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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是發生在台北市的一個有趣案例, 訴願決定書引述的事實是這樣的: 「經查本件○君於109年 4月6日結婚, 並申請4月7日至16日婚假後, 旋於婚假第 8天時離婚, 並於離婚之次日與同一人結婚, 且於結婚當日立即申請8天婚假, 依此方式先後共計 3次各申請8天婚假。」 一個員工跟同一個人結婚三次離...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是發生在台北市的一個有趣案例,
訴願決定書引述的事實是這樣的:
「經查本件○君於109年 4月6日結婚,
並申請4月7日至16日婚假後,
旋於婚假第 8天時離婚,
並於離婚之次日與同一人結婚,
且於結婚當日立即申請8天婚假,
依此方式先後共計 3次各申請8天婚假。」
一個員工跟同一個人結婚三次離婚兩次,
向銀行請了三次婚假,每次各8天,
銀行只准了第一次婚假,
員工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罰銀行2萬元罰鍰,
並公布銀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銀行不服,提訴願,
訴願委員會覺得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要求勞工局再行調查清楚,重下處分。
說實話,
這個案子裡面,員工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勞工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110.02.02.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
#超狂案例
#可以這樣結了又離離了又結嗎?
#到底是哪家銀行我很好奇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碰到性騷擾,應該怎麼辦?
不是先寫臉書或打卡,而是先搜證,
(寫臉書只會打草驚蛇,讓對方有機會滅證)
先去找大樓阿伯(每個案子都會有一個阿伯),
請他保留錄影紀錄,或讓你複製,
不然時間一久,檔案會覆蓋掉,
那就很麻煩了!
因為性騷擾有一個特性:時間短
等你回神過來,已經結束了,
如果沒錄影畫面做為證據,
檢察官很難以你片面指控,就認定有性騷擾,
所以搜證很重要!
像我n年前處理一個性騷擾案子,
就是在等電梯的時候,主管突然襲胸,
後來調到監視器畫面,
雖然很模糊,
不過還是看得出來男生有動作,
然後雙方就在電梯前拉扯,
如果沒錄影畫面,沒有人可以知道你遇到什麼事情,
那個案子的加害人後來蠻慘的,丟了工作。
搜證完畢後,可以做下面的事情:
1.行政申訴:
如果是職場,可以提申訴,
向公司申訴,
向主管機關(台北市是勞工局)再申訴,
學校也是一樣,只是主管機關變成教育局,
不過申訴要在事情發生後1年內提出,
不然就過時效了。
2.提性騷擾刑事告訴,
性騷擾行為最重可以判2年,
不過這個要在6個月內提出,
向警察局報案或地檢署提告都可以。
3.提民事求償:
這個比較少人使用,
不過性騷擾本來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也是可以求償的,
特別是對方之後還持續騷擾你的時候,
告民事要求對方停止這個行為,是有用的,
我的經驗是告了之後,事情鬧大了,對方就停止了。
這個要在2年以內提出。
今天的正經文就寫到這裡⋯⋯
#性騷擾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是菲律賓駐台的外交單位,我不必遵守台灣法律」。
其實,他主張的是所謂「治外法權」的概念。
也就是指國家對於某些在國境外的人民享有管轄權,不受當地國法律限制。治外法權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上的管轄。
台灣也制定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條例」。
換言之,這句話聽起來很刺耳。
但並非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所以,更應該思考的是怎麼用「外交」的手段,要求或是提醒駐台單位應注重人權或勞資關係。
而不是放任劇情一再重演。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2soc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