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放什麼電影國家也要管?
——
你知道嗎?以前的電影不是被禁播,就是要經過審查刪剪後才能播。
1988 年的台語電影《林投姐》描述一位本省癡情女遭外省負心漢欺騙,最後自殺化身厲鬼復仇。一開始送審時,電影檢查處認為電影涉及「提倡迷信邪說」,於是將女子化作鬼魂的片段刪剪。
電影上...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放什麼電影國家也要管?
——
你知道嗎?以前的電影不是被禁播,就是要經過審查刪剪後才能播。
1988 年的台語電影《林投姐》描述一位本省癡情女遭外省負心漢欺騙,最後自殺化身厲鬼復仇。一開始送審時,電影檢查處認為電影涉及「提倡迷信邪說」,於是將女子化作鬼魂的片段刪剪。
電影上映後,臺灣省政府官員認為本省人看完戲後,對於外省人的負面情感更嚴重,最後雖然未遭禁播,但是又以「挑撥外省與本省同胞情感之嫌」遭刪剪。這部電影就是當時很賣座的《林投姐》。
——
🎬 「電影審查制度」,什麼題材不該拍?
恐怖片不能太恐怖,省籍衝突不能演,滿洲國不能提,是由於 1950 和 1960 年代有所謂的「電影審查制度」。如果電影太黑、太色或不夠寶島的畫面或情節,就有可能刪剪或禁播。
當時國民黨政府來臺灣後,在 1955 年修正《電影檢查法》,其中規定電影片若有「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破壞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提倡迷信邪說」,電影檢查處應予修改、刪剪或禁演。
至於怎樣才算是上述規定的情形,是在 1956 年公布《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中提到。例如「表演妨害邦交之情事者」,曾有臺語片以霧社事件為題材拍攝,但是被要求須加註「中日」友好等文字,並經修改、刪剪才能播出。
或像是「表演觸犯刑法之重大犯罪行為而結局不予法律制裁者」也應該禁播,因此當時有片商想在臺灣上映經典黑幫電影《教父》,被打槍數次,最後刪除多個片段,片尾再加個歹徒已受徒刑審查才過關。
還有幾十項標準,舉凡接吻時間過長、生產及墮胎情節或有怪力亂神等場景,都可能被禁播或經修改、刪剪才發照准演。
——
🎬 「被審查」之外,還可能「自我審查」
而一部電影製作完成並在電影院上映,至少需要「過三關」。
首先,電影製作前必須先將電影分場對白劇本交給教育部電影事業輔導委員會審查,並繳交劇本審查費 400 元,而當年一張首輪戲院電影票約 10 元。電影上映前,再將電影正片和劇情說明書交給電影檢查處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准演執照。
取得准演執照後不是就沒事了,警察還會去戲院巡邏,檢查放映的電影是否有准演執照、有沒有偷放刪剪的片段。警備總部甚至會海巡蒐集報紙輿論,如果有發現不妥,還是有可能被要求重新檢查。
然而,電影審查最可怕的是,這些電影人的「自我審查」,因為「你不能自由地講,就不能自由地想」,什麼片不該拍、什麼話不能說,人人心中都有個小警總。
一直到 2015 新修正的《電影法》通過後,電影審查制度才算正式走入歷史。才有電影分級制度五級制(普通級、保護級、輔 12 級、輔 15 級、限制級)適用至今。
——
至於,你想知道為什麼能夠像現在這樣上映各種題材的電影,你應該來看這個很酷的展覽。
就是「2021 言論自由日特展 《剪出來的電影史:戰後電影審查特展》」!
展覽聚焦威權統治下的電影審查歷史,回顧當時的電影檢查主題、異色電影、政宣電影及新電影。述說過去的電影檢查,導致電影創作受到壓迫,再到 1970、80 年代電影檢查,主掌機關的沿革與電影人抵抗,直至解嚴後的轉變。
並分成數個單元及展間,包括:「50 和 60 年代的電影審查」、「電影審查外的發展不自由」、「70 和 80 年代的電影審查」、「電影審查大事紀」等展示主題。
而且,這也是全臺灣第一個公開電檢書內容的展覽,內容將會展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檔案開放的電影審查公文史料,也特別向「國家電影和視聽文化中心」、「中央社」、民間蒐藏家等,租借珍貴的電影劇照、「電影准演執照」。
是不是很讚呢?
