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判決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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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13: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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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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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2 0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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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看孩子!!
    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
    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
    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
    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
    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
    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
    法院審理。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
    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2
    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參酌司法院全
    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 26 的範例。
     您若想更瞭解怎麼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計「未成
    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範本)」,其內容有各個年齡層子女
    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
    交往安排的建議;另提供各種工作表,可作為擬定生活照
    顧計畫的參考,您可上網查詢瞭解。
    5.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6.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
    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
    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
    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
    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
    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
    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
    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
    女的最佳利益。
    4.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
    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
    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3
    5.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
    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 判決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6-16 0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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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學法律>
    "在立院未修法前,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等同確定判決。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若民眾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但主張無債務,可提出確認訴訟,並透過一定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心得>
    看來修法後支付命令和本票裁定的規定相仿了,也就是有執行力,無既判力。

    本票裁定,也是法院經過形式審查後裁定,如主張偽造或變造、或債權不存在,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為救濟,並且得聲請停止執行。(參非訟事件法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