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動力交通工具 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動力交通工具 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動力交通工具 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動力交通工具產品中有10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

 同時也有3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HistoryBr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澄清唬五萬讚紀念版限量拼圖】前往購買 https://reurl.cc/1g7Z3Y 💰 https://p.ecpay.com.tw/C12D4 (綠界) 糧草小額贊助連結,您的支持是我們努力的動力! (安全隱密可靠:信用卡、ATM、網路ATM、超商) PAYPAL糧草贊助 https://...

動力交通工具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8:18:31

劉哥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 兩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 男騎士向女騎士說他有急事所以要先離開, 女騎士要求男騎士留下, 男騎士則回說:「你叫救護車了,所以我離開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動力交通工具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09:34:56

動不動就被告肇事逃逸 常常有新聞播出車輛在轉彎時不小心撞了人,但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就逕自開走了;或者當下被撞到的人說沒事,然後之後發現有小擦傷,行為人就被提告肇事逃逸!可想而知,肇事逃逸罪發生過很多問題,造成民眾動不動就違反肇事逃逸罪! 因為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得太過簡略了:「駕駛動力交...

  • 動力交通工具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6 22:37:36
    有 798 人按讚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 逛逛法白商店 https://plainlaw.me/store
    ——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動力交通工具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0 08:30:55
    有 26 人按讚

    <叫救護車,就可以離開車禍現場了嗎?>

    劉哥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
    兩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
    男騎士向女騎士說他有急事所以要先離開,
    女騎士要求男騎士留下,
    男騎士則回說:「你叫救護車了,所以我離開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因此,肇事逃逸罪所要求的應為肇事後必須確保被害人處於受救助的狀態,
    只要肇事者確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已獲得確保,
    即便離開現場也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然而,
    在本案件的情形中,
    雖然已有叫救護車,
    但救護車還沒來,
    男騎士在女騎士的生命、身體還沒獲得確保的狀態下離開,
    仍然是會該當肇事逃逸罪的。

    新聞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1ZHCjxMELU&ab_channel=%E8%80%81%E5%8F%B8%E6%A9%9F%E4%BF%B1%E6%A8%82%E9%83%A8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車禍 #刑法 #逃逸 #機車 #騎士 #救護車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 動力交通工具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22:53:44
    有 216 人按讚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