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tchetlight (淺藍光芒~)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檢察官不服公訴不受理
時間Mon Oct 4 02:39:54 2010
想請問應該是個簡單的問題:
若甲乙間發生車禍,甲方受傷並對乙方提告,
經檢察官對乙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公訴後,於一審開庭前,雙方才和解,
於是法官不經言詞辯論,即判公訴不受理。
想請教的是,雙方已和解了,
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檢方還會不服而上訴?
還是檢方就一定不會上訴呢?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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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5.96.191
→ snowtoya: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 10/04 03:16
推 hcya:不太可能上訴 因該裁判並無不當~ 10/04 07:41
→ hotwingking:是文字上邏輯有問題嘛?雙方和解但撤回告訴了嘛? 10/04 15:54
→ hotwingking: (解釋) 10/04 15:55
→ watchetlight:雙方已和解並撤回告訴,檢方就一定不會上訴嗎? 10/04 22:53
→ alawyer:除非撤回告訴不合法,否則檢察官沒有上訴的必要。 10/04 23:31
→ watchetlight:那若是換成過失致死呢?已提起公訴但雙方和解就沒事? 10/04 23:32
→ hcya:過失致死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與過失傷害不同,因此就算 10/04 23:46
→ hcya:雙方和解,法院仍不能下不受理判決,而要論罪科刑~ 10/04 23:47
→ watchetlight:了解了,謝謝! 10/05 00:05
→ Theme:告訴乃論罪經由檢察官起訴,也稱為公訴(法學界無公訴罪這詞) 10/05 23:55
推 hotwingking:總之 告訴好比是一種申請(意思表示) 檢察官好比是承辦 10/06 00:25
→ hotwingking:人 任何人向公家機關的申請 一定是由公務人員當承辦人 10/06 00:25
→ hotwingking:告訴人即透過意思表示 請求司法機關就被告 為訴追之意 10/06 00:27
→ hotwingking:這實在是沒什麼好解釋了 該懂的都懂了 不懂的還是不懂 10/06 00:29
推 hcya:公訴罪就是非告訴乃論罪的俗稱 T大你這沒什麼好「糾正」的= = 10/06 18:44
推 Theme:公訴罪是記者創造出來的名詞 被誤用至今 為什麼不能糾正? ^^ 10/06 21:53
→ Theme:那些記者不懂法律就算了 但這兒是法律生活板 10/06 21:54
→ hcya:因為是要和非法律人溝通。我覺得只要一個名詞定義很清楚(縱然 10/08 23:15
→ hcya:較難以文見義),且為社會常見的用語,就有使用的價值。提醒相 10/08 23:16
→ hcya:同意義之法律用語為何,並沒問題,但說法律上無這個詞而予糾 10/08 23:17
→ hcya:正,就有點奇怪了。社會常用但法律上沒有的詞很多呢 例如土地 10/08 23:17
→ hcya:持分(法律:應有部分)、切結書(聲明特定事項的書證)等等~ 10/0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