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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天際一抹幽藍,星星如爝火不息。昏黃的街燈,怎樣也喚醒不了好夢正酣的世人。拖着步履,走下長街,在幽暗深處,卻乍見亮光。沿那窗白光,拐進黃竹坑工廠區,香葉道一隅,側耳細聽,朝氣勃勃,深深呼吸,甜香縈繞。香味隨風颼颼散落,剎那間沁入了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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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天際一抹幽藍,星星如爝火不息。昏黃的街燈,怎樣也喚醒不了好夢正酣的世人。拖着步履,走下長街,在幽暗深處,卻乍見亮光。沿那窗白光,拐進黃竹坑工廠區,香葉道一隅,側耳細聽,朝氣勃勃,深深呼吸,甜香縈繞。香味隨風颼颼散落,剎那間沁入了我的胃,在橘黃晨光落在頭頂前,跟着香氣絲索,徐徐走進了「香香麵包有限公司」。那手白底紅字,道來澄明的來歷。這是一家日夜流轉、沸反盈天的麵包廠。
香香麵包,前身香香餅家,1966年由姜勝和於西環爹核士街創立。他大半生佇立面對熊熊爐火,手搓着麵糰,焗出一磚磚實而不華的方包條,讓香香麵包,由小小生意,蛻變成香港第二大麵包生產批發商,堅持香港製造,恪守良心食品。如今姜老先生九十有八,已將香香付託第二代——兒子姜智深和其太太手中。兩人也勤奮半世,今生無悔,只盼努力盡今夕。「麵包,是有生命的。」姜智深學着父親的口吻。念茲在茲,非金錢,非舊事,非前程也,卻是那磚煥發生命力的麵包。
萬事起頭難
如果人有逆轉的超能力,姜勝和大約仍然會選擇做麵包。
戰後,姜勝和從深圳寶安來香港謀生,因為懂得英文,便進了海軍船塢俱樂部工作,在食堂負責英軍伙食。他最記得,入廚第一件事就是學做麵包,誰知原來學海盡是無涯,那一學,放不下,六十載。
1966年,他與合夥人共同創立「香香餅家」,他負責做包,合夥人則甚有客源,加上當時未興建海底隧道,大半個港島的麵包批發生意,都由他們包攬起來,很快便打響名堂。1969年,他們將門市搬到西環爹核士街2F號,前舖後工場,又設有磚爐烤麵包,包香傳千里。賺到盤滿缽滿,第一桶金看似唾手可得,但是真正的考驗卻在1978年。當時,一位合夥人一聲不響捲款潛逃,取走公司數百萬的現金,「當時要供樓(員工宿舍)、供車,突然無晒錢,我爸好徬徨,惟有好辛苦向親友借錢,繼續做落去。」姜智深回憶道,當年陪爸爸到律師樓處理事宜,仍然歷歷在目。
成功,於指尖溜走,經一事會長一智,自此姜勝和不再與人合夥,然而此事也讓做兒子的姜智深,心裏更澄明:「我都係事過境遷先知。爸爸真係待人厚道,對方呃咗佢,佢都唔會周圍話畀行家知,保存對方嘅名聲。」
1997年,西環爹核士街舊區重建,香香面臨搬遷與結束的危機。當時已滿75歲高齡的姜勝和,仍對一磚方包念念不忘,「我哋成日話,香香係佢個『大仔』,試問佢點會捨得放棄個仔?」姜智深如此道。當時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際,姜勝和不但自掏腰包,更向親友借貸,在黃竹坑買了一層工廠單位做廠房,投資發酵房、煤氣焗爐等等設備。
在人人北望神州時,姜勝和腰也沒轉,偏執做好自己,讓香香麵包得以繼承下去。只是好景不常。1998年,生意遇沒頂風浪,姜勝和做了艱難的決定—結束所有零售店舖,隱身幕後做批發,供貨給餐廳,自此很少以此字號面世。香香麵包或許淹沒在人潮中,但卻從來未在香港缺席過。
慢工出細活
如今,香香麵包天天生產,以方包為主,日產大約3000條,也做脆豬、法包、餐包等等。其中,以方包最為出色,要訣是累積了六十年的經驗和智慧,姜智深轉動靈巧的眼睛,如數家珍:「香香做方包,採用全麵種,經過三次發酵,才能從麵糰變成麵包。」他手指也豎起三隻,強調三次發酵的重要性。每天凌晨二時,香香的老師傅發哥便會把適當的麵粉、油、鹽水,放到攪拌缸攪拌,作打粉的動作,這是第一次發酵。一小時轉眼即逝,揉一揉眼,只見時間留下淬煉,麵糰脹大不少,如有神助。隨後,麵糰經過自動升降台,送到分割機,切割成拳頭一樣大的小麵糰,在天然環境下放着,這稱之為第二次發酵。
