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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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 在 周江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6-10 16: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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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很複雜的,就是因為很複雜,所以公部門更該有包容力與理解的心,去面對這台灣社會土地所有權的轉型正義歷史問題,而不是強勢的弭平這些爭議。

    會議在吵吵鬧鬧中結束了~~~

    今天下午,由新竹縣政府召開的客家土樓協調會,起因是新竹縣政府規劃要在竹東興建的客家土樓一案,遇到在地住戶們的反對與抗議,最主要的原因還不是文化層面的問題,其實是土地使用的問題。

    先來說說這些人是哪些人吧?拿到會議資料時,上頭寫著”占用人“、”占耕物“等字眼,從縣府的觀點來看,此土地是縣府有償跟國有財產局撥用的土地,上頭的耕作物、及耕作物所有權人,當然是”占用人“。作為一個協調會的現場,在語言上這些”占用人“已經矮了一截!我心想。

    沒想到協調會一開始,報告單位在說明會議議程時就說出了“占用人”,很快的就引起“占用人們”的拍桌抗議,之後就是一連串批拉啪拉的發言,直到會議結束,中間還發生了一個小插曲,其中一位抗議代表當場丟出一個便當到台前,表示這些官員都不是吃飯的~~~

    整場會議就圍繞在是不是占用打轉。

    居民代表認為,這塊地是他們三、四代前的祖先們,有的在清朝、有的日治時期,或開墾或買賣而所有,後因繼承而續耕下來的。直到中國國民黨來台之後,因為實施土地登記制度,父執輩的因為種種原因,多半是不識字(不識漢字)、政令宣導不全等諸多原因,而沒有登記到土地的所有權,導致原本的私有土地都被收歸為國有~~~

    會議上,居民不斷強調有繳穀、繳租的證據,證明自己是一直有在耕作,但問題是承租制度,不管是林務局的林班地或國有財產局的土地,繳了穀、繳了租其實等於承認了土地是國家的,耕作行為只是因為承租才得以有此權利~~~。但問題是”承租“這套制度,當初為何可行?

    承租這故事說來還真有點複雜,早年國民黨來台後,百廢待舉,為了安頓多達百萬來台的中國籍移民,也為了控制因為土地登記制度下,以些山坡地占耕戶的濫墾行為,國民黨推行承租制度,開放當時本省籍的山林墾耕者及部分中國籍老兵,於山林進行承租以墾耕維生。承租是當時為了解決時代問題、政治管理不易問題而發展出的權宜之計。

    而竹東這些鄉親們的父執輩,多半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同意了以承租的方式來維持繼續耕作的權益,而國家也因此可以在法律上主張其為國有財產地的權益。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國家對於承租地上方禁允項目的其實有很多的改變,導致有些承租人可能因此本來可以的行為變得不允許而產生違規,也有因為子孫輩因不了解而未能辦理完成承租的繼承權,或承租權經過買賣讓渡,使得土地上的使用狀況變得複雜很多。因此有些人被終止了承租權、有些人未續約而被“放棄”~~~。這些老農們再多的辯解與繳租證據,其實在法律上都只證明了自己在國家法律面前矮了一截的身份地份。

    這種歷史共業的問題,國家在處理起來上,理應有更包容、更多點的耐心來對待,而不是為了首長個人的歷史定位及執政政績的急迫感,而強逼老農吞下這份委屈與不滿。協調會上主席縣府楊文科秘書就一再的要求老農們拿出”證據“,證明土地是清朝時、日治時原有的~~~。這樣的說法除了凸顯了官方的傲慢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正當性的理由。

    當台灣民主化運動推展至今,這類問題其實就是轉型正義最該關注且付出官方心力、包容力與諒解的地方。否則再多再好的建設,都只是不斷的暴力強加而已。

    在協調會上,官方可以用占用者來定義這群老農,可以請刑警在會議室外戒護,請問這些警察刑警是要保護誰的?這真的是很不公平的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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