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修正2020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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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修正2020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條文還有135、136條的妨害公務罪,相對於240、241條只是把年齡配合民法做修正,妨害公務罪的修正就考試及實務運作而言,更為重要。雖然總統還沒公布施行,但應該也很快了。我們來看看修法三欄表吧,連結在下面 file:///C:/Users/USER/Dow...

  • 刑法修正2020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05 1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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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條文還有135、136條的妨害公務罪,相對於240、241條只是把年齡配合民法做修正,妨害公務罪的修正就考試及實務運作而言,更為重要。雖然總統還沒公布施行,但應該也很快了。我們來看看修法三欄表吧,連結在下面

    file:///C:/Users/USER/Downloads/%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4%BF%AE%E6%AD%A3%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_%20(1).pdf

  • 刑法修正2020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4 2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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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介紹

    📌爭點:

    刑法第286條凌虐兒童罪所稱「凌虐」,其意義為何?其成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為何?

    📌判決理由:

    按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第10條第7項、第286條第3項,並修正第286條第1項等規定,其中增訂第10條第7項「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其立法理由略以:「一、刑法第126條第1項、第222第1項第5款及第286條均有以凌虐作構成要件之規範,依社會通念,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二、參酌德國刑法有關凌虐之相類立法例第225條凌虐受照顧之人罪、第343條強脅取供罪、第177條之加重強制性交,有關凌虐之文字包括有:quälen即長期持續或重複地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以及Misshandeln即不計時間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三、是以,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是祇要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法,使他人承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即屬凌虐行為,尚不以長期性、持續性或多次性為必要。該項關於凌虐之定義性規定,適用於刑法分則所有與凌虐構成要件有關之規定。至同法第286條第1項修正理由雖謂:「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旨在說明增訂第10條第7項前之實務見解,自不得據此認為該條所稱之凌虐構成要件,以具有持續性為必要。

    又同法第286條第3項係同條第1項之加重結果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明知或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而施以前開凌虐行為,因而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行為人對於該加重結果之發生主觀上雖無預見,但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即成立該項前段之罪。倘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所預見,則屬故意犯之範疇,應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被告因甲童未依其要求習字,逕自瞌睡、摸魚,又調皮不聽從其處罰甲童半蹲之指令,為處罰、管教及恫嚇甲童,先持衣架毆打甲童之手臂及背部,逼使甲童順從,再用童軍繩將甲童之雙手反綁於背後及雙腳捆綁,並將捆綁甲童手、腳之童軍繩2條連結起來,使甲童無法掙脫,亦無法自行站立,僅能坐躺在浴缸內後,開始在浴缸內注滿水,使甲童僅下巴以上部分露出水面,仰躺浮在水面上後;復於甲童緊張、啜泣並左右扭動其身體掙扎時,以手將甲童頭(臉)部壓入水面下3、4秒,致甲童因此嗆水」、「足認被告確有以強暴、違反人道之方式對甲童施以凌辱虐待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是被告對甲童施以凌虐之行為,應堪認定」。

    📌學說見解:

    王皇玉老師指出,凌虐行為本屬傷害行為之一種,但因為過去舊法將刑法第286條著重在「妨害自然發育」的理解,而忽略「凌虐行為」對於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因此沒有對於凌虐行為做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就此部分而言,無須再取道刑法第277條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值得贊同。

    然而,對於刑法第10條第7項的增訂,王皇玉老師並不完全贊同。尤其立法理由提到:「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似乎表示,只要是一次性的傷害,仍屬「凌虐」的範疇。但問題是,單純一兩次的毆打行為,或是單純的強暴、脅迫行為,仍不符合「凌虐」的定義,不該當凌辱虐待或不人道對待的意義。是以,要構成凌虐行為,仍須以「凌辱虐待」為思考核心,而非單以強暴、脅迫行為為論斷。

    * 以上整理自:王皇玉,2012年至2019年刑法修正之回顧——以2019年修正為重心,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2020年5月,頁153-155。

  • 刑法修正2020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0 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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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5期)
    發行日期: 2020.11.06
    法規期間: 2020.10.16~2020.10.31
    主編: 盧偉銘 律師

    刑法

    一、 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0年10月21日發布刑法修正草案,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擬將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及241條略誘罪中之「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提高罰金數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簡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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