展覽地點: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美工工場
展覽日期:2021 年 4 月 7 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每日 9:00-17:00(周一休館)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家人權博物館 #言論自由日 #電影檢查 #剪出來的電影史
刑法110年修正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還要再過幾個婦女節,台灣才能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
你知道嗎,台灣每8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遭遇跟蹤騷擾。保障女性人身安全、#杜絕跟蹤騷擾的相關法案但仍有不足,#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早已是國際國內的共識,沒什麼拖延的理由。
#法案版本多且立法已有高度共識:
跟蹤騷擾相關的草案,從立法院第八屆就有委員提案,第九屆則有行政院版本與7個委員提案版本,到了第十屆更已經有14案委員提案(時代力量是第15案),可見立法上的高度共識。
#案量多又規範不足還不立法
依據警政署近年從110受理報案系統的統計,和跟蹤、騷擾、糾纏相關的報案案件,每年高達7,600多件。然而,依現行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即使被害人受到跟蹤騷擾而尋求警察協助,警察可以介入的空間、對象仍然相當有限,#可見立法的必要性。
#國際立法例眾多台灣亟待追趕
不少國家都有防制跟蹤騷擾的法律,例如德國早在2001年,就有「暴力防範法」(Gewaltschutzgesetz),讓法院可核發保護令。日本在2000年通過、2016年修正的「為嚇阻纏擾犯罪之纏擾防治法」 (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讓警察機關有核發警告命令的權限,或直接由地方公安委員會核發禁止命令。
此外,2011年通過、2014年生效的「歐洲理事會防止和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約」(伊斯坦堡公約)第34條,明定締約國要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將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為犯罪。歐洲也有二十幾國 #將跟蹤騷擾的行為犯罪化。
#用法律保障被害人免於恐懼的自由
跟蹤騷擾的行為,雖然看似還沒有發生物理上的損害,卻足以讓被跟蹤騷擾的人陷於恐懼,進而影響生活安寧和身心健康。醫學上,也有「跟蹤創傷症候群」(Stalking Trauma Syndrome, STS)的研究。而跟蹤行為也有升級成暴力侵害的可能性。
事實上,日本的立法就是因為1999年發生了一起纏擾在先、殺人在後的事件,才有了相關的立法。為了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朝野應該儘速立法,不要再放任被害人求助無門,並避免無可挽回的事情發生。
--
順便跟大家分享時代力量新竹市黨部上週六的活動。
同樣也是婦女節前後,勞動部發表了一項調查,大約有3.3%的女性及1.2%的男性受雇者 #在工作場所遭遇過性騷擾。現代婦女基金會的類似調查卻顯示,43%受訪女性曾遭遇職場性騷擾。
兩份調查結果雖差距很大,但在職場性騷擾發生後,#提出申訴的比率卻一樣非常低。既使勞動部表示,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經有8成7訂定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或許擔心工作權不保,#大部分人仍然選擇沈默與忍耐。
除了因為權力不對等造成的性騷擾,還有另一類存在於人際關係間,因為個體感受差異造成的性騷擾議題,最近也造成了非常多的爭論。
上週六早上,新竹市黨部舉辦了「從非典型性騷擾案件出發,再探性騷擾的涵義」討論會,上半場邀請了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的蔣興儀教授來帶領討論,下半場則由我來分享法律觀點。
蔣老師帶領的方式非常開放,一開始就先讓與會者放心地提出各種疑問,包括性騷擾的定義,再逐一探討不同角度的觀點,從單純的定義發展到深入的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元面向對話,例如「主觀的不舒服經驗,在經過什麼條件轉化之後,才會轉變為性騷擾」、「每個人的社會界線不同,當自己跟旁人的社會界線有不同時就會產生衝突」、「如何理解與接納每個人的差異」、「社會刻板印象認為加害者通常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導致男性似乎有原罪」、「男性刻板印象的原罪容易產生男性焦慮」等等,都因為彼此願意傾聽理解而有更多對話。
下半場我從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始介紹,這三部法規範的性騷擾行為大致上分為兩類,一類是交換式性騷擾:以性或性別相關行為作為權益交換條件,一類是敵意環境性騷擾:以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損害人格尊嚴、造成恐懼、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生活。
針對現場許多人的困惑:#主觀感受不舒服就能成立性騷擾嗎?
如果就法律面來說,雖然感受因人而異非常主觀,但法官在判案時,通常會從「#大部分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會感受到不舒服」的角度來切入,並不如一般人想像地「恣意」。法律原本就是要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和尊嚴,但事實的認定卻非常不容易。但是就教育以及社會面來看,如何讓大家理解個體的差異並彼此尊重才是更重要的議題。
昨日的討論會相當精彩,有些問題得到回覆,有些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也引起更多的疑問和反思,與會者也都感受到昨日會議中創造出來的真誠討論空間的重要性。
不貼標籤,沒有指責,拋開政治正確的表態壓力,傾聽式的溝通將是讓性別平權繼續深化、普及下去的關鍵。
刑法110年修正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南23日也發生蔡姓男子槍殺角頭並投案的案件,引發外界好奇是否會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對此法界人士說,《刑法》第62條已於94年修正,把自首改為得減刑,而非應減刑,如法官考量行兇動機後,認為當事人不是真心悔悟的話,未必會給予減刑。
▶️記錄台灣環境20年!
https://fb.com/PTSourisland/
↑↑↑ #我們的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