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事假超過14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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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基法事假超過14天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人在職場闖蕩,總有急事非得要親自處理,這時候就可向雇主提出事假,一年以14日為限。但今天如果超過14日,雇主原則上可以不准假喔。如果你真的鐵了心硬要請的話,雇主是可以採曠職論,累積到一定天數時,則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懲戒性解僱),不可不慎! · 我們先來看看主管機關的解釋👉內政部74年5月...

  • 勞基法事假超過14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2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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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人在職場闖蕩,總有急事非得要親自處理,這時候就可向雇主提出事假,一年以14日為限。但今天如果超過14日,雇主原則上可以不准假喔。如果你真的鐵了心硬要請的話,雇主是可以採曠職論,累積到一定天數時,則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懲戒性解僱),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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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看看主管機關的解釋👉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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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當事假用畢時,勞資雙方可以自行議定是否要優於法令多給事假,至於要多給幾天,就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雙方有沒有另外約定囉。反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增給事假的話,勞方仍有在工作日出勤的義務,如果既沒有其他請假事由又沒出勤的話,可能就會被以曠職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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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一般來說,如果要請假的話,最先使用到的應該會是特休,再來是補休,除非真的山窮水盡了才會用到事假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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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薪資計算方面,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但是不能倒扣其他工資,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全勤獎金則視雙方約定,要注意扣除完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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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事假超過14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14 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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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最近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冠肺炎的紓困政策,但有些讀者反應還是不懂自己的狀況到底屬於無薪假,還是留職停薪😫😫😫因此今天就針對以上兩者來做個簡單的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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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班休息(無薪假)在之前已經有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以下就簡單再整理一下幾個重點:
    ❶ 減班休息期間需要跟個別員工協商,並且簽訂協議書。
    ❷ 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連續三個月。
    ❸ 每個月的工資額仍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
    ❹ 需列冊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這是關鍵,但很多雇主不會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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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勞動法令上所規範的「留職停薪」只會出現在以下兩種時候:
    狀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指的育嬰留職停薪。
    狀況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並且也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可請求留職停薪。
    如果不是符合上述兩種情況,那大多都不是法定的留職停薪。然而,法令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因此勞資雙方還是可以回歸勞動契約自行約定留職停薪,實務上常見的例如服兵役或求學進修期間,有些公司也會同意讓員工以留職停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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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究竟減班休息(無薪假)與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有哪些細緻的差別🤔我們彙整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說明會中列出的表格,如果是法定的減班休息,除了需要書面協議外且應符合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個重點外,有些主管機關還會近一步審查公司是否確實有受景氣影響的事實,又有無用其他手段先減少營運成本,最後才是讓員工減班休息:相較之下,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就不受這些審查程序的拘束,對勞方的權益來說可能就沒受到這麼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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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還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在面對雇主片面要求辦理留停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否則除了權利可能受損外,也無法申請到政府提供的相關補助唷!另外,如果雇主不管員工意願就直接要求無薪假或留停,員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喔!

  • 勞基法事假超過14天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6 2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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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分享我們家神燈律師寫的好文章:『事假?曠職?傻傻分不清楚。』
    以我自己當老闆娘多年的經驗,老闆跟員工之間,除了薪水之外,就是『請假』與『休假』的事情最容易卯上了。
    老闆娘坐鎮辦公室的公司,很多更是被視為業界地雷之一。
    哈哈!希望到目前為止律師娘的同仁們對我的表現還算滿意,我也是盡力希望同仁們都可以工作愉快。
    少罵人、多鼓勵。盡量不計較、盡量多聽取意見。
    很慶幸到目前為止,我們跟同仁之間還沒有為了請假的事鬧得不愉快過。
    其實將心比心,老闆應該體諒員工可能有不得不請假的難處,員工也應該理解老闆的人手調配的困難。
    我敬你一尺,你敬我一丈咩~
    只是真的有爭議的時候該怎麼辦?

