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再婚親屬關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再婚親屬關係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再婚親屬關係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再婚親屬關係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失敗者回憶錄0714) 談談我的父親 談談我的父親——李化。那時代他在影圈中算知名人士,而他的人生對我的影響也相當大。 自懂事以來,我就不喜歡父親。我小時候,他每天在外面奔忙,很少在家中見到他。十歲左右,母親就一直跟我和姐姐訴說父親的婚外情。在北平,和到香港頭兩年,我和姐姐幾乎每晚睡覺時都聽到...

  • 再婚親屬關係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4 07: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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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敗者回憶錄0714)
    談談我的父親

    談談我的父親——李化。那時代他在影圈中算知名人士,而他的人生對我的影響也相當大。

    自懂事以來,我就不喜歡父親。我小時候,他每天在外面奔忙,很少在家中見到他。十歲左右,母親就一直跟我和姐姐訴說父親的婚外情。在北平,和到香港頭兩年,我和姐姐幾乎每晚睡覺時都聽到他們爭吵。在北平,他把兩個非婚生的妹妹弟弟,帶到家中要我媽媽撫養。到香港後,他也毫不忌諱地與婚外情人在我媽媽面前招搖。媽媽說,他給的家用太少,不夠用,以致媽媽要做配音工作幫補家中開支。李書唐伯伯那時說,我們兩姐弟,和家中常來往的朋友,都是我家的「妻黨」,也就是站在我媽媽立場、不值父親所為的人。在我14歲那年(1950),姐姐去了廣州讀書,弟妹也被送回上海由他們的生母撫養。有一天,母親告訴我說,她過兩天就會瞞著父親離家出走,叫我不要說出來。我不僅為媽媽隱瞞,而且也鼓勵她離開。家變之後,在雙方朋友斡旋下,父母協議離婚。母親到日本,與一華僑再婚,生下我的同母異父弟弟。因此,連我在內,我實在有五個兄弟姐妹,但同父同母的是我和姐姐二人。

    14歲之後,家中只我與父親二人。1953年,他再婚,娶了他組公司力捧的影星白帆。1955年我在上海書局工作,因可以留宿,我就趁機離開父親,搬到書局去住。一年後,他又與白帆離異。不久,他與影星陳琦同居。1965年陳琦去世,他又跟另一影星同居,直到父親1975年病逝。除這些正式伴侶之外,還有不少關於他與其他女性的傳聞。我年輕時追求真愛,不能接受男女關係的「亂」,心理上跟父親疏離。後來社會經歷多了,認識到人的多面性和人與人關係的複雜,才知道我實在沒有資格去評斷父母的關係和他們的感情生活。

    父親雖然很早就與母親關係破裂,但他對血緣親屬卻十分關懷愛護。他在家中排第二,卻是二房的長子,很早就離鄉工作,一直照顧所有的弟妹。他對四個兒女,也非常疼愛。姐姐和弟妹在陸續回大陸後,在香港的親子就只有我了。那時我在愛國學校學習和課外活動很忙,他的電影事業也忙,我們很少談話。不過,我知道他在拍什麼戲,做什麼事,他也為我的學業和政治思想的進取而在友人面前炫耀。畢業即失業那半年,他有時會表現出對我的失望,但一直關心我的出路。1975年他在澳門病逝,那時中國的文革仍未結束,而我主辦的《七十年代》在左派中備受重視。在他最後給我的信中說,「我能親眼看到你有所成就,瞑目之一。能見到淑英、秉和都能自立,且都向正途邁進,瞑目之二。」他沒有提到另一女兒淑燕,是因為淑燕在文革開始時就寫信給他,批罵他反動,說割斷父女關係。這是讓他心痛的。淑燕後來也醒悟,覺得做錯了。實際上,我在大陸的姐弟,遭遇都不好。只有我在香港的事業仍有發展。一年後,文革結束,我的想法也在吸取教訓中漸有改變,爸爸遺言所說的我「有所成就」,應該不是他所想像的那樣了。

