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勞基法離職特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勞基法離職特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utesakai (大熊愛 OT)標題Re: [問題] 特休若休完,離職日得延後?時間Tue ...
勞基法離職特休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18:58:49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
※ 引述《Spacepanda (With or without you?)》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今年在敝公司已任職滿三年,依照勞基法得在30日前預告離職,我在3/16當天提出離
: 職簽呈,設定4/15(五)爲最後工作日,4/17(日)爲離職日。
: 昨天(3/21)HR來電通知,說一般公司遇到離職日在假日,都會希望你把最後離職日挪到
: 離職日前的週末,我當下沒想太多便同意,讓HR修改離職日(4/17改為4/15)。
: 但是今天(3/22)又通知說,原先我申請的4/6-8,4/11-12這五天特休,如果要休完,要
: 把離職日從4/15往後延,或是選擇不休,換成工資給我,就可以4/15離職。
: 想請教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嗎?
: 找不到法條可以依據,我只有查到資方可以不給假換成日薪給你,但是沒看到究竟可不可
: 以用特休為理由來延後離職日,以上問題 麻煩各位先進幫我解答 感謝了
不合法唷。
雇主可以不給休假但是以同等工資作為替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但是不
可以因特休而延長離職日期。(哪家人資這麼不專業?)
勞工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單方面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
毋須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僅須於一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已;雇主則不然,為
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規定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即係
違法解僱,解僱行為不生效力。另按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
38條規定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底下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53.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58618059.A.A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