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 一審判決書出爐,#無罪 判決引起大眾討論!趕快點開內文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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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鄭再由」在火車上被要求補票後情緒失控,於是列車長通知鐵路警察協助處理。到嘉義站時,駐站警察「李承翰」上車後卻被鄭再由利用預先藏好的嫁接刀攻擊。李承翰當場失血過多,到醫院前就已經停止呼吸,在一整晚的急救後,仍...
#鐵路殺警案 一審判決書出爐,#無罪 判決引起大眾討論!趕快點開內文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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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鄭再由」在火車上被要求補票後情緒失控,於是列車長通知鐵路警察協助處理。到嘉義站時,駐站警察「李承翰」上車後卻被鄭再由利用預先藏好的嫁接刀攻擊。李承翰當場失血過多,到醫院前就已經停止呼吸,在一整晚的急救後,仍無法挽回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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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方提起公訴的十個月後,嘉義地方法院在 4/30 提出第一審判決。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鄭再由犯案當下處於 #思覺失調症 的急性發病狀態,當時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於是根據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鄭再由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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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讓許多民眾無法接受,以下幫大家整理出兩個常見的說法:
1⃣️法官的判決不公
有人認為,法官全盤選擇對被告有利的證詞或法條,像是直接依據第19條第1項判無罪,而非選擇第19條第2項的規定,判決有罪但減刑。
2⃣️懷疑鑑定內容
有人認為,鑑定內容可能有誤,或是認為法院不能僅靠一份鑑定報告作出判決,否則標準會太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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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以上兩個的說法,有些人仍然提出其它觀點:
1⃣️刑事責任的討論
刑法要處罰的是「有刑事責任」的人,所以像是有精神障礙者、未滿 14 歲的人,由於他們判斷能力不足,仍被視為「無責任能力」,因此不會被刑法處罰。而且,世界各國大多都有相對應的法律。
2⃣️鑑定是專業判斷
這個案子的鑑定醫師「沈正哲」有親自發文說明,與精神疾病相關事項的鑑定都屬於專業判斷,不會受到「大眾的意見」與「對受害者家屬的同情」影響,若大家無法接受,提倡修法才是解決之道,而非指責或懷疑鑑定團隊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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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的討論外,有人甚至提出「會不會有殺人犯模仿自己有思覺失調症,並藉此脫罪?」針對這個議題更多的討論,趕快去 YouTube 搜尋「志祺七七 殺警案」,讓你更全面了解這次殺警案延伸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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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趕快 tag 一位法律系的朋友幫你解釋這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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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法整理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7司律二試刑法考題(節錄)】
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適B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B受傷是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B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於修法後,本題甲能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無過失」減免其刑之規定?同學們要「舊題新解」的話,勢必要思考這個問題。
關於無過失減免其刑的理由,謝煜偉老師從「期待可能性減少」(責任減少)的觀點出發,基於人在緊急情況下處於自私與慌亂的人性考量,因而認為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可減刑。由此可推論以下兩點:(註1)
一、判斷上,以行為人主觀心態為減免適用的認定標準,客觀上毋須果無過失才能適用。
二、法律效果上,應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
然而,王皇玉老師對於無過失的判斷,係認為應由法院認定,而非任憑交通事故參與者的一方自行認定。依此,必須由法院來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者最終是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才能減免其刑。(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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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該段整理並改寫自謝煜偉,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頁28。
註2:該段整理並改寫自王皇玉,自認無過失案,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2021年7月,頁15。
刑法修法整理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來分享一個較為困難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於刑法第274條「不得已之事由」產生誤認(客觀上並無不得已的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上卻認為存在該事由),此時該如何處理?
這會涉及到罪責要素到底是「客觀描述」還是「主觀描述」的問題,筆者整理蔡聖偉老師文章的內容,如表格所示。
若認為「不得已之事由」屬於「主觀描述」的罪責要素,此時判斷標準就應該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基準,客觀上是否存在不得已的事由並非所問。
這當然不是行為人想如何主張就如何主張,而是要考量行為人形成決意的動機來判斷。在生母殺嬰罪中,行為人必須處於強大心理壓力的狀態下殺死自己的嬰兒,亦即不得已的事由必須是殺嬰的動機,才能構成生母殺嬰罪。如果行為人沒有處於這種心理壓力,由於期待可能性並未降低,當然沒有辦法減輕刑罰。
∗ 上述內容主要整理自:蔡聖偉,評殺人罪章2019年修法,月旦裁判時報第95期,2020年5月,頁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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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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