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合法性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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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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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15: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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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英文 在 Beginneros|每日分享冷知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9 11:59:44

【#法律冷知識︱#香港法治的定義】⠀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亦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那甚麼是法治?⠀ ⠀ 在英文中,法治可根據以下的定義,加上民主自由,平等,博愛,正義等價值觀後,稱為Rule of Law。如果只根據法律治理,不考慮那條法律是否有缺陷,該種「依法辦事」的做法則會稱為Rule by Law...

  • 合法性英文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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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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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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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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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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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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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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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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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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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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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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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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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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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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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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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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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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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 合法性英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2 14:46:57
    有 37 人按讚

    【專文】後蔡英文時期的思考
    文/劉重義
    彭文正教授9月17飛來支加哥,伊是應「#台灣同鄉聯誼會」的邀請,要在隔日向大會演講《#台灣的前途》。講起來真刺鑿,過去台灣人在海外為台灣獨立奮鬥的時陣:台灣同鄉會攏較注意台灣前途的思考和討論,無承認假「支那民國」的合法性;台灣同鄉聯誼會較支持維護假「支那民國」外來體制,反對台灣獨立。今顛倒頭反,換聯誼會要聽台灣的前途,同鄉會在維護假「支那民國」現狀。

  • 合法性英文 在 李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2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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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作選篇(之49)
    憲法與政治
    (原刊於2018年4月27日)
    憲法應該是一個國家的「根和本」。但「應該是」卻不等於「現實是」。是與不是要看這個國家是否厲行法治。若非法治而是人治,那麼憲法就是統治者的工具,用列寧主義關於國家的概念,憲法是「階級統治工具」的一部分。
    法治國家的憲法,首先就在於它的原則與精神的穩定性。以人類第一部成文憲法、1789年制訂的《美國憲法》來說,它的基本原則經二百多年依然受美國人和世界各國的認同。
    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話,由52個英文字構成。譯成中文如下: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序言並沒有賦予或者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僅僅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儘管如此,這篇序言尤其是開頭的「We the people」三個單詞,卻成為美國憲法中最常被引用的部分。
    美國憲法訂明三權分立、聯邦體制、憲法至上、人人平等這些原則,兩年後的1791年,國會又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史稱權利法案,列舉了人民生來就擁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賦予的多項基本權利,規定了許多涉及實際法庭審判過程中的標準程序,並且補充說明列舉這些權利並不意味着人民只有這些權利而沒有其它的權利等。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成為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和許多之後誕生的國家憲法中對人權規定的主要來源。其中最特別的是第一修正案,它不是訂立法案,而是確定國會不能夠訂立某些法案,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抗議的權利。這個保護信仰與言論等自由的法案,是美國個人自由、思想自由的基礎。
    中國憲法的序言就長達將近兩千字。其中一段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即每一個領袖都要有一個「立言」的符號標誌,看來會越寫越長。不妨問問中共或香港的高官,什麼是「鄧小平理論」,什麼是「三個代表」,什麼是科學發展觀,鄧小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習近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啥不同,若無法準確說出來,是否就應該不具有做特首高官的資格?
    200多年來,包括10項權利法案在內,美國憲法共通過了27項修正案,但框架沒有改變。作為「We the people」的原則,毋須「與時俱進」。憲法的解釋權不在立法機關的國會,而在法院。
    習近平當上總書記的第二年,即2013年的8月,《人民日報》連續刊出多篇文章批判「憲政」,不僅是批判「資本主義憲政」,而且把「社會主義憲政」也斥為「陷阱」,說提倡憲政就是試圖「削弱中共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並把蘇聯解體歸咎于憲政的實施。這股反「憲政」的宣傳浪潮,當時頗使一些中國問題專家們迷惑,怎麼連自己黨制訂的社會主義憲政都要反呢?現在可就清楚了,原因是當時的1982年憲法,在正文中沒有列明「共產黨領導」,又對國家主席設下只能任兩屆的任期。批判的政治目的,是為修改這兩項製造輿論。為什麼現在突然又大講憲法了,因為已經作出修訂啦。
    所以,在人治而非法治的體制下,如果憲法不是強調源自「我們人民」,而是以歷來領袖的「立言」為基礎,這樣還憲什麼法呢?一切都是以政治為本,政治風向若有違憲法,那麼憲法就放一邊,或憲法也跟著變。
    香港《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之初,中國領導人就指這是香港未來的憲法,現在當然早已經不是了。

  • 合法性英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4-08 14:40:59

    中火三號機重啟發電,台中市府加重開罰2000萬元。多個環團8日也抗議中央提出的無煤家園是騙局,質疑因為電價動漲,要全民共同承擔共業。而經濟部和台電都強調合法性,且燃氣機組還卡在台中市府的都審,但台中市環保局表示,支持中火發電機組汰舊換新,但反對機組只增不減,對中火的裁罰如果被撤銷,將會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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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性英文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8-29 22:00:11

    我們之前聊到美國兩大黨派的對中政策到底有什麼不同,那麼對這兩個候選人來說,台灣又是怎樣的存在呢?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川普與拜登,到底是哪一個候選人真的才是對台灣有利的總統。

    從川普政府對台灣的政策來看,就可以看出他很多的善意,比如說他很積極的推動五大惠台法案,有台灣旅行法、國防授權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保證法、台北法案。基本上就是用法律來規定,美國應該要更積極的與台灣交流、穩定的對台軍售,還有積極的協助台灣進入國際舞台。有人形容川普是自從台美斷交之後,甚至是二戰以來對台灣最友好的美國總統。

    而對台灣人來說,拜登的問題就是他的立場很模糊,不像川普反中反的這麼徹底。民主黨從歐巴馬時期就是走這個路線,大家一起全球化,一起來跟中國賺錢吧。咦中國不想要我們提台灣啊?那就不要一直提囉。這感覺就是對中國完全硬不起來啊。雖然有人說最近拜登也很常提到台灣,他的策略不一定會跟歐巴馬一樣吧?在蔡英文連任成功的時候他還有在推特上祝賀,這算是有對台灣政府的合法性表態吧?但是他這個說不定就只是看反中有票,所以放放話來試試水溫。只是放話誰都會啊,還是要看他的行為啦。妳看拜登的家人跟很多中資企業關係都很好,這樣是要怎麼相信他不會被中國影響施政啊?

