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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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57的網紅幹小事 林柏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六月,台北市的市政總質詢結束,在議場上有兩個建案被市議員踢爆,這兩個建案分別是大同區的 #大龍新城 以及松山區的 #中山國中 ,雖然是不同選區、不同黨派的議員質詢,但鮮少有人發現這兩個案件有奇妙的關聯性,在議場上攻防焦點中,爭議案件都是同一間建設公司的機率會有多高呢? 一、【新聞內容】 -認同...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14:00:38

敬平3/26於議會質詢「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噪音影響平興國中及鄰近住戶,環保局回覆如下: 一、 本案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發包之「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由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承造,環保局自108年10月14日至109年3月27日,共計接獲民眾陳情8...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7 23: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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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台北市的市政總質詢結束,在議場上有兩個建案被市議員踢爆,這兩個建案分別是大同區的 #大龍新城 以及松山區的 #中山國中 ,雖然是不同選區、不同黨派的議員質詢,但鮮少有人發現這兩個案件有奇妙的關聯性,在議場上攻防焦點中,爭議案件都是同一間建設公司的機率會有多高呢?

    一、【新聞內容】

    -認同請分享,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

    新聞一:
    6月16日 《北市中山國中地下停車場追加預算案「有很大問題」 議會二度暫擱》
    https://pse.is/SZ7NQ

    中山國中停車場一案,先是讓平常很節省的柯文哲,異常地點頭同意追加預算,原本的工程總經費7億多,現在追加3億多,占總預算4成,依工程規範不需公開招標,還可讓原廠商繼續施作。一切的原因就是有一位不知名的「家長」提出的建議,於是要增加開挖。

    新聞二:
    5月29日《大雨「驗」屋況 北市大龍國宅爆30多戶漏水》
    https://pse.is/SNVPT

    此案,原本是海砂屋而市府介入改建的大龍新城,建好之後交屋三個月內有多處漏水、設計不良,即便是防災、逃生設施也都問題重重。造價十四億的建物,柯市長風風光光剪綵,卻是被唯一沒到場剪綵的選區議員掌握到了資訊,替住戶發聲討公道。而上述兩案極為巧妙的是,都是同一間營造公司,如此有「能力」的做生意方式,不得不讓人感到好奇,這麼爛的施工品質到底是把錢都花到哪裡去了?是不是用來照顧員工,提升基層員工福利呢?

    二、【違反勞動法規】

    省下來的錢到哪裡去了?查閱中華民國勞動部公布的資料,發現「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居然這麼有名,自2016年以來,不斷違反許多勞動法規,嚇死人。(附件一)

    三、【違反環境汙染】

    原來,原來省下來的錢並沒有好好對待員工啊。啊,你為結束了嗎?不,還有多項空氣、廢棄物環境污染呢!(附件二)

    四、【Never 報導 夠低調】

    汙染全台灣,原來這間營造「這麼髒」,但沒關係,還可以一直在政府標案得標獲利,自2008年汙染桃園開始,至今卻從無媒體報導。是巧合,還是命運的安排,讓兩個案子相遇然後被我查出這些資料。目前唯一UDN有報導寫出「登山營造」四個大字的中華民國只有一篇,還是要會員才可以觀看的文章。《究竟誰這麼夠力 讓柯P打破「不加追預算」承諾?》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84/4612894

    五、【主委加碼】
    登山營造的案子中,有些還沒有蓋好:除了一開始說的兩個案子之外,還有正在施作的預算13億,預計2022年九月中完工的「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就在台北市內湖 #康寧路三段 標案一次送給大家

    http://pcc.mlwmlw.org/merchants/31310727

    1.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水岸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1,127,117,670

    2.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文山區景豐一區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 397,709,465

    3.臺北市政府
    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
    預算 948,711,401

    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桃園市中壢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
    預算 401,307,940

    請各界看著它,用力的關注它,因為我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了。

    認同請分享,最後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有鼻子過敏跟黑眼圈),我愛我的貓,多一個分享我就更安全一點,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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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小事

    【附件一】

    1.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93011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2.北市勞職字第10641429400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及「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禁止勞工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

    3.北市勞職字第10637640000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新北府勞檢字第1063575488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5.勞職授字第1050204361號 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及工作台,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6.北市勞動字第10860865061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7.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63279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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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前面兩個日期是判決日以及裁罰日
    1. 2008-12-08 (2008-11-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7-120179

    2. 2014-03-10 (2014-02-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30010

    3. 2016-09-06 (2016-06-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90005

