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有土地承租資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國有土地承租資料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國有土地承租資料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國有土地承租資料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東部地區有許多國有閒置空間,從廢棄的眷村到荒廢的公務機關全都雜草叢生,儼然成為治安跟景觀的包袱。這些閒置空間應予以活化,而對不處分的空間,要積極對外招商、承租,甚至優先考量供公共使用,比如社區有空間的需求或地方政府有公共用途規劃,包含綠美化或社區活動中心,讓它成為地方的資產。即便國產署未來另有...

  • 國有土地承租資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4 08:00:06
    有 27 人按讚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贈《知識加值包》、學生贈《知識庫點數》: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購買3,000元 →加贈500點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 國有土地承租資料 在 高雄市議員【 李亞築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1 13:09:55
    有 92 人按讚

    🌱 農業旱災配套措施 🌱

    🏜 高溫乾旱荔枝農損現金救助 🏜

    今年春季降雨不理想,高雄水情嚴峻,影響到大高雄農作物成長與收成。截至4月28日,本市各公所速報農業旱災災損為荔枝、青梅及茶樹等,被害面積共1,254.73公頃。累計損失金額初估為5,363萬1千元。荔枝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於4月28日公告,自4月29日起至5月10日止(假日不休息)受理農民申報,協助農民減輕損失。

    市府農業局提醒,請本市種植荔枝且受災損失達2成以上之農友,務必於5月10日前(假日照常受理申請),持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款簿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儘速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辦3-4月高溫乾旱荔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另本市梅及茶受災損失2成以上之農友,本市現金救助受理至4月30日,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辦,市府也會儘速勘查辦理相關作業,協助農民復耕復建;需低利貸款者請至當地農會辦理申請,減輕農民損失。

    ㄧ、救助項目:荔枝
    二、受理地點:區公所農業課
    三、受理時間:110年4月29日至110年5月10日
    四、申請應備資料:
    (一)身分證丶印章及農會存摺。
    (二)地籍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可至農會申請)。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除外),請檢具耕作同意書(本所備有耕作同意書)。
    (四)林業用地及暫未編定土地不得申請。
    五、救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90,000元/公頃。
    (二)黑葉荔枝:60,000元/公頃。
    六、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

    💧 農業抗旱設施補助💧

    ㄧ、農戶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各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正本)影本、印章。
    (二) 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 地籍圖謄本乙份。
    (四) 所補助之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者,應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文件;土地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之證明文件。
    (五) 承租國(公)有地及台糖土地者,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印本。
    (六) 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切結書。
    (七) 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規劃委託書。
    (八)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空白者,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屬「農業區」。

    二、申請補助設施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不符合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之一。
    (二) 所灌溉土地曾接受本要點補助管路灌溉設施。但符合第十一點規定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土地位於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外之農地)。
    (四) 所灌溉土地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
    (五) 所灌溉土地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
    (六) 所灌溉土地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
    (七) 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
    (八) 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注意事項:
    (一) 補助款使用轉帳及匯款方式,手續費由補助款內扣。
    (二) 工作站派員前往會勘時,請與規畫人員討論灌溉形式、田間配置、使用材質等事項。
    (三) 收到本處預算書後,其內容若有不明之處,請洽各工作站規劃人員。
    (四) 經審查同意補助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有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經廢止容許使用、拆除部分或全部等上述之情形。

    #李亞築議員關心地方大小事

  • 國有土地承租資料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31 12:09:13
    有 450 人按讚

