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Z9 的看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 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7 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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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

    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 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6 22:27:30
    有 1,377 人按讚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

    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 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 在 宜蘭縣議會議員陳文昌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17 0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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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者基金會簽訂團體協約,優於勞基法保障勞權】
    「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簡稱報導者基金會)歷經半年三次勞資協商,於今(16)日正式簽訂團體協約,條文皆優於勞基法,對於勞工權益有實質保障。勞動部長許銘春和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皆到場觀禮,並指出這是高標準的團體協約,期盼媒體業界能夠跟進。
     
    報導者基金會今日下午3點舉行簽約儀式,由基金會董事長黃榮村和員工董事林雨佑、編輯部記者嚴文廷、社群部編輯洪琴宣、數位部工程師余崇任共4名勞方代表共同簽署團體協約。
     
    報導者基金會有超過半數員工加入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簡稱全傳媒),並在全傳媒協助下,由4名勞方代表和基金會執行長何榮幸展開團體協約協商。勞資協商僅三次便達成共識,最後送交基金會董事會通過。與國內一般動輒耗時數年、協商數十次才能簽訂團體協約的狀況相比,報導者基金會團體協約從啟動到正式簽約僅不到半年時間,實屬少見。
     
    報導者基金會的團體協約共有17條條文,內容包括休息日加班出勤時數加權、加班時數補休費率、每月得申請遠距工作天數、懷孕在家工作天數、增加全薪病假,以及記者業務費、進修補助、健康檢查等福利,並保障年終獎金與合理加薪,協約條文皆優於現行勞基法規定,也彰顯基金會對於勞動權益的重視。
     
    國內已有公共電視、蘋果日報、中央社等大型媒體簽訂團體協約,報導者基金會則是第一個簽訂團體協約的中小型媒體(報導者基金會員工約30人),也是第一個非以企業工會,而是以產職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媒體,希望能鼓勵其他中小型媒體一起重視勞工權益,提升勞動條件,產出更多優質的報導內容。
     
    報導者基金會董事長黃榮村表示,感謝執行長何榮幸代表董事們折衷協調,勞工董事林雨佑整合同仁意見,以及全部同事能夠互相欣賞互相尊重,才能順利簽訂團協。董事會對於團協結果非常欣慰,也祝福同仁能繼續充滿鬥志,把優質新聞品質發揮出來。
     
    報導者基金會創辦人、執行長何榮幸說,《報導者》長期追蹤報導華航機師、長榮空服員罷工等重大事件,也努力在媒體自己內部保障勞動條件。基金會前幾年因為人數不足沒有成立工會,但在第一屆翁秀琪董事長任內就已主動設立「勞工董事」,第二屆黃榮村董事長則進一步支持簽訂團協。而勞資協商過程之所以順暢,是因為大多數是把成立四年來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寫入團協;如今在全傳媒的協助下順利簽訂團協,希望能作為其他媒體的參考。
     
    全傳媒理事長鄭一平表示,公共電視團協談了10年才簽訂,蘋果日報談了2年多,他自己工作的壹電視則是談了6年到現在沒簽訂,對於報導者基金會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簽訂團協,他非常感動,這也證明了「勞資雙方的橄欖枝」握在資方手上,感謝黃榮村董事長,也希望報導者基金會能夠繼續發光發熱。
     
    報導者基金會勞工董事、勞方協商代表林雨佑表示,記者的工作是旁觀他人跟紀錄,自己報導過很多工會事件,實際參與其中才明白工會組織辛苦的地方。感謝基金會同仁積極表達意見凝聚共識,所有勞方協商代表和基金會協商代表的努力,今天團協才能順利簽訂。
     
    勞動部長許銘春和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相當重視,親自出席觀禮。許銘春表示,團協是她任內的重大政策,她仔細研究了報導者基金會團協的17條條文,覺得非常不容易,條文雖少卻相當完整,包括遠距工作、全薪病假、加薪和年終獎金等,代表報導者基金會視員工為重要資產,希望所有媒體業都願意來跟進。
     
    賴香伶則說,對於想簽訂團協的工會,勞動局每一個都會下去輔導或上課,沒想到報導者基金會不用輔導也不用上課,就跑在前面,優於法律也優於業界規定,是「高標準」的團體協約。
     
    報導者基金會在2015年9月1日成立,接受社會各界捐款,做為非營利網路媒體《報導者》的營運經費。《報導者》秉持深度、開放、非營利的精神,致力於公共領域調查報導,共同打造多元進步的社會與媒體環境。

    (文/林雨佑,攝影/吳逸驊)
     
    #團體協約 #報導者 #勞動條件 #勞權 #勞動基準法

  • 勞基法每年加薪規定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04-21 22:16:17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軍公教人員加薪、讓一般上班族看了很羨慕,而勞委會也幫基層勞工爭取權益、表示今年調高基本工資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幅度要比公務員加薪3%更多一點。但是有工商團體指出、絕大多數本地勞工的薪水都比基本工資高,勞委會一直去調基本工資、其實對勞工意義不大。
    軍公教調薪3%定案,但廣大勞工的薪水,有沒有機會也調漲?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今年七月就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她期待也呼籲資方,希望一定要調高3%以上,比公務員還高。
    王如玄表示,今年1月1號起,基本工資已經調高3.47%,但這樣還不夠,因為公務員薪資高,而基本工資比較低。而趕在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也初審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未來雇主如果讓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工資、延長加班、或是未給例假與國定假日,罰鍰從6千到6萬元,提高到2萬到30萬元,等於提高了五倍,並得公布雇主姓名與事業單位名稱,
    另外,女性懷孕和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否則雇主將被處以9萬到45萬的罰鍰,也會被公布姓名,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而針對最近科技與保全業等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傳出多起疑似過勞死的案例,有立委認為,就算是責任制也要規定最高工時,建議最高每月就是208小時,不應該放任勞資協商,變成無限上綱
    還有立委也提案,要將現行勞工雙周84小時的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可比照公務員周休二日,王如玄表示她支持這項目標,但還要有配套措施,勞委會將會進行研議。
    記者黃亦如莊志成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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