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申論架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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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申論架構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

  • 刑法申論架構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6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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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 刑法申論架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2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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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也特別刊登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司法院法官學院 #周占春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蔡碧玉院長 等司法前輩,給新一期受訓之新進法官的重要建言與期許,希望讀者在本刊的司律平台上也能體會資深法律人對司法志業的使命與熱情。藉此,亦將預告本刊自第101期開始,規劃加入「法苑‧法觀」新專欄,刊登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撰寫的短篇知性文章,也請本刊讀者期待與指教。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 #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 及 #楊子慧教授 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 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 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 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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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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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申論架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7 2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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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書記官考取同學,分享準備心得,也願大家能夠金榜題名!
    一、我是上您函授班的學生,在今年的四等書記官順利上榜,想跟您說聲謝謝!
    我是夜間部科大畢業的學生,完全沒法律基礎,很感謝您把行政法這麼龐雜的學科整理得如此清晰,讓我可以在沒基礎的情況下一年內順利考上,這次行政法也拿到70分的成績,是我順利考取的關鍵,老師謝謝您。
    二、準備方法:
    我的大原則是完全只看補習班給的講義跟補充資料,因為我不是法律本科系的,沒有基礎的情況下看其他教科書根本看不懂,只會讓自己更混亂。

    1、民法概要:
    我用最笨的方式,就是直接背法條,老師有給重點法條,我大概背了300條左右,寫選擇題跟申論題就很夠用了。

    2、刑法概要:
    因為有考選擇題,所以我法條看了不少次(尤其是總則的部分),至於申論題我把老師講義裡面有附解答的題目全部自己作過,練習申論題的架構。

    3、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太多東西,實務見解跟學說一大堆,我是採完全相信老師的路線,只背他畫過的重點以及課堂上說會考的地方(尤其是超級考點的部分),不然我根本背不完,剛好考出來的剛好都是我有準備的,我複習的方式是把專有名詞寫在紙上,看到名词就要用自己的話把它解釋出來。真的還是要謝謝老師,行政法幫我畫好重點真的差很多!

    4、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
    這科其實我沒有考很好,主要是實務見解很愛考,而刑訴的部分我發現管轄已經連續考好幾年了,所以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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