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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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28的網紅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

  • 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1 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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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律師的天職。

    律師法在2020年1月選舉期間中偷偷修正以後 (中華民國? 改為全國? 對外國英文名字為 Taiwan Bar Association)台灣律師公會裡頭全國聯合會變成律師業界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這一次修正民進黨諸公明知連記選舉的辦法 違法違憲 竟然明目張膽 知法玩法 訂在法律專業的律師法選舉辦法當中 ,最近全聯會代表 的選舉 聽說報名已經截止 律師幾乎都沒有接到參選的通知 ?我只是聽說他們不知道用什麼違法的公告程序 ?而且只限於5月28日當天截止親自報名參選, 我因為當天到台中高分院開庭根本沒辦法報名 我認為 全聯會沒有通知各律師會員, 程序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等應送達通知的強制規定 ,跟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所違背, 我要親自到全聯會 找 主事者 問清楚,為何違法侵害個人律師會員的參選參政權?若不說明則應提告以維民主法治 ,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如何?
    附件一
    依據大法官733號解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連記法選舉制度違憲,連帶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限制連記投票法也是違憲應予廢除, 不能變本加厲。
    附件二
    本律師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編號第28號,參選的政見如下:
    一、改變選舉制度,揚棄違法違憲的人民團體選罷辦法第四條 「以無記名連記法」製造派系鬥爭的選舉方式 ,全面改為合法合憲的「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方式。
    二、行政訴訟業務為律師的專業領域,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僅能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代理人出庭, 會除其他人員可以代理訴訟的規定 拓展律師業務領域。
    三、律師團體最大的永遠在野及監督政府的人民團體,強化公會為會員服務、合理繳費及加強倫理訓練及監督政府功能,取締及移送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反律師法案件。
    ***** 台北律師公會 2020年 理監事選舉 請支持堅持改革的律師參選人 理事28號 邱一峰律師監事請投15號 蕭蒼澤律師感恩。
    律師法第 14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當然理事應於當選後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依本法規定完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改制事宜。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應於其就任後三個月內,將組織改造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辦理相關登記。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第一項之組織改造委員會成立後,關於內部規章之訂定、修正與廢止,應先徵詢其意見。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2 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個人會員名冊後一個月內,辦理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由前條第二項確定之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出之。
    參選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個人會員,為二種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一項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二年。
    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如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該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另推派具一般會員身分之理事兼任第三項第一款之當

  • 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0 1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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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
    🔴#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
    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 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04 1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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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六月是民間社團、公會改選理事會的熱門時刻,今年以律師公會改選特別受到關注。全台灣各地律師公會加起來共有9721位一般會員,而台北律師公會就有6500多位會員,佔總數近七成,每次改選都吸引知名律師競爭,戰況激烈。

    #台北律師公會 #改選 #王晨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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