    許多年後,我清理東西,見到爸爸留下的一本老相簿,封面貼著一張紙片,上寫「一九二八至一九六五」。相簿其中一張照片後面,夾了一張紙,留下爸爸的字跡:

    「一九二八至一九六五,悠悠歲月,三十七年。一九二八由廣州去上海,二九年濟南、上海、北京,三一年再到濟南,轉而青島、天津、北京、上海,三二年結束流浪生活返廣州,三六年遷居香港,四零年再遷上海,四一年去桂林,同年返港,四二年返上海,四四年去南京住一年又遷返上海,四六年遷居北京·,我去瀋陽一年,四八年二月由北京返香港,直到一九六八年三月,整整二十年,雖曾赴外地,然不超過一個月,總算是定居了。」

    拿著這張紙條,聯繫到我記憶模糊的不斷遷徙的童年,在那昏亂動盪的時局中,父親作為一個從事戲劇工作的人士,既受政治衝擊,又為了我們一家的生存而不斷謀變,生活如碎片,遷徙如喪犬,真是夠漂泊、輾轉、辛勞了。而我在懂事時,為了他和媽媽的關係而對他冷漠,長大後又忙於追逐自己的事業,沒有跟他好好談過,沒有關注他的一生。對他來說,晚年孤寂,最親近的兒子少去探望他;對我來說,則是失去了補充我人生中少知道的一頁。不免有憾。

    後來,我在一些書籍記載中,找到與父親相關的零光片羽。接下來,我要寫下我認為不可或缺的篇章。

    圖1,1934年一月父母結婚照,後排左二是爺爺李晃雲。

    圖2,1956年二十歲時與父親合影。

  • 再婚親屬關係 在 圍爸喵爸的親子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1 2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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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收養的法律處境

    「同志配偶,目前只能收養親生子女」
    造成哪些現行問題呢?

    1 同志單身才能收養,結婚了不能收養。
    這違反收養自由的權利,這也是性傾向歧視。

    2 已婚同志,得先離婚才能收養。
    這違害了同志的結婚自由,也是性傾向歧視。
    以上兩點都違反釋憲748號性傾向平等的意旨、解釋文。
    要收養機構社工,請同性配偶先離婚再收養,這很不符合倫理,請立委、政府自己來說這種敗德的話,不要讓社工開這種口。

    3 同志單獨收養後,結婚之後,依然不能繼親收養,孩子永遠只能一個爹,或是一個娘。除非,要同志去跟異性戀結婚,不然不能有雙親。
    這違反民法收養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4 如果孩子都是雙方親生的,同性配偶能否收養配偶子女呢?
    因為收養依規定不能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所以都是親生的。應該要「認領」自己的親生子女,而不需要收養。或是直接「婚生推定」,不應該再讓同性配偶走繁複的收養流程,還得冒司法事務官要求驗DNA、駁回聲請、要求婚齡夠長、孩子夠大等荒謬情事。
    自己親生、婚生的子女,應該直接認領或透過婚生推定登記親屬關係就好,根本不需要走收養流程。

    出養方願意出養給同志配偶
    同志配偶願意收養無血緣子女
    出機機構認定有出養必要性
    收養機構與法院認定同志配偶適任收養家長、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法律(立法者)憑什麼限縮同志權益,訂立歧視的748施行法法案?

    #生育平權 #收養平權
    #同志收養家庭
    #照顧兒童最佳利益
    #還同志收養自由 #還同志家庭權
    #性傾向平等 #收養自由

    #繼親收養 是再婚才叫繼親
    #同性配偶收養 是同婚不得不只能用這個名詞收養配偶子女
    #繼親收養 會要求婚齡及和孩子相處的時間
    #同性配偶收養 同性配偶通常是婚前就已一起經歷人工生殖的過程,一起經歷孕期,法院不應當要求婚齡和子女相處時間

  • 再婚親屬關係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01 1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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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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