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名人堂 勞保的續命仙丹 薛承泰 攸關全國一千多萬名勞工權益的勞保基金財務持續惡化,破產年限將提前到二○二六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勞保基金只能再撐六年,因今年投資失利時間可能更短,民進黨政府不得不做些「改革」了,為勞保尋求續命仙丹!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超過一千萬人,是軍公教退撫人...

  •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09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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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堂

    勞保的續命仙丹

    薛承泰

    攸關全國一千多萬名勞工權益的勞保基金財務持續惡化,破產年限將提前到二○二六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勞保基金只能再撐六年,因今年投資失利時間可能更短,民進黨政府不得不做些「改革」了,為勞保尋求續命仙丹!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超過一千萬人,是軍公教退撫人數的十六倍,財務窟窿又遠大於退撫基金,破產時間也最為急迫;因此,只要勞保沒有改,「年改」就等同於沒有改革。因為改了勞保,其他退休制度才有比較基準;可是民進黨先改了軍公教,不僅是亂了套,且沒有多大助益。

    可是,改革勞保談何容易?勞工只要被剝奪,就會豁出去的。蔡政府在第一任時就宣稱一年內完成改革,當時筆者就算定,只會挑軟的來改;因為早有蛛絲馬跡可循。

    話說二○○七與二○○八年間勞保修法改為年金制,將原本精算報告所提出一點一%的給付率兩次提升到一點三%與一點五五%,就已經種下勞保的財務危機了!兩黨都挺不住勞工的壓力,討好了當下卻犧牲了未來,正是藍綠的共業。

    毫不意外,勞保年金化上路不到十年,基金即走向入不敷出。二○一二年行政院即邀請了地方政府代表進行了數次會議共商修法,著手處理勞保財務。當時討論若在勞保條例中增列「政府應負最後支付責任」,政府則需找到財源,才能每年編列數百億預算挹注到基金中;此外,還需要調整保險費率與給付率,勞工將會多繳少領。當時金融海嘯陰影未去,在實務上該怎麼做才不會造成重大衝擊?勞工又會如何反應呢?

    於是,先提振經濟並將薪資水平拉高,政府才有錢挹注,勞工若增加薪資,多繳保費才不會有壓力,這應該是勞保改革的前提;還好當時距離破產時間有十五年,應該來得及。沒想到,當時在野黨見縫插針,大事宣揚勞保會倒,國民黨無能拿不出辦法,接著將矛頭轉向軍公教,大肆批判年終慰問金與十八趴。當時最需要的是共體時艱,卻成為某些政治人物的籌碼,更重要地,錯失了改革的時機。

    時間很快過了八年,勞保破產時間更迫近了,而民進黨仍沒有作為,如今要改革困難度更高!更沒想到,新冠病毒肆虐,經濟必然也會受波及,就算政府緊急挹注資金,兩百億有用嗎?還抵不過今年投資虧損的十分之一!那怎麼辦呢?筆者提出三項改革措施,希望能為勞保延命十年。

    首先,政府考慮將標準薪資的計算從最高的六十個月延到一二○或一五○個月,對財務幫助有限;何不一勞永逸,採工作期間所有投保薪資的平均,但必須調整幣值,這是最公平的做法,而且也可以減少「低報」現象。

    第二,雇主負擔受雇勞工保費的七成調降至六成,雇主負擔減輕之後,自己的保費就應提升到八成;換言之,以職業工會身分投保,保費由政府補貼四成降為兩成,每年可節省五十億以上。如此可減少「人頭」現象的歪風,有助人數回流至國保。

    第三,投保薪資上限掀頂,將現在的四萬五千八百元調升到平均薪資的一點五倍(約七萬元)。那麼,勞工的老年給付即可提升。

    這三件事情需同時進行,前提是提升薪資。試想,月薪若調升五百元,勞工保費負擔調至三成約需多繳一百元,勞工應會同意,雇主可將減少負擔勞工的保費移轉至掀頂部分,同時政府也能省下補貼雇主與職業工會兩成的保費。最重要地,勞工的退休給付,不會因改革而少領。(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

  •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2 11: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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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下這麼大根本用倒的,今天各地上班時應該都很絕望吧!
    下班可能會更絕望喔!因為星期五下班本來就比較塞,還下大雨🌧️
    ⠀⠀⠀⠀⠀⠀⠀⠀⠀⠀⠀⠀
    天雨路滑,不管是走路、開車還是騎車都要特別小心不要貪快,
    不過你們知道通勤時間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也算是 #職業災害 嗎?
    ⠀⠀⠀⠀⠀⠀⠀⠀⠀⠀⠀⠀
    這可是直接規定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的第4條裡喔,不是小編隨便說說😆
    所以說,如果很不幸地在通勤時發生車禍受傷之類的,是可以依照 #勞工基準法 第59條請求 #職災 的補償。
      
    💁🏻‍♀️不過只有死傷殘疾才有賠,車壞了那些財產上的損害,找對方要蛤~
    ⠀⠀⠀⠀⠀⠀⠀⠀⠀⠀⠀⠀
    📖法規看一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I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II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勞工 #勞工權益 #通勤 #意外 #勞保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 在 羅廷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02 1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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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教育部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延至02/25開學!
    (幼兒園依現況繼續)
    國中會考與大學指考日期不變!
    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
    ⚠️P.S: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最多可以請兩週」,防疫照顧假針對12歲以下學童,家長可以有一人請這個假。
    ▶️ https://reurl.cc/Ylg1ba
    ——————————————-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宣導勞工及其家屬感染請假規定】
    109年1月27日12:00

    一、勞工感染請假規定
    勞工若係因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而有請假之需求,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或事假。准假後,勞工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惟雇主亦得請勞工出具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如下: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 同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 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得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而處罰。
    (二)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因作業、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工因工作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規定如下:
    1、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家屬感染之「家庭照顧假」規定
    此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其規定分析如下:
    1、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3、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只要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亦屬之,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4、雇主必要時得請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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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罩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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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發生的事我這邊就不再檢討,現在需要全國一心對抗疫情,我這邊提供幾個解決方式希望有關單位可以參考!

    #搶購來自於恐慌
    1、不是每個人都需要戴口罩
    ▶️ https://health.tvbs.com.tw/medical/322519(什麼人需要戴口罩)
    2、正確公佈目前口罩每日供應量和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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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既然已經徵用全國口罩,應該學 #新加坡 每戶派送數個口罩(需要收費也無妨)▶️ https://lihi1.com/AE4kc

    只要消除大家心中的恐慌並且且所有國民共體時艱,若有任何感冒發燒狀況立即就醫,相信疫情很快能夠控制。

    另外我也要在這呼籲中國大陸政府在此時此刻應該要把所有政治考量擺一旁,讓我們加入WHO共同對抗疫情,也讓我們滯留於武漢的台灣人能趕快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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