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143的網紅藥師陳進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菜鳥藥師提問: 當初剛到職時,主管說我是剛畢業的菜鳥,為了能讓我快速成長進入狀況,所以需對我個人進行培訓,但是要簽約3年。如今我因無法適應環境,欲提前離職,主管說要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理? == 意見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雇主要有證明訓練花費及有簽約獎金,年...

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我的老闆可以因為武漢肺炎就放無薪假或解僱我嗎? 武漢肺炎除了讓人人擔心身體健康以外,也造成全球景氣大蕭條,特別是餐旅業、酒店業等,甚至還吹上了熄燈號😭 老闆成本越來越高,在收支無法平衡的情形,也有許多公司打算縮減人事費用,也讓勞工們很擔心會不會被放無薪假,甚至因此丟掉工作! 今天來聊聊:老闆...

  • 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 在 藥師陳進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7 15:21:31
    有 38 人按讚

    菜鳥藥師提問:
    當初剛到職時,主管說我是剛畢業的菜鳥,為了能讓我快速成長進入狀況,所以需對我個人進行培訓,但是要簽約3年。如今我因無法適應環境,欲提前離職,主管說要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理?

    ==
    意見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雇主要有證明訓練花費及有簽約獎金,年限契約才成立。

    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87/2087-2-2.htm

  • 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4 21:28:18
    有 8 人按讚

    #我的老闆可以因為武漢肺炎就放無薪假或解僱我嗎?

    武漢肺炎除了讓人人擔心身體健康以外,也造成全球景氣大蕭條,特別是餐旅業、酒店業等,甚至還吹上了熄燈號😭

    老闆成本越來越高,在收支無法平衡的情形,也有許多公司打算縮減人事費用,也讓勞工們很擔心會不會被放無薪假,甚至因此丟掉工作!

    今天來聊聊:老闆真的有權力讓員工放#無薪假,或是#解僱 員工嗎 ?
    .
    ❓老闆可以放無薪假嗎?

    答案:勞資協商同意後,是可以的!

    勞動部是承認如果公司因為武漢肺炎疫情導致營運困難,為了避免裁員,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減少工時與工資的,也就是俗稱的#無薪假!

    但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 須經老闆跟員工雙方協商同意,而且要簽書面的協議書!還要通報勞工局~(雇主單方面強迫你放假是不合法的!)
    2. 無薪假期間不可超過3個月,如果要延長的話要員工再同意一次!
    3. 如果是領月薪的勞工,每月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23800元 !
    .
    ⁉️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答案: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的!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解聘事由,雇主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合法的解僱勞工,Sunny整理了這次疫情可能可以主張的法定事由有:
    1. 歇業:公司倒了😭
    2. 轉讓:公司換老闆了
    3. 虧損:公司整體持續相當一段時間虧錢
    4. 業務緊縮:公司整體的營業額和生產量持續相當一段時間下滑
    5.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ex:公司如果從餐飲業要改做口罩製造,或是公司的某個部門直接收掉等,都有可能該當!但需要公司內部沒有其他工作可以讓你做,才符合喔!

    不論是以哪一點事由解僱勞工,都還要符合勞動法上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解僱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所以如果老闆明明可以選擇對勞工影響較輕微的手段,但老闆卻反而選擇影響最大的#解僱,就會違法! (ex:明明可以轉調員工到別的部門,或先放無薪假等,卻直接解僱員工,就有可能會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要解僱你,一定要告知你解僱的法定事由!如果雇主也不明講解僱原因,只單純要你走人,都是違法解僱! .
    ⚠️那也要記得如果你對老闆的解僱有疑義的話,如果老闆拿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的協議書,千萬不要簽下去!以免變成是你跟老闆講好協議終止勞動關係,到時候就有苦說不清了! .
    ⚠️勞工如果依勞基法11條被解僱,可以領#資遣費,記得向老闆爭取你應有的權利~

    希望簡單的法律小常識,大家會喜歡~有什麼問題也歡迎留言跟我討論喔🥰

    #武漢肺炎 #新型冠狀病毒 #勞工 #職場 #勞動法 #老闆 #work #法律常識 #律師 #國考 #法律

  • 勞動契約終止協議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4 20:00:53
    有 45 人按讚

    嗨嗨大家,最近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冠肺炎的紓困政策,但有些讀者反應還是不懂自己的狀況到底屬於無薪假,還是留職停薪😫😫😫因此今天就針對以上兩者來做個簡單的來說明
    ·
    減班休息(無薪假)在之前已經有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以下就簡單再整理一下幾個重點:
    ❶ 減班休息期間需要跟個別員工協商,並且簽訂協議書。
    ❷ 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連續三個月。
    ❸ 每個月的工資額仍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
    ❹ 需列冊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這是關鍵,但很多雇主不會主動通報....)
    ·
    至於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勞動法令上所規範的「留職停薪」只會出現在以下兩種時候:
    狀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指的育嬰留職停薪。
    狀況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並且也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可請求留職停薪。
    如果不是符合上述兩種情況,那大多都不是法定的留職停薪。然而,法令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因此勞資雙方還是可以回歸勞動契約自行約定留職停薪,實務上常見的例如服兵役或求學進修期間,有些公司也會同意讓員工以留職停薪辦理。
    ·
    那究竟減班休息(無薪假)與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有哪些細緻的差別🤔我們彙整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說明會中列出的表格,如果是法定的減班休息,除了需要書面協議外且應符合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個重點外,有些主管機關還會近一步審查公司是否確實有受景氣影響的事實,又有無用其他手段先減少營運成本,最後才是讓員工減班休息:相較之下,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就不受這些審查程序的拘束,對勞方的權益來說可能就沒受到這麼高的保障。
    ·
    最後還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在面對雇主片面要求辦理留停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否則除了權利可能受損外,也無法申請到政府提供的相關補助唷!另外,如果雇主不管員工意願就直接要求無薪假或留停,員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喔!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