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的土地,法律管得到嗎?】
今天,我們就來到台東太麻里,去年這裏有一個案子,讓最高法院很頭痛。
■ 土地是血,山林是家
太麻里鄉是中央政府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也因此有別於其他地區,原基法等法律規定了許多特別的規定。
這幾年比較受到注意的「諮商同意...
【原住民的土地,法律管得到嗎?】
今天,我們就來到台東太麻里,去年這裏有一個案子,讓最高法院很頭痛。
■ 土地是血,山林是家
太麻里鄉是中央政府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也因此有別於其他地區,原基法等法律規定了許多特別的規定。
這幾年比較受到注意的「諮商同意權」,根據原基法的規定,無論是政府或是私人,想要開發利用原住民族部落的土地,必須和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此外,開發的利益也要分享給部落。
去年,經濟部同意亞洲水泥展延在花蓮新城礦場的礦權 20 年,被行政法院認定沒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權,判決經濟部敗訴;今年年初在南田部落附近的火箭試射基地,也因為沒有踐行諮商同意權爆出爭議。
雖然諮商同意權在 2005 年原基法施行的時候就存在了,但直到 2016 年原民會才制訂了相關的參與辦法,也就是說在這之前,諮商同意權有跟沒有一樣,這也造成了到底哪些地方要適用諮商同意權?從這幾年的案例看下來,政府的理解和法律的規定有所落差。
2017 年原民會頒布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但原民會劃設的「傳統領域」,卻排除了私有地,引發歌手 Panai Kusui、導演 Mayaw Biho 等人不滿,組成原轉小教室,要求原民會修正劃設辦法。
而土地要怎麼用,也讓最高法院頭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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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頭很痛
去年,最高法院實施「大法庭制度」之後,民事大法庭受理的第一個案子,就發生在太麻里。
所謂的「大法庭」,是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覺得案件的法律見解有爭議,就讓 11 名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來解決爭議。
這個送上大法庭的案件是這樣的,當事人 A 是原住民,他繼承了一塊在太麻里鄉繼承的土地,然後打算把這塊地賣給不是原住民的 B 經營民宿。但是,因為這塊地是原住民保留地,B 不能買,所以他找了另一位原住民 C 的名義跟 A 買地。
問題來了,可不可以找原住民當人頭來買原保地?
有人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B 跟 C 之間怎麼喬,只要沒有違法,是他們家的事。而且他們之間的契約形式上也看不出來違法,頂多有點投機而已。
但也有人覺得,如果目的是規避法律的話,那就要認定這個契約無效。而且,這個案子涉及原保地的問題,再加上原住民土地權利明文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也因此這個案子已經上升到憲法層次的問題,不再是單純的民事法律爭議。
不過,大法庭還沒有對這個案子作出裁判,因此,最後會採納哪個見解,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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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東 #太麻里
原住民保留地無人繼承 在 徐榛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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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無人繼承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此次梅姬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害,農損補助請於10日內(9/28-10/11)向區公所、農業局提出申請,假日公所照常受理,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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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一、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影本。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二、為何檢附相關文件為土地登記謄本?
(1)所有權狀無法得知土地全部所有權人持有之範圍使用地類別及使用分區等資料。
(2)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救助系統有關農民耕作土地與內政部地政管理系統資料抅稽核對,因土地異動頻繁,錯誤率非常高,公所人員還要逐一核對修改每位農民資料,所費時間非常久,造成救助時間拖延,為及早完成審查讓農民及早領到救助金,才請農民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3)為達快速審核時效,農業局建請農糧暑盡快修改農產業現金救助系統與地政資訊系統抅稽錯誤率降低,屆時農民即可免再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申請。
四、原住民保留地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原住民保留地無人繼承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於104年11月27日假臺東縣成功鎮東海岸海景渡假飯店舉辦「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儀式」,本次共計頒發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100筆土地,由林主任委員江義代表政府頒發予族人。
回復土地權利之阿美族語為Patikolen sakowan no sera,其中Patikol (巴迪固)是回復的意思,透過本次儀式,將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權利交還給族人。林主任委員江義頒證時表示,對於世代居住於原住民保留地上的族人,土地是祖先所留下來安身立命的所在,希望族人好好珍惜及愛護,也希望能守住這得來不易的土地,把土地能延續傳承給下一代。
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有26萬餘公頃,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他項權利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5年者,將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補助並督導各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相關工作。因土地年代久遠且涉及土地繼承、家族糾紛、面積超額等因素,致縣鄉人員於程序中遭遇困難,故計畫執行需時程及心力辦理,才能完成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回復。
近年來,由於原住民族對於土地權益之取得與使用相較於往昔更為重視,遂有保留地使用糾紛事件隨之層出不窮。林主任委員江義特別強調,守護臺灣原住民族土地與山林是每個人的責任,對於長年居住於土地上的原住民族,這片土地更是族人生長的地方,也希望已經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族人們,更應該好好保護土地,讓世世代代的子孫都可以在這片土地上成長茁壯,永續傳承並發揚文化,造福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