦亮了孖沙的招牌。

    時代變遷,上環的舊樓慢慢改變成現代化的商廈,客人也由街坊和工人,變成了西裝靚裙的上班族。懷舊的熱潮令孖沙的招牌打得更響 ,但瘋狂的樓市卻像海嘯一般席捲一切。在現實的環境下,舊東西逐漸消失,孖沙也只會隨着這股巨浪慢慢離去;因為梁老闆說不會將生意及鋪頭傳給下一代,不想女兒辛苦,退休時只會把它賣掉。

    採訪: 伍自禎
    攝影: 馮啓成
    剪接: 伍自禎
    監製: 何少忠


    孖沙茶餐廳
    地址:上環禧利街23號地下
    電話:2545 9026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六6:00am-6:00pm;星期日及勞工假期休息
    ========================================
    飲食男女App大革新!立即開App寫食評,下一個食神可能就係你!✍
    ?iOS App 下載:http://goo.gl/ZNVWFd
    ?Android App 下載:http://goo.gl/MrW6YE

    即like《飲食男女》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eatandtravel

    飲食男女網站:http://etw.hk

    即刻Follow我哋Instagram,睇更多靚片靚相!
    http://goo.gl/KwjNOE (@eat_travel_weekly)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