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最高法院認證!中國刑事訴訟法非常可以信任!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可不可信、有沒有保障人權?相信大家心中都有答案(燦笑)。
不過,十年前的一個案子,最高法院可能有跟你不一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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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雄、杜明朗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杜清水,父子三人從中國回到台灣以後,某天他們被警察抓走。他們...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最高法院認證!中國刑事訴訟法非常可以信任!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可不可信、有沒有保障人權?相信大家心中都有答案(燦笑)。
不過,十年前的一個案子,最高法院可能有跟你不一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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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雄、杜明朗兄弟,和他們的父親杜清水,父子三人從中國回到台灣以後,某天他們被警察抓走。他們被指控,涉嫌在中國廣東佛山強盜、殺人,背負 5 條人命。
然而,幾乎所有的證據,都在中國。台灣能看到的,只有中國那邊翻拍的照片、中國公安做出的鑑定報告、中國公安做的筆錄。
也就是說,台灣法庭能看到的「證據」,都是中國那邊 AirDrop 過來的照片和資料。實際上的證據、證人,都留在中國。
一審的時候,法院認為,中國那邊傳來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父子三人涉案,因此判決無罪。
沒想到,二審之後反而認為這些證據可以判斷出他們真的有殺人,因此判決死刑。
案件來回幾年,終於在 2012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確定。但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也引爆許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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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沒有來台灣,只看照片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的時候,審判長在法庭中把證據拿出來給當事人辨認。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證物礙於政治現實,沒辦法叫中國公安把這些東西送來台灣,不過照片和原證物其實是一樣的,所以沒有關係。
另外,像是指紋、碎片的鑑定,法院這邊只看得到中國公安給的「鑑定報告」,但傳了「台灣刑事局」科長出庭作證。
本來就是看圖書故事的案子,又傳了一個不相干的閒雜人等來為這些報告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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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做的筆錄、鑑定資料可信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在審判以外外的陳述,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像是證人,法院就必須把他傳來法庭,在法庭上的講的話,才能當作證據。
不過,法律還是容許一些例外空間。這個案子最受人矚目的爭議就是,中國公安做出來的筆錄可不可信?
最高法院給了我們這樣的答案:
2009 年,台灣與中國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是我們可以藉由「共打協議」,請求中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所以中國公安也可以算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司法警察」,他們做的筆錄也可以算是在「警察面前的陳述」。�
一般來說,台灣警察做的筆錄,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這也是為什麼法院還是要再問一次話的原因。
不過,這時候最高法院卻認為,中國公安做的筆錄是「可信的例外情形」,可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的例外允許規定,認為這些筆錄可以當作證據。
大家都是中國人,不要分那麼細,沒毛病兒。
這個案子最精彩的部分,就是最高法院關於「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到底可不可信的論述: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這句話的意思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對訴訟的公正性和人權保障有顯著進步,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果然牛逼!绝对靠谱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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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杜清水在看守所中去世。2012 年,杜明雄、杜明朗兄弟被判處死刑確定。
2014 年,318 學運爆發,過沒多久,馬英九政府的法務部長羅瑩雪,簽署了許多人的死刑執行令。
其中包括杜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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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父子三人去了一趟中國回來,中國說你殺人,台灣法院就真的這樣判,然後你們就真的死掉了。
你說中國的證據、司法制度不可信?法院可不這麼認為,祖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是高大上、可以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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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刑事二審要多久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刑事二審要多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到剛才為止,有3位精神醫學領域的朋友(醫師)分享這篇給我,並與我討論。也許沒多久後還會有第4位(怕我沒看到的)分享給我…
