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合法性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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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合法性定義產品中有1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昱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不能忽視原住民族的狩獵權 ~高金素梅2020.04.15 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訂,進行審查。 由於對修法條例第四條有關槍枝的制式和非制式定義問題,我有不同的看法,引發了委員會的爭議和討論。 我認為現在修法版本中的非制式槍枝定義,會對...

合法性定義 在 追求斜槓人生的青年??‍?紹庸Calvin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7:51:48

【#紹庸財商學習】 直銷到底是怎麼樣的事業🤔 台灣的直銷環境又是如何? ⠀⠀⠀⠀⠀⠀⠀⠀⠀⠀⠀⠀ 在台灣的直銷公司都是採「報備制」 也就是你今天想開一間多層次傳銷公司 只要準備好公司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就好 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把這間公司列為監管對象 (報備的台灣,目前有371間成功報備的直銷公...

合法性定義 在 蔡奇儒 | MedEx 醫適能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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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發布於醫適能蔡奇儒Facebook,歡迎轉發分享) 台灣最大連鎖健身品牌World Gym日前在台南被開罰,原因是7人群聚於未對外營業的健身房空間。 但很快的,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上,陳宗彥副指揮官就提到:若未對外營業,線上教學並沒有影響到其他人也符合相關規範。若未對外營業,自...

合法性定義 在 Sharon Cheung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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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放題 #哀傷的濃度 #不一樣的二月十四 每個人的成長都離不開愁. 但人們總對年輕人的愁很鄙視 “少年不識愁滋味”, 認為他們沒有負擔, 不用為生活奔走, 所以他們的愁不算愁。 我從不輕視年輕人的愁, 每一種愁都是同等濃度的. 你說讀書丶考試不算愁? 別小看這種壓力! 我現在活到這個年齡,...

  • 合法性定義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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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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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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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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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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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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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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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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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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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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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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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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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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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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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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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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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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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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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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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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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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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 合法性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6 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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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 合法性定義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2 2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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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ime & Redeem](六之一)

    一年前的七月一日,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當日被指開着插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警方防線的唐英傑,被還押一年後,成為第一宗涉及港區國安法開審的案件。

    唐被控告三項罪行,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一年來,大家都疑惑,究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八個字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這天下午,香港的高等法院開展了相關討論,先由代表控方的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

    審訊以英語進行,律師及法官均以英語交談,唯劉智鵬以廣東話作供,由法庭翻譯來回傳譯。這天擔任翻譯崗位的是一位中年男士,頭髮稀疏,圓臉,戴着黑色框眼鏡,穿着質料較軟的深黑色黑裝。劉智鵬作供時坐下,翻譯全程站立於劉身旁。

    翻譯員說話抑揚頓挫,部份句子尾音拉高。談到「光時」口號原創人梁天琦的主張,劉智鵬引述梁5年前的立法會補選參選單張,內裡提及「港人的自治和獨立身份在97後被港共政權催毁」。翻譯先生說到兩個英文字autonomy和independently, 那個 “me”及 “lee”的尾音都拉得特別高音。

    法庭審訊,經常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追討,但談及國家身份認同,又涉及到文學院、社會科學院的學術概念,在法庭較少出現。一些涉及歷史或社科範疇的英語詞彙和其讀音,都似乎難倒了翻譯先生。

    控方專家證人的劉智鵬,頭髮微曲,結上藍色花紋領呔,穿深灰色西裝,腳踏尖頭皮鞋,他以廣東話解釋:「在歷史的語境中,『光復』某種嘢呢,表示從正統政權的角度出發。」

    「正統政權」如何翻譯呢?翻譯先生延誤了好一會兒,差不多要吐出一個P字頭的英語,說出口不到一半,劉智鵬就提示應為 “legitimate”, 這個詞彙在社科領域常出現,有「獲授權」「合法性」的意思。

    談到梁天琦的政見,劉智鵬指他理解梁認為香港住民是原生族群。翻譯先生懂得用「原住民」的英語 “indigenous”, 但把此字讀為individual 的頭段發音,後段拉高了尾音,變成indi-genius. 翻譯先生讀了幾次,最後審此案的三名法官的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出口糾正,讀音應為inD-genous, d的發音應為「啲」,重音放在前段。

    劉智鵬亦提到,他認為中國歷史中,自三國時代到現代中國,「光復」一詞意思沒有變,有恢復落入敵人或異族領土的意思。「香港咁既情況底下,等同於畀敵人或外族佔據了。因此光復香港提出時,香港政府是敵人控制的政府,或者不是我地國家底下的政權政府。」

    翻譯先生先把「異族、外族」譯為「barbarians」, 在座的記者面面相覷,因為babarian有「荒蠻」意思。不久,翻譯先生自我修正,說他想了想,「異族、外族」應為 “foreign ethnic group".