    4. 2017-06-06 (2017-05-1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6-060001
    事由: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從事營建工程,使用挖掘及破碎機具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5. 2017-06-08 (2017-05-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06-060036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2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6. 2017-06-15 (2017-05-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6-060043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6.4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7. 2018-08-13 (2018-06-0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80004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本局於107年02月勾稽貴公司承攬「拓緯實業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暨雜項工程-(104)府建字第00057號 (管制編號:J62A0964)」,106年04月至11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情形,經查發現於106年09月至11月份建築工程(建物)作業程序(製程代碼:410001)產出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未依規定於期間內連線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8. 2019-01-08 (2018-11-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10016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9. 2019-01-18 (2018-12-0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10050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號:105建字第0132號)

    10. 2019-03-08 (2019-01-1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30034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1. 2019-09-04 (2019-08-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90004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 (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號:107建字第0079號;泥沙污染路面)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12. 2019-10-04 (2019-08-2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8-100011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7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13. 2019-11-28 (2019-11-0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110143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4. 2020-01-07 (2019-11-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9-010010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4.5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 (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6 11:34:00
    有 175 人按讚

    敬平3/26於議會質詢「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噪音影響平興國中及鄰近住戶,環保局回覆如下:

    一、 本案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發包之「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由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承造,環保局自108年10月14日至109年3月27日,共計接獲民眾陳情8次、派員前往稽查13次,其中109年1月8日11時經測量該工程施工噪音均能音量為71.6分貝,超過日間第2類營建工程特定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學校周界50公尺內扣除5分貝)6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環保局於109年1月15派員前往複查,量測為69.2分貝,仍未符合上揭噪音管制標準,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4萬4,000元罰鍰。

    二、 環保局再分別於109年3月25日11時許及26日13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現場作業中,經於相同地點、時段量測噪音音量,分別為61.8及60.7分貝,皆符合前揭噪音管制標準;環保局又於109年3月26日晚間22時許及3月27日上午7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現場皆未作業。

    三、 環保局另告知業者做好敦親睦鄰工作,避免影響學校及鄰近住戶。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規定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9-15 19:38:56
    有 3 人按讚

    縣府簽核高污染翔奕皮廠廢止工廠登記公文!!!
    感謝媒體朋友採訪新聞!!!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地政處!!!農業處!!!努力聯合稽查!!!大同派出所協助巡邏!!!當地居民多年辛苦上百次的抗爭!!!終於還社區無污染舒適健康的環境!!!!
    ※ 53年間翔奕皮廠著落頭前溪係於58年12月31日辦妥工廠初始登記,產業高污染社區經居民數百次抗爭但停工又復工,終於104.8.25抗爭成功廢止翔奕皮廠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 9/11日收文 104.8.25 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紙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據104年8月13日工廠案件勘查紀錄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 貴公司原工廠登記核准事項為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將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原有登記作業之廠房面積增(擴)建至同段503、504、506、494、495、496地號6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計7筆、合計面積1.0642公頃土地作為製造皮革工廠使用,經本府以103年10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329876500號函裁罰新台幣9萬元整,並令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並限於2個月內恢復為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嗣後發現 貴公司實際作業區域尚包括清溪段515、516地號等2筆農牧用地、508地號甲種建築用地、501、507、513地號等3筆水利用地、509、509-1、510地號等3筆丁種建築用地、512地號交通用地等,總計違規使用土地共17筆,合計面積2.0598公頃,,另以本府103年12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80300號函撤銷上開同年處分,並以同年月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45200號函重新裁罰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並令其自裁處書送達日起立即停工,及限於104年1月25日前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三. 又104年5月5日經本府聯合稽查小組複查,貴公司仍未恢復符合土地容許之使用,且未於期限內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以104年6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416576600號函裁罰新台幣16萬元整,並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違規使用且限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然上開土地經本府於104年7月1日複查結果,現場雖已停工及拆除部分設備,惟仍未完成改正;因 貴公司未完全遵從上開改善義務,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再以104年7月24日屏府地用字第10422644300號函裁罰新台幣12萬元整,限於104年8月12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四. 又查 貴公司之廢水排放、噪音及廢棄物清理等,分別經本府環保局稽查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處答14次以上。
    五. 本府於本(104)年8月13日派員勘查 貴公司,發現 貴公司現有廠房面積超出原有登記範圍(清溪段503、504、509、509-1、510地號等6筆土地),至今仍未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六. 綜上, 貴公司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2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採以法定罰鍰最高之區域計畫法裁罰二次以上,又 貴公司自103年9月至104年5月期間共14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分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罰,其違規情節實屬重大,遂依工廠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該公司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七. 工廠登記廢止後坐落都市計畫內者,應依都市計畫分區規定使用;坐落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編定用地管制使用。
    八. 貴公司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事業,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以免受罰。
    九.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於接獲本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經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十. 副本抄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公司若有辦理動產抵押權益者,請轉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