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陳宜民教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勞動部淪為資動部 還給勞工服務費 手機觀看:http://imvod.ly.gov.tw/Play/VOD/111574/1M 針對昨天衛環委員會審查「服務費清潔費納入薪資」,本席在此嚴重譴責勞動部,不應淪於資動部!尤其是勞動條件司司長!所有的言論居然都跟資方大老闆一樣! 依據...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28 15: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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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淪為資動部 還給勞工服務費

    手機觀看:http://imvod.ly.gov.tw/Play/VOD/111574/1M

    針對昨天衛環委員會審查「服務費清潔費納入薪資」,本席在此嚴重譴責勞動部,不應淪於資動部!尤其是勞動條件司司長!所有的言論居然都跟資方大老闆一樣!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83年7月9日(83)台勞動2字第4372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應屬工資範疇。」而目前國內很多KTV均為「均以10%向顧客收取服務費」,但卻都沒有發給服務人員!
    台北市政府簡任消保官楊麗萍曾公開指出,沒有任何法律規範說10%服務費一定要分配給店家還是服務生,10%服務費要如何分配端看勞雇契約雙方約定,和消費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但目前消費者卻無法拒絕給10%的服務費,無法鼓勵服務人員精進服務技巧與服務精神。
    昨天委員會的答詢中,楊曜委員也表示支持修法,顯然朝野兩黨都支持修法方向,而且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財政部等都願意就實際執行辦法進行研商;但是,身為全國勞工的大家長、勞動部的許部長,卻未能站在勞工的立場爭取權益,反而是替資方想方設法規避責任,讓人相當遺憾。
    另根據經濟部資料,目前鼎泰豐是將服務費全數給員工,也有部分餐廳收取獎勵金全數發給員工,並不是像勞動部說的「台灣不可行」,現實情況就是,台灣的服務生不管多辛苦,常常都無法拿到客人給予的「服務費」、「清潔費」之類的部分,過去也接到多起陳情電話,況且,勞動部自己的函釋中,就已經說明服務費應屬於工資的一環。
    因此,為改善現行商家要求消費者固定繳交服務費,但八十萬的服務業勞工分文未分,無從獎勵服務精神之變相漲價之亂象,請各位同仁與社會各界支持,將服務費應發還給勞工,共同爭取勞工應有的權益!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1574/1M/N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22 12: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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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今天經濟委員會的議程是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適逢台灣中油公司產製一千萬公升的九五無鉛汽油,因銅片測試品質不合格,恐造成油箱液位感知器銅片腐蝕,估計北部六縣市約五七九個加油站、估逾二十萬車次都受影響。因此,就台灣中油公司管理問題,請教戴謙董事長。

    第一、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然台灣中油公司功倍之理賠方案,只限跟車輛液位感知器有關之故障零件,草案只受理到今年底,戴謙雖承諾在延六個月。但短期用不合格油品,難以判斷損害,日後也會造成求償的無窮盡官司。因此,建議台灣中油公司修正補償方案:
    1, 增加油料費補償方案,憑發票可到加油站全額退費,並再給予一次油箱加滿免費服務。
    2,對於不合格油料回收後的後續處理,應於台灣中油公司網站公告周知。

    第二,超額盈餘納入油價公式回饋消費者
    10月7日台灣中油公司宣布油價凍漲到年底,外界質疑這是選舉考量,董事長戴謙的說法,主要是基於分析目前走勢及營收狀況,中油尚能負擔,不希望油價因素影響經濟動能而凍漲至年底。這樣說法太過含蓄,民眾聽不懂。
    根據台灣中油公司107年預算,法定盈餘為120.9億,但是截至九月底,中油的盈餘已經高達456億,超額盈餘高達3百多億,凍漲是要避免超額盈餘繼續擴大。我也建議,台灣中油公司的盈餘只要達到法定盈餘後,超額盈餘應該納入油價公式,採減價或凍漲回饋消費者。

    第三、夜點費訴訟,一審敗訴不應互相折磨

    「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給付,雇主常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少平均工資給付責任,以減輕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負擔。行政院於94年6月14日修正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夜點費」或「誤餐費」不列入工資的規定。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個案認定。

    目前公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者,有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中華郵政、台灣鐵路局、台北自來水公司、捷運公司等,目前發放退休金時計算平均薪資均不包含「夜點費」或「誤餐費」。目前中油多位退休員工,分案集體提告要求中油支付短發的退休金差額,審判結果大部分是員工獲得勝訴,每人補發金額為2萬左右。由於「夜點費」或「誤餐費」雖有其過去歷史淵源,然而時代變遷,已經質變為夜勤津貼,應視為工資之一部分,現採個案認定,讓每位公營事業退休員工勞師動眾,也耗費司法資源。

    我要求經濟部研議:
    1,對於所屬國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統一更名為夜勤津貼,徹底解決訴訟爭議。
    2,目前訴訟中案件,國營事業一審敗訴,應放棄上訴,以一審判決補發退休金差額。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在 Yen. 妍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2-13 1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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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低報勞工薪資
    為的就是節稅👿👿👿
    #現在可能覺得低報交的保費較少
    #But老來領的勞保費也少

    #老闆短報投保勞健保會受罰! 😯

    依照規定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及義務,勞工投保薪資是要按照他的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薪資);如果員工的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來填報投保薪資。勞工受雇的公司行號如果投保時將員工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除了會被勞保局按照短報薪資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員工如因勞保事故發生而少領到勞保給付,雇主還要負賠償責任。除了這樣之外,身為雇主的老闆還會涉及刑事責任會被判刑的喔!

    日前發生在台南地區的某間公司的負責人老闆及會計兼人資課長,二個人都知道僱用勞工之後,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在勞工到職時為他投保勞保,並且要按照勞工的全月薪資總額的工資為準,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來填報保險的薪資;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的勞工是要用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但是這間公司老闆及會計二個人竟然為了節省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支出,將公司許姓員工每月薪45,000元的總薪資,在申辦投保勞保及健保時,短報為只有33,300元,以這樣不實的投保薪資金額,登載在他們公司業務上作成的人事資料 ,再將這樣的資料拿到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後來被法院認定這間公司老闆跟會計共同犯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

    投保薪資是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各項現金給付的依據,申報投保薪資的高低影響員工權益很大,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雇主要按照事實領到的薪資總額來申報投保薪資,以保障員工保險的權益;如果公司老闆及會計人員短報,可能受罰的種類就有:一、以多報少的行政罰,勞保局一經查到一定會按照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二、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雇主將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會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的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還有因為勞保局、健保局誤認勞工投保薪資金額是較低的金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就減少雇主的勞、健保費用的支出,雇主因而獲取財產上不法的利益,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三、最後是在民事方面,以多報少,勞工也可以請求雇主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這樣一來三箭齊發的損失還真是得不償失,生意經營生財有道,當老闆的還是誠信經營,以免受官司纏身。(參照台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第1662號及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邦繡提供)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2-16 21:24:51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