    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要被長期關柙的命運,涉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八個字的意思上。字眼使用變得很講究,審訊時,法官表示也有聽不清楚的時候。疫情之下,口罩與防飛沫隔板,把文字都化成了不清晰的發音。

    劉智鵬提到「光復」有英語之中Restore, Recover, Revive的意思。又指漢語的歷史角度,基本上是關於恢復拿回失去的國土、政權、城市。翻譯到「政權」一字,翻譯先生說了“Regime".

    忽然,三名原來在席上平排而坐的法官,忽然同時把其坐着的有輪辦公室座椅向後推,三個戴了假髮的頭黏在一起,低聲討論了十數秒,然後又忽然,三個假髮又彈開回到隔開一米的席上平排着。

    陳嘉信法官說,他聽不清楚,究竟是不是有提及“Redeem”一詞? 原來他把“Regime”聽為“Redeem”, 在席的另一名法官也附和,表示自己也聽到“Redeem”.

    翻譯先生說不好意思,認為是自己戴的口罩有點厚,說會試找一個較薄的口罩來戴。

    另一次,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三位法官,一起聚頭商討另一點,則是陳法官感到有疑問。陳官問到,劉智鵬提及「光復」時有兩個解釋,一,代表政府落入敵人控制;二,代表「不是我們國家底下政權的政府」。

    主控追問,不是我們國家,那個我們國家是甚麼?劉智鵬答:「即係中國」;落入敵人手上的國家政府又指係咩呢?劉答:「即係中華人民共和國。」

    陳法官除下口罩,其粗黑的眉毛上下跳動着說:「我不太能跟隨討論,特別係第二部分。」然後三個法官的頭部又黏起來,討論了一會。陳法官問,究竟「光復」引伸到的兩個解釋,是兩類不同的概念,還是相同概念的兩種解釋?

    劉智鵬說,讓他詳細一點解釋:「光復某種嘢呢,表示正統政權角度去出發。光復香港這句話,提出的人,講說話的人擺咗係一個正統位置,然後去斷定佢面對政府係不正統、不合法既。因此係敵人或者外族控制的政府。」

    「而把香港放入去理解呢,就係當時就係畀敵人去控制咗這個政府。講嘢既人覺得,香港政府是一個敵人政府。香港政府主權國中國人民共和國,講嘢既人認為係非法擁有香港這個城市。因此講嘢既人同時認為,香港這個地方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講嘢既人」在審訊後期,由一個抽像概念,變成一個實際存在的人。審訊後段,控方播出幾段梁天琦的錄影片段,那是2016年在沙田舉行的立法會新東補選造勢晚會。

    劉智鵬承認,「光時」原創者乃是現在關押於監獄,因為2016年旺角騷亂而被判暴動罪成坐牢六年的梁天琦。

    控方以梁天琦立法會的宣傳單張,及其立法會造勢晚會片段去「解釋」光時的意思。片段攝於5年前,在法庭上播放。忽然,原木裝修的法庭,時光倒流到2016年,年輕的梁天琦在站台,他的背景有八隻大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紫色的藝術設計字體,配上白色背景,梁天琦穿着寶藍色的hoodie, 卡奇色西褲,戴着圓型眼鏡發言。

    梁天琦提到,「當我地掌握了天下的時候,我哋就是做香港主人,冇人再可以打壓到我地......選票就係子彈,這句是Malcolm X講,我地冇槍冇炮,手上選票就是政治版圖變革改革的一仗。只要用你們手上一票,就可以推動香港變革,要去打敗極權政府,靠你手上一票。過去投票,你會覺得選舉只係選一條友入去(立法會)。今日你投票(給我),你選個痴線佬入去,沒錯,很多記者問我會唔會(在立法會)打人呀,我真係冇底線架,我痴線架。」現場觀眾拍掌、喝采。

