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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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是中篇,來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修正,這裡會講其中的一半:刪除擬制全部上訴與增訂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上訴。 至於,修法的最大重點:...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一(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調整上訴不可分的第348條規定。 這篇先來介紹通姦違憲後,相關條文的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1 17: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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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

  •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5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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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小六法

    【主編】#陳聰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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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收錄最新修訂之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程序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官法等條文,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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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修法202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4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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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讀書館《#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888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在因陳述恐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就特定問題拒絕答覆,訊問人員負有向證人告知此項權利之義務。此一規定被公認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表現,但是關於其適用要件、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在實務上迭生爭議。從2003年至今,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問題已經累積為數不少的裁判,提出值得重視的看法。本次講座的目的在於體系性分析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且提出個人的評論,提供學界與實務界參考。

    《主講人》
    #薛智仁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 綱】
    I.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規範目的

    II.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適用要件

    III.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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