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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5:48:00
【犯法,可不可以處罰兩次?】 先來說個打人的故事。 有一位葉先生,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兩點鐘時,在桃園區桃鶯路一家「歌堡歌坊」外,與三個人發生糾紛,相互鬥毆。 後來被警察帶走,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移送簡易庭裁罰。 (如果確定被罰,是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一...
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0:51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19:54:22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
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了賺錢什麼事都幹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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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風5年接獲4次檢舉,
竟稱「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
【兩度去函一問三不知?檢調偵查不
代表金管會可以無所作為!】
⚠️5年接獲4次檢舉,勞動部卻不為所動?
近日國內勞動基金爆弊案,勞金局游組長涉貪炒股,復華投信、統一投信也被接連爆出涉案!從2014年12月至今,匿名檢舉游組長報告高達4次!其中檢舉內容,更不乏「行事跋扈,對龐大基金操作不公,且利用職權運作,選擇特定券商作為基金操作之合作廠商,且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等誇張行徑!
如今看來,若這些檢舉能在當時就受到重視、妥善處理,或許早已亡羊補牢,即早的使游組長內神通外鬼的計畫胎死腹中!然而經嘉瑜日前去函詢問勞動部政風當初針對此些檢舉為何冷處理?對方竟回應當時已「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但查無不法。
嘉瑜不禁好奇,接連4次的檢舉都查無不法,勞部政風究竟是盡了哪些「調查之能事」?對方回應:「訪談局內同仁4人、外界投信業者12人,他們都說沒有」,這就是勞部政風所謂「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簡直豈有此理!
游組長被檢舉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早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飲宴的鐵證,游組長FB自己都有貼出照片,這些照片連嘉瑜都能輕易看到,勞部政風卻「查無不法」,面對嘉瑜的質疑,勞部政風回應是:「我們沒有追蹤游組長FB」,如此可笑的回應,卻好意思說自己善盡調查之能事?這何止是未盡能事,根本是敷衍至極!
而這其中的對於數次檢舉函的調查失職,勞動部至今竟仍未去追究相關責任,究竟是敷衍了事、擺爛裝死,抑或是官官相護,互相包庇?事關千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什麼時候可以給全民一個交代?
⚠️責任通通推給檢調,金管會卻坐以待斃!
在勞金弊案爆出投信涉案前,嘉瑜早已致電提醒金管會:這其中可能涉及圖利券商、拉抬特定股票等疑慮,請金管會盡速調查,金管會接電人員卻斬釘截鐵回應本辦:「日常監理查無異常、此案應與金管會無關等語」,現復華投信、統一投信接連被爆出涉案,也彰顯了金管會的調查態度是如何的消極怠慢!
事前的散漫還不打緊,事後的推託更是令嘉瑜無語!投信涉案後嘉瑜持續追蹤金管會調查進度,金管會卻一概回應:「檢調現正調查中,我們會配合」,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將責任全都推給檢調,卻忽略在刑事司法追訴之外,金管會針對此弊案,「依法」仍有繼續踐行行政調查與監理之職責。
黃主委曾於12/17質詢時回應嘉瑜:「金管會的調查權限並不如檢調」,真的是如此嗎?
勞金委外投信多達13家,復華、統一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投信涉案?」在這之中檢調的偵查有其侷限性,依據刑事訴訟法,檢調欲實施搜索扣押,需掌握初步證據並經法官簽核;反觀金管會依證信投顧法擁有的「業務檢查權」,只要是為了維護公益、市場秩序,不僅可以「隨時」請求投信提供一切財務報告,若遭拒絕還能直接前往現場檢查,並施以罰鍰、解職、甚至是勒令歇業等強制手段。
對比檢察官處處受限的偵查權,金管會的檢查權更具機動性、即時性,能夠做到事前防止、防患於未然!更不用說依金管會組織法,金管會還能主動報請檢調聲請搜索票!
證據的保全有其急迫性,統一投信相關涉案人員於日前遭拘提時,曾迅速將涉案訊息全數刪除,若真有其他投信涉案,在現今風聲鶴唳的情況下,恐早已著手進行滅證,在檢調因證據不足而舉步維艱的時候,不正是金管會的事前業務檢查權發揮功能的時機嗎?然而投信涉案爆發至今,我們看到的卻是金管會不斷的以拖待變、毫無作為!
我們期待吹哨者,但當對游組長的檢舉一再石沉大海、對可能涉案的投信,金管會也置之不理,有再多吹哨者又如何?