    麻煩分享謝謝大家

    水情吃緊,2週前我要求農委會應該研議對策多多幫助農民,💦 精簡水資源 💦 要多管齊下,現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系統補助」,要提高用水效率,確保都有水可用。
    ⠀⠀⠀⠀
    不論灌區內外,過去未設有省水設備的農地,#每一戶補助最高40萬。歡迎把這個訊息分享給您的農民朋友,作伙度過難關!
    ⠀⠀⠀⠀
    ✅ 省水就是愛台灣
    ⠀⠀⠀⠀
    📍補助對象 ➡️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
    依法供農作使用的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的農民
    ⠀⠀⠀⠀
    📍以下設施都有補助➡️
    🔸末端管路灌溉設施
    穿孔管系統補助上限每公頃5.5萬元
    噴頭系統補助上限每公頃11萬元
    微噴系統補助上限每公頃16萬元
    滴灌系統補助上限每公頃18萬元
    ⠀⠀⠀⠀
    🔸調蓄設施
    鋁合金或塑膠材料補助 2萬~10.4萬元
    不鏽鋼材料補助 4萬~24.4萬元
    RC材料補助 11.2萬~36.5萬元
    ⠀⠀⠀⠀
    🔸調解控制設施
    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之設施
    合計補助上限每公頃20萬元
    ⠀⠀⠀⠀
    🔸灌溉動力設備
    馬達(含抽水機)補助上限每臺4千元
    汽油引擎補助上限每臺6千元
    柴油引擎補助上限每臺1.1萬元
    柱塞式補助上限每臺6千元
    ⠀⠀⠀⠀
    📍申請方式➡️
    1.向農田水利署各工作站索取申請書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影印本(以申請日期起3個月內有效)
    4.申請人為私有土地承租人檢附施設同意書
    5.申請人為國有或公有土地承租人(檢附承租契約書影本)
    6.資料彙整完妥後,送至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各工作站,或郵寄至「雲林縣斗六市興華街2號5樓(灌溉股)收」
    ⠀⠀⠀⠀
    若有相關問題,可洽 #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05)5324126 轉210或238 廖先生

  • 國有土地承租資料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11-02 13:54:55

    ▶台灣東部地區有許多國有閒置空間,從廢棄的眷村到荒廢的公務機關全都雜草叢生,儼然成為治安跟景觀的包袱。這些閒置空間應予以活化,而對不處分的空間,要積極對外招商、承租,甚至優先考量供公共使用,比如社區有空間的需求或地方政府有公共用途規劃,包含綠美化或社區活動中心,讓它成為地方的資產。即便國產署未來另有規劃,至少現階段也應該尊重地方的需求,順應民意,放寬相關審核標準。提供書面資料。
    署長:閒置的營舍只有部分是由國產署掌管,而最近正清查公用財產,大面積閒置空間都會要求收來由國產署處理。會協助撥用土地讓地方政府取得管理權供公共建設使用。另外,針對沒有要做處分及撥用的土地,會協助地方做綠美化規劃。
    ▶有關綠美化部分,尤其是鄉鎮公所層級的,因為本身的自有財源不足,不一定有辦法做綠美化,國產署不應任由雜草叢生,否則恐造成登革熱的發生。
    署長:事實上國產署也有在做環境的清理,也有開放由民間認養進行綠美化。
    ▶花蓮赤柯山由林務局解編耕地移交給國產署的過程中國產署卻不接收,影響到農民承租的權益。自2007 年行政院政策要專案處理也曾函示財政部用輔導的方式來協助農民土地承租。目前卻只有 3 件個案申請通過,已影響到地方整個產業以及觀光發展。
    署長:102 年底才完成林務局林班地的解編,103 年開始做變更編定分割,要等完成這些程序以後,才移交給國產署辦理放租。已與林務局、縣政府跟地方公所組成專案小組,這 100 筆土地會在今年底以前完成放租。
    ▶國有地放租注意事項中,農耕地對外放租租金的計價模式,過去是以中間等則計算,如果是旱地的話,用甘藷代金來計價,如果是水田,用稻米代金計價。東部地區旱地的租金 1 公頃八千多,水田是七千,依照耕地放租的標準,有灌溉、有水源的地方比旱地還要便宜。赤科山就是屬於旱地的範圍,另外,在花蓮產值龐大的西瓜,也都是以旱地的收租標準計算,務必重新提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計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