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離職切結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離職切結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離職切結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離職切結書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

  • 勞基法離職切結書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1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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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勞基法離職切結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3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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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欸嘿大家好,前幾天我在看Dcard的時候,看到有網友提出類似的問題😊雖然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有許多公司還是會自行訂定有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有些細節如果沒有搞清楚,是很容易造成勞資雙方誤會的,今天就想要簡單的來分享一下,到底在試用期間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可領?或是有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呢?
    ·
    先說結論:有資遣費👌公司也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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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試用期時遭到公司解僱,公司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像是那種報到時就要簽訂切結書,表示試用期若未通過則要自請離職的,是無效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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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雇主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雇主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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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試用期更多的內容,都可以去部落格看看之前寫過的舊文章👉流言終結者!破除有關試用期的五大迷思吧!覺得這篇貼文有幫助的話,請幫我們點愛心收藏,並且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

  • 勞基法離職切結書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8 0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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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染料公司擔任主管的小靜問:
    「公司產品使用的原料及調配方法都是營業機密,要如何防止內部員工洩漏這些資訊?」

    👩‍🏫小編說明書:
    無論從餐飲到科技產業,為了保有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商業資訊等營業秘密,都會執行相關的保護措施。
    依據 #營業秘密法 第二條,產品製作方法、技術、配方等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訂 #保密切結書,防止配方遭盜用;另外 #勞基法 9-1條 也有提到,在員工離職時也可以協議 #競業禁止 約定,來保護自己的營業利益,要注意的是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時間,最長不可超過二年。
    若是與公司營運相關的重要資訊,盡量還是由自己操手,或交辦給信任的人,減少商業祕密外流的風險!

    #新創圓夢網 #創業問與答 #創業相關問題 #預約顧問諮詢 #都可以打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