👉20201223質詢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ZjK6moEq3ms
勒令歇業行政罰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規範可行性。
黃敬平說,《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不得容留未滿15歲者,非例假日的8點到17點、22點到翌日8點,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網咖業者不敢收學生客,逃學生轉往撞球館遊蕩,但因撞球館不屬於資訊休閒業,綜觀體育局主管的21種法令,沒有一條能限制學生上課時間流連撞球館,僅有深夜時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容留兒童和少年的遊樂場業者1.5萬元。
黃敬平說,他上個月就接到有名國一生,父母離異、有監護權的爸爸長年在大陸工作,同住的伯父和祖母管不動,導致學生行為偏差、目無師長頻翹家,逗留在撞球館,師長發現卻無法強制帶離撞球館,警方到場也無法處理,成校安室的難題,直言問題存在已久,希望體育局與教育局橫向聯繫,避免學生涉足年紀和時段不宜的場所,成教育以及治安隱憂。
體育局綜合規畫科長廖維敏表示,全市有38家登記有案的撞球場,每年都會會同經發局、建管處、環保局及消保官等聯合稽查,但多只查消防安檢、營業登記、空氣品質和契約內容等,並未針對學生容留問題調查,短期內將函文請各撞球場幫忙規勸和通報,請學生不要在上課時間逗留,也會印製海報張貼在場館進門顯眼處提醒,長遠之計將研擬自治條例規範的可行性,避免學生學習期間沉溺於撞球場。
#中國時報新聞報導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26005386-260421
學生翹課待撞球場無法可管 體育局承諾著手研議法規
2020-08-26 18:25 聯合報 記者陳夢茹/桃園即時報導
青少年逗留不良場所一直都是隱憂,市議員黃敬平表示,服務處日前接獲一起案例,有名國中男學生於上課時間待在撞球館卻無法可管,要求市府單位想辦法制定規範;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回應,目前的確只能張貼海報勸導,法規部分將和教育局共同研議。
黃敬平表示,雖然網咖等資訊休閒業受「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第5條規定,不得容留未滿15歲的青少年,在非例假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下午10點至隔天早上8點,更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但撞球館不限於此。
黃敬平指出,依社會維護法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的負責人或管理人,若縱容青少年在凌晨零時至早上5點聚集,沒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將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撞球館於非例假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容留青少年仍無法可管。
體育局回應,桃園市內目前有38家撞球場,多數容留學生為高中生和大學生,目前會先行以公文函請撞球場館經營者配合,勸導學生上課時間不得進入,同時印製相關海報告示,將會研擬訂定自治條例或法規加以限制。
至於市內體育場所的聯合稽查,體育局說,除稽查38家撞球館外,還有民間跆拳道館、運動中心、游泳池等地,一年會普查一次,若接獲投訴、檢舉則會臨時抽檢,稽查狀況會視案情由所屬單位,如經濟發展局、建管處、環保局及消保官等個別進行裁罰。
#聯合報新聞報導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4/48121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青少年翹課到撞球館無「法」管 桃市擬訂法規範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國、高中生在上課時段翹課到撞球館玩樂,業者礙於沒有法律規章規範而無法趕客人,就算老師到場找學生,也無從強制學生離開撞球館,桃園市議員黃敬平今在議會定期會上點出這個長久存在的問題,督促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教育局合作,訂定自治條例或辦法,避免撞球館成為教育及治安的隱憂。
桃園市體育局綜合規劃科長廖維敏表示,將先以公文函請全市38間撞球館,配合勸導在學生於上課時間不得進入,並實施稽查及勸導,也會印製海報宣導相關通報機制,另朝訂定自治條例或辦法加以限制。
黃敬平說,「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資訊休閒業例如網咖,應遵守不得容留未滿15歲少年,且非例假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及晚上10點至翌日上午8點,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逃學學生轉而去尚未受規範的撞球館,撞球館日間容留翹課學生早已不是新聞。
「教育局辛苦,體育局也為難。」黃敬平表示,礙於沒有法令禁止撞球館業者容留學生或禁止學生前來,兩局處也很無奈,他建議兩局處橫向聯繫,由體育局研訂地方自治法規,或以公告方式處理,避免讓學生涉入不適宜的場合,結交壞朋友、不法人士,衍生教育、治安隱憂。
廖維敏說,桃園市體育局每年依教育部體育署規定,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環境保護局及消保官等,至體育局所轄場館,就場地建物、營業登記、室內空氣品質或定型化契約等事項查核,並沒有針對學生在學上課時間翹課到撞球館容留問題進行調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主任鄭淑玲說,學生容留撞球場,目前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於凌晨0點起至5點,有兒童、少年聚集,但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及時報告警察,可處最高1萬5千元,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可勒令歇業,將列入熱點加強巡查頻率,並配合桃園市體育局研議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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