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動機錯誤 詐欺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動機錯誤 詐欺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看板Examination標題[考題] 105普考...
動機錯誤 詐欺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8:54:56
《刑事法筆記系列》 涉嫌誘拐14歲高雄少女的羅姓嫌犯今日下午被送往高雄三民一警分局後,他拒絕接受夜間偵訊,檢警預計明天再釐清犯案動機和手法。(自由時報) 🌜 你知道太陽下山後,警察不能偵訊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
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
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1.此題我先引用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
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
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但本題情形甲非動機錯誤故不適用第 88 條第2項動機錯誤例外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
誤 故表意人得撤銷之
2.之後我引用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題我拿到25分 我想可能是沒寫到第 93 條(我也忘記我是否有寫到這一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3.但公職王和高上的解答都認為此題可適用民法第 88 條第2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同時依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本題除斥期間已
經過 故甲之撤銷權已消滅 不得行使撤銷權
高上和公職王的差別在於高上有提到甲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http://0rz.tw/eBzbq 高上擬答
http://0rz.tw/f1ZHV 公職王擬答
4.另外我有看到動機錯誤的定義: 表意人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特定內
容
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 認識不正確之意。
我想請問我關於動機錯誤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認為本題不適用民法第88條第2項
但補習班擬答卻說可以 究竟誰對? 想和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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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33.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798732.A.AF3.html
本題我認為題目所述甲並沒有動機錯誤而是單純被乙所詐欺 故不適用
如果可以適用第88條第2項 那動機錯誤問題又該如何解釋?
還是我對動機錯誤的理解有誤?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12:29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22:00
示了 這難道不適用民法第92條嗎?
http://0rz.tw/pbV8g 「泡水車」是否涉及民事、刑事責任?
http://0rz.tw/8oRTX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詐欺罪的追溯期間多久?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
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
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
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
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
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
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
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
損害。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3:28:55
示也是一種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是自己陷於錯誤 而第92條是因為被詐欺而陷於錯誤
因此在本題討論上建議兩者一起論述
1.倘甲無過失 甲原則上得依民法第88條第二項撤銷其意思表示 然依第90條之規定其撤
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失效 故不得依第88條之規定撤銷
2. 倘乙對該泡水車之事實有所知悉 自應對甲告知 然其卻聲稱車况良好 可認係以詐術使
甲陷於錯誤 又依第93條之規定 關於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權自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均
得為之 故甲得依第92條規定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4:00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