我本身也是檢方出身,也有從事過公訴,所以可以理解交互詰問的法律上攻防、對於專家鑑定方法的質疑。但是......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代表的是國家,所以不能出現不實、無稽、胡攪蠻纏的胡亂詰問與論告。也許有人說看「電視/電影」裡的法庭戲律師滔滔雄辯如何如何,但是現實和戲劇是不一樣的,更不要說,檢察官不是律師,#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國家當然不能胡言亂語。
檢方(特別是二審檢察官)到底在審理時說過什麼話、怎麼說、到底有沒有檯面下的「媒體運作」,這部分質疑對於檢方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圖像影響很大,也許欠缺現代法治觀念的台灣鍵盤鄉民們會覺得「把專家問到倒判刑好正義好棒棒」,但是檢察官是法律專家,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圖像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不是鄉民。
我認為檢方(特別是高檢署)有必要必須正式說明並予以回應,更應該查明檢方在法庭上的詰問與論告有無欠缺專業的不實內容,如果檢察官在法院裡真有胡言亂語,那麼恐怕有懲處之必要;但如果是媒體胡亂報導,那也應該要正式說明,而不是間接地透過輿論來給予院方、專家壓力,影響審判公正性。
只要有司法精神鑑定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都知道「司法精神鑑定的訪談地點不可能在醫療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例如速食店)」,也應該了解司法精神鑑定在還原行為時點精神狀態上的難題;
檢方對於司法精神鑑定的程序與判讀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對於鑑定結果的打擊,應該聚焦在專業,特別是鑑定方法、檢驗項目與精準度,而不是寫報告的時間。
審判中的交互詰問,對於專家證人的學經歷等各類攻防,是司空見慣,如果報告有利被告,檢方攻擊;報告不利被告,可能被律師攻擊得更嚴重。
重點是:檢察官要懂司法精神鑑定,也要做足功課,對司法精神醫學與鑑定方法進行深入與專業的了解,而不是天女散花般的亂射箭。
(這部分在去年粉專便有討論過:http://bit.ly/3b14vGu )
但另一方面,我也必須說,檢察體系長久以來不做精神鑑定(因為沒錢),所以在這方面的實戰經驗少得可憐,再加上沒時間進修,而體系的某些文化(例如衝組、錯誤的檢察官定位認知)影響下,也會莫名其妙被一些素樸正義感左右。
我之前看過一本論文,竟然有檢察官「素樸正義感」上身,對於保安處分嗤之以鼻,還對著學術訪談者說出「最好判死刑」這種話,甚至對於精神鑑定的「時點還原」等難題一無所知,說什麼「精神鑑定沒有時效性」,檢方不需要做鑑定,證明構成要件起訴就好等不知道從什麼年代活過來的鬼話。
所以如果檢方派出的,是長期不進修的老派檢察官,那他們對於鑑定程序的誤會與陌生,也不會讓我意外。
另外,政治媒體和輿論對於某些扛不住壓力的司法人員而言,會迫使他們屈就媒體,做出一些去專業的行為,這是整個社會都要檢討的。
刑事二審要多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民法官法】
研擬了許久,終於在日前(109年7月2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將會在2023年開始施行,以下跟大家一起來看看這部新的法規。
👉🏻什麼是國民法官?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目的是要增進民眾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也為了反映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在特定的刑事案件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誰可能成為國民法官?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隨機抽選。
但是還是有一些條件限制,譬如不能被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或者有刑案尚未確定等;也不能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系教授或是警察、軍人、民代等職業(詳見第13~15條)。所以吉律已經跟國民法官無緣啦~
👉🏻什麼案件會有國民法官參與?
若被起訴的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或是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以外,將來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細看條文可以發現,有許多眉眉角角值得留意!
🎸國民法官表決門檻
魔鬼藏在細節裡,國民法官法中最重要的第83條中規定了表決的門檻,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有罪認定,一個是針對科刑(判多久)。
首先,針對有罪的認定要有「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決定。白話的意思就是,至少需要有6人同意認定為有罪,但是這6票不能全部都是國民法官,至少要包含1票職業法官。
其次,刑度的評議門檻則要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但若是科處死刑,則是要包含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但是,不像有罪無罪只有兩種選擇,刑度的選擇會比較多,所以若有些人認為要判15年、有些人認為要判12年、10年,每個都沒有超過半數同意,這樣要怎麼認定?所以在第83條就規定,這種情形要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舉例來說,假這9位法官中,有1位認為要判20年、3位認為要判18年、1位認為要判16年、4位認為要判10年。會先從最不利被告的開始算直到累積到過半(且當中要至少有一票是職業法官),這個例子中會以16年為評議結果。
🎸上訴到二審的案件怎麼處理?
原則上國民法官只會在一審時參與審判,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在第92條中規定,關於事實的認定,要原本一審的判決有違背經驗或是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到判決的時候,第二審法院才能撤銷改判。但是原本國民法官參與時的刑度決定並沒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國民法官的判決到了二審被撤銷改判,刑度認定的部分就不拘束二審法院了。
不過,為了避免上到二審依法能撤銷改判時會導致觀感不佳,法規中也有提到「上訴審法院應該要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地行使審查權限」這種宣示性的規定。整體來說,國民法官的目的是為了讓民眾能夠接近瞭解法院審判工作,也期待未來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實際運作,能夠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