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focus.io】香港多過一半人接受「零工經濟 」,如何取捨工作自由度與經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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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經濟(Gig economy)是由哈佛學者 Diane Mulcahy 提出的新型就業模式,由一群主要以兼職或自由職業者構成的自僱者經濟生態。有別於傳統勞資雙方訂立僱傭合約,僱主利用網站或...
【@businessfocus.io】香港多過一半人接受「零工經濟 」,如何取捨工作自由度與經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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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經濟(Gig economy)是由哈佛學者 Diane Mulcahy 提出的新型就業模式,由一群主要以兼職或自由職業者構成的自僱者經濟生態。有別於傳統勞資雙方訂立僱傭合約,僱主利用網站或應用程式與零工經濟工作者簽訂短期合同,工作時間較短。「2018 PERSOLKELLY APAC Workforce Insights – Gig Economy」問卷調查顯示,在亞太地區中,香港對「零工經濟」最感興趣。多於一半(55%)的香港受訪者表示傾向選擇較為彈性的合約制工作,而非傳統的全職工作。整個亞太地區則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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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聽聞的零工經濟工作者有三大類:需要較大原創性和較難取代的工種,如作家、設計師和插畫師等;希望自己做老闆的自僱人士,如Uber司機;以及只能有限度工作的人,如家庭主婦。在「零工經濟」下,僱員可享有較大的工作自由度,不受時間、地點所限制。符合21世紀初「同時在不同機構工作」、「同時從事多項工作」和「能夠按照要求轉型的勞動者」的職業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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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零工經濟工作者缺乏保障。截止2020年為止,美國零工經濟工作者佔總勞動力的36%。疫情期間,各行各業停擺,使零工經濟工作者工作量銳減。即使疫情對他們的生計造成嚴重衝擊,但因其沒有被包括在政府防疫體系中,政府的紓困政策未能惠及這批從業者。例如,他們沒有正式的勞動契約保障,難以獲得政府的失業補助或就業津貼;他們亦不能請疫假、沒有健康保險。擁有自由同時,亦要承擔伴隨的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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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經濟」為工作者帶來彈性和自由度的背後,或會為他們帶來更多不安全感。雙方簽訂的短期合約通常並不囊括全職員工應享有的福利,如醫療保險和有薪病假等。另外,從業者沒有確實的下班時間,甚或花費更多時間於工作上,以確保收入。他們的工作亦十分不穩定,通常約滿後便被解僱,需要有足夠的競爭力去獲得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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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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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僱傭合約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Uber涉及的合約問題】
商貿問題,往往也只是合約問題。本欄介紹各類合約關係多年,一朝問大家電召Uber的客運服務之時,與司機之間是否存在合約關係,又是哪一類形的合約關係?很多人讀僱傭法律之時都懂得分開僱傭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與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的關係,而電召的士應是一類服務合約吧?也許是,但合約是與司機訂還是與Uber訂?在新科技的意識之下,大家都知道是與Uber訂,那與你坐的車及司機是否就全無合約關係,若是,出了事之時你能追究他嗎?
你坐上司機的車而你不知道與車主是否有合約關係,甚而極可能沒有,那你的保障何在?在合約法中,也許可以推論存為集體合約的關係,但這也未能肯定,原因當然是因為新科技的出現令到類似Uber的情況無法以基本的傳統合約觀念及關係去解決,更別說有案例可循了,這也是不應奇怪的,法例法非從來是走在時代之後,設法令其跟上是正確思維,要時代停頓不前是本末倒置。
Uber的出現不單因為人人有手機,還因為有智能手機的程式及全球定位GPS的新科技出現。我們叫打擊白牌車已經是用錯觀念,因為白牌車傳統上是無牌營業,Uber則是以新方式的營運經營。全球政府面對Uber皆不想以保障傳統的士經營的法規去面對問題。當然專權政府可以無事不禁,但各地政府似乎皆意識到新世界的到來不能再用舊方法,舊法例及舊的思維。
包括港府在內都說想將Uber納入正軌。一個說法是經Uber電台的載客車沒有購置第三保險,以此作為拒絕其營運的藉口,但這只是雞同蛋的關係,政府一旦不肯合法化這類營運的模式,持牌的保險公司一日不能接生意,政府以無保險為理由拒絕其經營。
但保險根本小問題,以Uber的跨國財力自承保險全數責任也不是問題。若然有跨國的保險公司承包了Uber環球的服務合約,保險條款較本地甚麼第三者保險更寬厚,港府是否可以拒絕下去?
有律師說乘客可以被控串謀。這是荒誕的說法。消費者是經互聯網與總部在荷蘭的跨國公司訂立了服務的合約,與本地法例無關。若然港府以一條本地的串謀小罪指控跨國公司,單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足以鬧上國際級的法庭,訴訟費時以年計。香港政府的運輸處是否有興趣與Uber在歐洲法庭進行訴訟?
法律適用指應以本港的合約法還是以荷蘭的合約法為訴訟的標準?本欄介紹多時的『競爭條例』很明顯會對的士行業各類保護性的行業協議有所針對。消費者組織或Uber可向競委會投訴,要求調查的士業的合謀定價行為。這些法律訴訟其間Uber可以正常運作,不利的只是消費者及想加入競爭但財力較小的本地財團。
政府反而應該扶助個體戶的司機及小企業加入同一模式的營運,才是最有利消費者的做法。政策上首先放寬車主自購保險,之後只要不在街上直接搶的士的街客就一律暫時容許,有待詳細法規的制定。◇
司機僱傭合約 在 數位時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深度評論 從[南山人壽業務員雇傭契約案]看Uber逃避的與司機間的雇傭關係,大家看過Uber的合約內容嗎?一句話講完「出事自負全責,與公司無關」
所以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下面三件事情Uber均不負責
(1) 司機對乘客侵權,Uber要負連帶責任
(2) 司機肇事致第三人於生命身體財產之損害,Uber要負連帶責任
(3) 司機執行職務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故意過失而致損害,Uber對司機要負賠償責任
它以科技創新者自居,所有的責任全推給司機自己去揹。
變成了僱佣,南山人壽的人事費用將大幅增加(勞健保與勞工退休金),業務員以保單外之承諾唬爛客戶、代客戶偽簽保單、甚至將客戶繳納的保費捲款潛逃等等的司空見慣之舞弊手法,作為僱主的南山也都得吞下
<==這也是Uber規避的責任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