    劉智鵬說,梁天琦的意思是,把選票等同「武器」,「進入立法會後,終極目的是要改變政權,掌握政權,而梁認為,政權係屬於佢所講『我哋既香港人』,某程度上用選票推翻政權為目的」。

    主控官再問劉智鵬,梁天琦有沒有鼓吹香港獨立的意思?劉智鵬回應:「可以咁講。」

    這天站在犯人欄的「港區國安法」第一被告唐英傑,還押至今已一年,犯人欄裡共有三名穿着綠色懲教署制服的職員押解着他。廿來歲的唐身型茁壯,穿着藍色西裝外套,黑色上衣,戴黑框眼鏡。他全程戴着耳機,聽着翻譯員的廣東話傳譯,時而低頭寫點甚麼。當播放到梁天琦的片段,唐聽得入神。

    這天下午,主控發問時段較多,劉智鵬也有承認,「革命」一詞的定義,不只是使用在政治上的,例如「工業革命」,「科學革命」便不一定和政治有關。但他認為,西方Revolution用字和漢字不同,「革命這個詞在中國有很長歷史,由商周時期到晚清年代,無乜變過,基上都係指推翻現政權及取而代之。」

    「而在中國應用上,『革命』一詞主要是政治上的,包括辛亥革命,文化大革命。」劉說,字典解釋「革命」的政治含意排第一,「因此革命在漢字和漢語由古到今是不會被想到政治以外的課題。」

    劉智鵬代表控方擔任專家證人,下周一繼續作供;而辯方的專家證人有兩位,分別為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兩人今天亦有到法庭,獲安排坐在法庭律師團後的位置。兩人稍後會作供,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作出其專業理解。

    ***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10137115741348/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29321820489544/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37523026336090/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0215429400183/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7月14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3328702422189/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5860505502342/

    (圖為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離開高等法院)

  • 合法性定義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4-15 18:40:44

    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不能忽視原住民族的狩獵權
    ~高金素梅2020.04.15

    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訂,進行審查。
    由於對修法條例第四條有關槍枝的制式和非制式定義問題,我有不同的看法,引發了委員會的爭議和討論。

    我認為現在修法版本中的非制式槍枝定義,會對原住民在狩獵時所用的獵槍造成合法性的問題,主張應予以保留,進行協商。後來,內政委員會同意將第四條修法條款和第20條攸關原住民獵槍使用權利的條文,併案協商。

    蔡英文總統雖然早在2016年就向台灣原住民族道歉,但從今天修法審查的過程看來,這個道歉並沒有落實。因為,維繫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的獵槍所有權問題,仍然在原住民的憂心和法條漏洞的陷阱間徘徊,這是政府忽視原住民族文化所導致的困境。

    今天內政委員會的併案處理決議,只是一個過渡性的解決方案,因為我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無法反對這個方案。

    我認為:要解決原住民族狩獵的問題,必須從尊重原住民族狩獵的文化根本出發,讓原住民獵人的獵槍使用規範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鉤。而我也要求,一個月內原民會要會同內政部和文化部,參考其他國家原住民狩獵法令,制定原住民族傳統狩獵的專法。

  • 合法性定義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05-28 07:40:40

    薛智仁:佔領行動若判刑 視同限縮言論自由

    薛智仁認為,公民不服從應該是指涉「道德正當性」的行為,不該將道德跟法律混淆。薛智仁指出,這定義並不排除合法性,合不合法,應該視個案去判斷,但也不能直接認定為阻卻違法事由,道德正當性也不該逃避刑事追訴,甚至有人將審判程序也當成抗議活動的一個環節。

    薛智仁認為,抗議者主張總統馬英九毀憲亂政,必須去考量,到底是個別違法行為,或確實是破壞憲政秩序。若考量中國確實有並吞台灣意圖、也非民主體制,總統卻仍在兩岸事務上排除民主體制監督,並主導服貿獨裁審查,的確可能是破壞憲政。但薛智仁也認為,仍應該嘗試釋憲,如果沒有試過就認為釋憲無效,那抵抗權行使的正當性就減弱。

    但回到318佔領運動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薛智仁指出,必須考量判刑對於言論自由的影響程度。他認為這等同於剝奪國民參與、監督國家重要事務的可能性,在行政院刻意迴避監督、國會失靈的情況下,判決視同切斷少數政治言論監督政府的管道,影響不亞於限制表達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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