    來看看我家的神燈律師小魚怎麼說。

    事假?曠職?傻傻分不清楚
    By 神燈律師 小魚

    ◆故事是這樣滴~~
    水水是名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為了慶祝到職滿周年,決定和好姊妹結伴出國一周,水水向公司請了四天特休和三天事假,找好同事代理工作,填好假單放老闆桌上後就開心放假了,豈料銷假上班後,卻接到人事通知因曠職超過三天,被炒魷魚的壞消息,頓時五雷轟頂又欲哭無淚。

    如果你是員工,到底怎麼請事假才能避免曠職危機?如果你是老闆,面臨員工長期不來上班的情況,又該怎麼因應呢?

    ►什麼情況可以請事假?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即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方得作為事假理由,實際上勞工往往除了傷病假、特休能請的假都請光了,才會輪到事假出馬,事假理由百百種,其實只要勞資雙方對理由合意,多半不會出問題,以下一些常見事由來為大家說分明:
    Q:出國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出國有很多原因,如陪同子女入學、國外學校面試、勘查婚禮地點等都是曾被法院認可的請事假正當理由,若只是單純旅遊,法院則曾認為此非屬有事故須親自處理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28號判決參照)。
    Q:上班遲到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若係因交通工具問題遲到,視可否歸責於員工,若不可歸責,雇主原則上不可以視為遲到或曠職,但工資計算從工作規則定之(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 022700 號函釋);若可歸責,則為遲到。若為遲到,勞工亦可於雙方議定天數後請事假,但雇主不可直接以請假方式處理(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 1040132417號)。
    Q:小孩親人生病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法院普遍認可此為請假正當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1 號判決參照),然而要記得提出該親人之診斷說明書或是收據等證明文件喔!
    Q:不服公司制度可以作為事假請假事由嗎?
    勞工就有關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為達成其主張,而以阻礙雇主業務正常營運為目的集體請假(非休假),在外觀上實具有與罷工具備相同之形式,如勞工請假未遵循上開請假規則或雇主所制訂之工作規則,即非正當權利之行使,尚難認勞工有拒絕提供勞務之正當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判決參照)

    請事假的請假手續一定要記得完成喔!
    其實事假理由不是大問題,真正大問題是出在請假程序完成之認定!

    ►勞工有按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的法定程序就是雇主公司所訂的工作規則,除工作規則違法等例外,勞工原則上均得按照工作規則所規定之請假程序走,不能主張不知道或不同意該規則。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請假內容須具體說明請假事由(包含假別)和請假天數,如果天數不確定,也別忘記事後補正,也別忘記附上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雖然有些公司很耐斯,請假事由只寫「家中有事」即可,但萬一上了法庭,法院會認為這樣還不夠具體說明喔!(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小字第1號判決參照)

    ►另外假別部分,必須說明請的是特休還是事假,曠工日數不必先扣除特休計算,而雇主雖可要求勞工提出請假證明文件,但不能限提出時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3號判決參照)。

    ►最安全的請假要素:事前通知、找好代理人、老闆同意
    事假原則上是事前就可以知道的事由,按照公司請假規範通知或填寫請假單給主管,縱使找好代理人簽核同意,也別忘記確定你的老闆同意核准,不論是書面簽核或是口頭答覆。

    ►事假超過上限或未照程序完成的效果?
    按前述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一年不可超過14天,如果超過的話,得以特休抵充,若沒有特休或特休休完,依工作規則處理(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如未依法定程序完成請假手續即未到職上工,構成曠工,達規定天數,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該天數不包含假日及非實際需工作日。於訴訟舉證上,雇主應負責證明其解僱是合於法律規定之事實。

    綜上可以知道,事假雖然請假事由彈性,但相較於婚假、喪假等雇主較無裁量性的假別,雇主在事假上的裁量權大上許多,可以因為業務量大、找不到人手等理由不准事假,所以提醒和我一樣的小員工們,如果可以早點請假的話,還是早早請,好留時間和老闆磋商請假時間和天數,以免像水水一樣出國回來得不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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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幫忙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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