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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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5/23-5/29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釋字791號解釋 通姦罪除罪!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因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而違憲。  另外,刑事訴訟法中第239條之但書有關「通姦罪夫妻間得僅對配偶撤告,而第...

  • 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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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3 15: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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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AreReady

    今天立法院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國民黨集結戰鬥力,順利拿下8席委員會召委,我也有幸蟬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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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法案,我也將盡力為大家服務,並在第一時間,排定下周議程。諸如國民黨優先法案的 #揭弊者保護法、#法官法修正(強化司法官評鑑)、#公務員服務法(適度鬆綁兼職、國手代言)。日前司法院來拜會,也提到監護處分多元處遇(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法院審判權爭議等修正草案,攸關社會關注或憲政制度的法案,我也將適時在司委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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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週司委會由我輪值主持,由於立院休會期間,已經累積許多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排定性侵刑後治療配套專題報告(9月27日)、調查局筆錄遭竊及毒品掉包專題報告(9月29日)、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公聽會(9月30日),馬上來為民眾監督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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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109)年底大法官釋字799要求,性侵害刑後治療的場所,應該與監獄有明顯區別。110年7月3日本黨立委楊瓊瓔主辦記者會,踢爆臺中張男性侵收容人,難以入住大肚山莊,意外扯出大肚山莊的租約期限問題,67名刑後治療收容人何去何從?行政院督導的政委、衛福部、法務部互踢皮球覓址消極,前(21)天新聞更是踢爆,衛福部修法朝電子腳鐐監控方向規劃修法。難道因為沒有部會願意積極承擔治療處所覓址問題,政府就決定雙手一攤,#放縱這些幾乎無治癒可能的加害人,#回歸社區成為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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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局航基站丟失毒品案,才在6月初行政懲處剛出爐,本月初又傳出南部地區機動站調查立委政治獻金案,#筆錄竟在調查員眼皮前被證人偷走。以專業為招牌的調查局,何以淪落至此?要人民如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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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先去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福部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國人都認為這是短期的應急措施,但現在各種防檢疫措施愈來愈常態化,隨著邊境管制、隔離或檢疫的電子圍籬、疫調簡訊實聯制,防檢疫措施的法治爭議在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審計部監督甚至立法院,質疑從未間斷。今年5月中以來,全國進入二級、三級的警戒標準,防疫措施愈發深入各行各業,立法院對於整體防檢疫政策、措施的法治爭議,更是責無旁貸應該進行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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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新的會期,We are ready!針對社會關心議題,我與黨團皆已就戰鬥位置,#絕對為民喉舌監督執政當局、#責無旁貸。

  • 刑事訴訟法109年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4 0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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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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