最後,工人將麵糰放到鐵製的方包模,粉花四濺,動作利落且敏捷,隨後便浩浩蕩蕩推着鐵箱子進去一排排的發酵房。內裏恆溫,師傅會因應當天溫度和濕度預計時間,若然太久麵糰會鬆泡泡洞很大,不夠時間則會未發起。待到了適當的尺寸,便再送到逾200℃高溫的焗爐,這樣才將麵包焗得方方正正,香脆金黃。正常麵包廠,將麵粉和酵母混和發酵一次便直接推進焗爐,畢竟時間就是金錢。香香就偏偏背道而馳,花了三倍時間發酵,儘管換上自動化機器,成本仍然極高,何解六十年沿用如一?姜智深不假思索道:「麵包出來的口感綿密,麵粉較香濃,咬起來更有嚼勁,發三次先有呢種味道口感,名副其實係慢工出細活。」
不但如此,香香麵包更是堅持盡量不放防腐劑,所以三天內就會發霉,鮮活至極,「像我爸爸經常說,麵包千祈不能隨便亂丟亂壓,要好好平放,麵包是有生命的,有生命才會發霉!」⋯⋯
撰文:莫小巧
攝影:謝致中
香香麵包
地址:香港仔黃竹坑道18號瑞琪工業大廈3樓B座
電話:2818 7334
勝香園
地址:中環美輪街2號
電話:2544 8368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六8am-5pm;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瑞士咖啡室
地址:中環利源西街12號號地下
電話:2111 0841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六7am-7pm;星期日及公眾假期8am-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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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分割繼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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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家族的長輩過世
繼承人覺得麻煩
名下土地由少數代表人登記繼承共同持有
之後他們在賣地時
原本不值錢的土地價值暴增
賣掉後成交金額高達1億元
每一房可分到2000萬元
卻發現賣地所得分給其他人時
又必須繳付一筆贈與稅
該家族有人覺得很無辜,不想申報繳納
但專家提醒千萬別有這種行為
一旦被查到將面臨補稅
甚至1~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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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的遺產,孫子跟國家共同繼承?
有人以為公同共有的土地不去辦理分割繼承,權利也不會跑掉,剛才有個朋友問我一個問題,讓我發現遺產分割還是早早安排或處理才是上上之策:
阿公有3個小孩(第2代),其中老大有結婚,也有生小孩(孫輩,第3代),第二代的老二、老三沒結婚…
按照自然定律下,從第一代過世後(由第二代三人公同共有),第二代就從老大到老三相繼過世,請問,阿公留下來的財產是不是由孫子獨得?
答案:不是,孫子跟國家共有這土地,孫子1/3,國家2/3。
這個問題讓我冷汗直流,大部分的人都以為財富傳承很『自然』,但繼承這法律問題是一板一眼,阿公的土地是三人共有,第二代老大繼承1/3權利,第二代老二繼承1/3權利,但第二代老二過世後,老二的遺產就由兄弟姐妹(老三)繼承,所以阿公土地2/3權利都在第二代老三身上,當老三過世時,因為沒有繼承人,而且也沒寫遺囑,所以就國家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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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