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358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358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358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358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35的網紅陳允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面對網軍攻擊的教戰守則 1 天底下沒有從天而降的禮物 2 不是朋友的問候更令人噁心 有時候是對方的帳號被盜用,此時善意的提醒他中毒就可以 3 若他的帳號沒有詳細的資料足以辨別是不是網軍 說不定他本人就是網軍本人 4 可以提醒對方一下 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358條 還有359條要處3年或是5年以下有期...

刑法358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 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358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09:34:56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之間或情侶之間互看手機,好像是一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甚至還帶有一些情趣。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卻具有危險成分,甚至可能造成觸法,千萬要小心! 因為依據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358 在 NiL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9 1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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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358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0 0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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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網軍攻擊的教戰守則
    1 天底下沒有從天而降的禮物
    2 不是朋友的問候更令人噁心 有時候是對方的帳號被盜用,此時善意的提醒他中毒就可以
    3 若他的帳號沒有詳細的資料足以辨別是不是網軍 說不定他本人就是網軍本人
    4 可以提醒對方一下 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358條 還有359條要處3年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抓不到你是不想抓你 懶得抓你 切勿自幸
    5用英文姓名為帳號但並無貼文,或貼文都轉貼別人的文章大都是假帳號
    6美女帥哥的大頭貼可以直接封鎖刪除
    7文章似是而非的,又常寫讓正反二方都來留言的,通常是來洗版面,衝流量而已,按讚和留言他都可以從中利(截圖去領錢去或交差)
    8若你不認識對方,也沒有共同朋友更沒有地緣及議題關係的帳號,主動來加你的就要小心
    #年輕人不學好逸惡勞使用電腦來犯罪實在不可取
    #用網路言論攻擊別人或是限制別人的發言甚至因此讓外交官自殺死亡的都是王八蛋全家死光光
    #直接封鎖別和他對話讓他拿你們的留言及流量去交差了事
    #年輕人不學好逸惡勞使用電腦來犯罪實在不可取
    #用網路言論攻擊別人或是限制別人的發言甚至因此讓外交官自殺死亡都是王八蛋全家死光光

  • 刑法358 在 勇媽阿惠 - 黃敏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7-19 1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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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肯亞詐欺犯 到一銀盜領案
    一直凸顯台灣法制面的問題!!

    這次的盜領案...到底會判多久呢?
    (1)
    刑法339-2準詐欺罪 #最重三年
    以及刑法358妨害電腦使用罪 #最重三年
    爭議就在於「盜領多台機器」要一罪一罰嗎??
    如果被認定為「接續犯」
    那了不起就六年 = =||
    六年換8000萬 這投資報酬率有點高~

    (2)
    其實小編一直有個想法
    對於大部分的財產犯罪(詐欺、竊盜、毀損)
    台灣法制上可以考慮把「被害人衡平」元素加入
    例如:
    犯339-4 加重詐欺罪者(現行法定刑為1~7年)
    完全將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 最輕 (如:3年以下)
    未完全交還 但已訂定賠償計畫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次之
    未將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 最重 (如:3~7年)

    另外廢除刑法51條 有期徒刑30年的上限
    犯100次詐欺罪該關100年的就讓他關
    以及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規定
    讓台灣不再是犯罪者的天堂

    (3)
    至於監獄裡面過太爽的問題...
    是該考量一下監獄的待遇與強制工作
    另外還有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大家有覺得適合興建的地點嗎XD
    例如:太平島(?)
    歡迎集思廣益一下喔^^

    https://tw.news.yahoo.com/%E5%AE%89%E5%BE%B7%E9%AD%AF%E8%A2%AB%E6%8A%93%E5%85%88%E5%95%8F%E8%AD%A6%E6%96%B9-%E6%9C%83%E8%A2%AB%E5%88%A4%E6%AD%BB%E5%88%91%E5%97%8E-051412685.html

  • 刑法358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07-17 18:05:20
    有 7 人按讚


    【生活法律小常識】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現行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或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刑法229之1條)、血親性交罪(刑法230條)、詐術結婚罪(刑法238條)、通姦罪(刑法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0條Ⅱ)、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81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285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法298條)、侵入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刑法315之1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317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刑法318條)、電腦洩密罪(刑法318之1條)、親屬相盜罪(刑法324條)、毀損文書罪(刑法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間接毀損罪(刑法355條)、損害債權罪(刑法356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58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359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60條);以及人工生殖法第36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引水法第35條、第3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營利除外)、第42條(對公務機關除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Ⅰ、第25條Ⅰ、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6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之或是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的其餘罪、電信法第56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但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