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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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73的網紅Ingay Tali 穎艾達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揭秘試用期 新進員工權益要注意🔎 補充說明 看這邊 → https://reurl.cc/dV3Arz 🎁按讚+分享+標記朋友,即可參加抽獎唷🎁 我們常聽到公司錄取新進員工會有3個月的 #試用期,但員工真的可以『試用』嗎🤔 持平來說,即便通過面試,公司仍然需要時間確認員工的能力✔️...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17:23

這超常見!!大家多少都有些小私心,希望自己能有更好的工作待遇和更高的錄取機會!😢😢😢 - 在求職的時候,大多需要看學經歷或求職者上ㄧ份工作的薪水,來做爲核定薪資的一個標準。 - 如果求職者為了要錄取,而謊報最高學歷、或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或是為了起薪高而謊報上ㄧ份工作的薪水。之後果真獲得錄用,並且以更...

  •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1 17: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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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秘試用期 新進員工權益要注意🔎
     
    補充說明 看這邊 → https://reurl.cc/dV3Arz
     
    🎁按讚+分享+標記朋友,即可參加抽獎唷🎁
     
    我們常聽到公司錄取新進員工會有3個月的 #試用期,但員工真的可以『試用』嗎🤔
     
    持平來說,即便通過面試,公司仍然需要時間確認員工的能力✔️,而站在勞工的立場,也需要評估工作環境適不適合自己⭕️,不過勞基法其實 #並沒有 試用期的規定唷!法律上沒有正式勞工與試用期勞工的區別,所以公司不能對新進員工有明顯的薪資、員工福利等差異。
     
    我們現在約定俗成的『試用期』一說,主要是來自於🧑🏽‍⚖️勞基法第16條,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員工)時,只要該員工已在職三個月以上,就須遵守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的規定;反之,工作未滿3個月的解僱,公司就不需要跟勞工預告。因此,我們可以將試用期理解為「企業和新進員工約定,保留三個月內決定是否續約的權利」。
     
    試用期就沒有保障了嗎⁉️
    當然有喔!公司在此期間依然要幫新進員工加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且🙅🏽不得給勞工低於法定最低薪資的待遇唷!
     
    💡工作權益報你知,新進員工免煩惱!
    💡不要被『試用期』的說法綁架囉!
     
    #Ingay法律小教室 #職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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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16 23:35:37
    有 1,387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開工前夕,如何延長年假

    明天就要開工了,這禮拜六還要補班。

    這麼痛苦的事情,有沒有治療的方法?
    ——
    ► 離職

    有,那就是離職。

    你和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勞動契約」存在的,提離職就是勞工終止契約的方式,而勞基法規定,勞工要終止契約,原則上必須遵守「預告期間」。

    而這個預告期間,因為工作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1⃣️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前。

    2⃣️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3⃣️ 3 年以上 ➡️ 30 日前。

    如果簽的是超過 3 年的定期契約,在這 3 年內不能提離職,滿 3 年後,一樣要在 30 天前預告。

    當然,也是有一些不用預告期的例外:

    1⃣️ 老闆簽約的時候騙你,而且你真的上當導致權益受損。

    2⃣️ 老闆、老闆的家屬或代理人,對你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3⃣️ 契約規定的工作,對你的健康有重大危害之虞,而且叫老闆改善卻沒效果。

    4⃣️ 老闆、老闆的代理人或其他同事得到法定傳染病,對一起工作的勞工有傳染、而且重大危害健康的疑慮。

    5⃣️ 老闆沒有依照其契約付薪水,或是不給按件計酬的勞工充分的工作。

    6⃣️ 老闆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其他勞動法令,讓你有權益受損之虞。像是公司未經同意就片面調動你的工作、公司突然宣布停工而沒有適當的安排,或是片面減薪、沒有保勞保等等情形,都算是這裡所說的違法。

    如果是 1⃣️、6⃣️ 的情形,你必須在「知道有這回事」起 30 天內提離職;6⃣️ 稍微特別一點,也可以在「知道權益受損」起 30 天內提離職。

    在 2⃣️ 的情形,如果家屬、代理人被老闆 Fire 掉,或是 4⃣️ 的確診者已經依法接受治療時,你也不能用這兩個理由來提離職。

    雖然法律沒有處罰勞工不遵守預告起的離職勞工,但如果沒有遵守預告起的規定提離職,造成雇主損害的話,雇主可以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喔!
    ——
    ▷ 分手需要對方同意嗎

    答案是不用,依照民法規定,你有片面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意思就是在跟老闆表明離職的當下,離職就生效了。

    即使先前有約定離職要得到同意,也會因為契約違法而無效。
    ——
    ► 該算清楚的還是要算

    如果離職的時候,當年度的特休還沒修完,可以跟雇主要求折算成工資。

    有些公司規定,特休沒修完就離職視為自動放棄而且不能折算薪水,這樣的規定是無效的。

    因此,在離職的時候,特休記得結清,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一旦離職,等於年假變得無限長,是不是很吸引人呢?

    看到這裡,記得設鬧鐘、早點洗洗睡喔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離職

  •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7 14:15:34
    有 6 人按讚

    從去年開始因為疫情的關係,​
    小編陸續接到很多有關資遣預告期間的詢問,​
    我們就別提是誰了傷感情阿🚬​
    總之小編就決定來跟大家解釋一下(⁎⁍̴̛ᴗ⁍̴̛⁎)​
    其實也不是小編解釋啦小編很怕誤人子弟(或人生),​
    是勞動部有出解釋令來告訴大家預告期間的注意事項喔!​

    ━​

    首先,​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而勞動部的解釋令清楚地告訴我們​

    ❚ 「#預告期間」要怎麼算才對❓​
     ☑︎通知的隔天才是預告期間的第一天​
      ►通知的當天不能算進去預告期間喔!​
     ☑︎薪水要給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年資計算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

    光看文字可能還是會有人不懂,勞動部也有想到這件事(更可能是被問到煩),所以在解釋令的附件有舉出示例讓大家明白,就是這張圖啦~​


    假設你是一個在公司工作超過1年但還沒有滿3年的員工,根據勞基法,想要資遣你必須有20天的預告期。​

    也就是說,當老闆在4/1告訴你:​
    「搜哩我要資遣你囉~我們好聚好散^.<」​

    實際上,​
    老闆薪水要發到4/21才行!​
    因為通知當天是不算在預告期間的20天裡的,​
    至於你的年資也是計算到4/21這天。​

    ━​

    另外,解釋令也有說,​
    預告期間的薪水是用「#資遣前的正常日薪」來算,但不要忘了我們還有一個東西叫作「#平均工資」,如果資遣前的正常日薪比平均工資還低的話,就用平均工資來計算預告期間的薪水喔!​

    簡單來說,​
    資遣前的日薪跟平均工資,誰數字大就用誰算!​

    ━​

    雖然說我們小勞工很難去跟大公司大企業爭取權益,不過小編個人是秉持著著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先搞懂自身擁有的權益事項,再去考慮決定要不要爭、怎麼爭、花多少時間金錢爭!​
    有時候就只是想爭一口氣啊u know~​

    希望大家不吝於給個讚,圖真的做好久喔ಥ_ಥ​

    ————————————​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 → https://reurl.cc/GdblGy​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九三○○○五六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基法 #資遣 #勞動部​
    #哲宗 #今天開始是第一天 #哲仁王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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