    不過我覺得這不能只看他一個人的動向耶,應該還是要回頭來看整個民主黨,還有美國人民現在對中國跟對台灣的策略。美國現在的反中情緒跟之前比高多了,剛剛你講的很多法案都是兩黨一起通過的,又不是通通都是川普跟共和黨的功勞,而且你看他們民主黨都直接把”一中政策”從黨綱刪掉了,這個算是非常重要的指標吧? 這樣講好了,拜登現在又沒有多少友台抗中的實績,相較之下川普就已經有很多成績了,他關注台灣的程度這麼高,又真的很討厭中國。當然會覺得選川普比較有安全感啊。

    所以最簡單的總結就是,對台灣來說,川普連任是幾乎可以肯定對台灣比較好。那如果是拜登當選,就不一定了對不對。這樣對嗎?不對,事實上我覺得選川普也不一定絕對比較好啦。因為我覺得如果要真的對中國做出有意義的抗衡,只有美國一個國家也沒有用。最有效的是要國際上夠多的國家聯合起來一起制裁。但是川普的政策很不適合達到這個目的啊。

    川普現在的政策,比如說一直從各個國際組織抽身,又對移民不友善。基本上就是在推動美國回到以前的孤立主義。不跟人家交流,也不管人家的事情。你不讓外國影響你,那你就也很難去影響外國啊。這樣對台灣結交友邦哪有什麼幫助?而且這些國際組織、國際外交的主導權,現在哪有別的民主國家有那個屁股可以接下這些位置?美國一旦退出所產生的權力真空,不就是中國最想要接手的嗎?這樣一來台灣的國際空間不就會變更小嗎?

    還有我覺得,有一個最關鍵的問題讓我真的沒有辦法支持川普。一言以蔽之就是川普幾乎是站在所有所謂進步價值的對立面。不管是少數民族、移民、性別弱勢,女權、墮胎權等等的,他完全就是反進步派的代表啊。這樣是要我怎麼支持他?

    或許會有人反駁,所以妳願意為了這些議題而無視我們的國家安全嗎?這種時候我就很想反問,所以為了國家安全犧牲這些弱勢族群就是可以的嗎?為什麼講到中國,這些問題突然就變得都不重要?我們跟中國的差別不就是對人權不能妥協嗎?

    拜登的對中政策現在看起來也不會突然一上任就急轉彎。一邊是”絕對”對台灣友善,但是其他毫無可取之處,一邊是只有”可能”會對台灣友善,但是致力於推動跟中國完全不一樣的社會價值觀。這樣我是要怎麼選前面那個?而且我是覺得啦,像川普現在這樣一直把台灣拿出來講,當然是因為拿這個打中國真的會痛。但是對我們來說就也是被迫推上最前線,必須要跟著一起叫陣啊。像台灣這樣在強權夾縫中生存的國家,高調不一定是好事啦。

    雖然台灣是一定會被拿來當棋子的啦。如果「因為中國會痛,所以我拿台灣來打中國」叫做當棋子,那「因為中國想要,所以我拿台灣來換外交利益」也是當棋子啊?重點是我們到底是一顆被吃掉也不可惜的爛棋,還是要人家拿十顆來換才划算的好棋。

    而且我覺得齁,台灣人很容易不小心就用"喔你親中那就代表你會賣台"的二分法來判斷人或是用"共和黨就是抗中、民主黨就是親中"來分類,用這樣的脈絡來討論外交政策或是外國候選人都太直線了,重要的是要能夠維持理性態度來討論議題,而不是一看到親中抗中就容不下任何不同的聲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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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性英文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15 18:40:44

    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不能忽視原住民族的狩獵權
    ~高金素梅2020.04.15

    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訂,進行審查。
    由於對修法條例第四條有關槍枝的制式和非制式定義問題,我有不同的看法,引發了委員會的爭議和討論。

    我認為現在修法版本中的非制式槍枝定義,會對原住民在狩獵時所用的獵槍造成合法性的問題,主張應予以保留,進行協商。後來,內政委員會同意將第四條修法條款和第20條攸關原住民獵槍使用權利的條文,併案協商。

    蔡英文總統雖然早在2016年就向台灣原住民族道歉,但從今天修法審查的過程看來,這個道歉並沒有落實。因為,維繫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的獵槍所有權問題,仍然在原住民的憂心和法條漏洞的陷阱間徘徊,這是政府忽視原住民族文化所導致的困境。

    今天內政委員會的併案處理決議,只是一個過渡性的解決方案,因為我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無法反對這個方案。

    我認為:要解決原住民族狩獵的問題,必須從尊重原住民族狩獵的文化根本出發,讓原住民獵人的獵槍使用規範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鉤。而我也要求,一個月內原民會要會同內政部和文化部,參考其他國家原住民狩獵法令,制定原住民族傳統狩獵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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