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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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規定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0 07: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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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盤的時候到了‼】

    公教年改法案15大法官會議將召開釋憲說明會,昨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合議庭也分別對審理中的公務員及教師行政訴訟做出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指出,違憲訴訟與釋憲抗爭全面展開了,軍公教退撫改革違憲幾乎已是定論,接著就看我們大法官們的司法良心了。

    李來希說,高等行政法院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舉動可說是「一如預期」,代表受理公教行政爭訟案件的法官開始認同退休公教人員的訴求,也代表過去軍公教的抗爭是走對了方向,他對這些「有擔當」的法官表示敬佩,並預測未來一樣的公教退休金行政爭訟案件,幾乎都不會再進行實質審理,研判承審法官有兩種選擇,一是追隨前庭之例,本於法官職權停審聲請釋憲,二是將己受理的案件暫時擱置,靜待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再行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發出新聞稿內容指出,去年七月一日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新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跟第23條規定。同樣在去年七月一日實施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也明顯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跟第165條規定。

    李來希說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內容是關於優惠存款兩年歸零,第37條講的是所得替代率上限的規定,第39條是針對所得替代率10年緩降,從第一年降到75%,十年後到60%。

    李來希強調,這次法官針對公教行政訴訟案所提出的釋憲聲請,重點在違反平等對待原則,違反財產權保護原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公務人員部分侵害了服公職之後的制度性保障問題,老師部分也違反了憲法第165條規定保障教育者權益逐年提高待遇之規定。他很高興法院能獨立做出判斷,在兩份聲請釋憲文中都有提到退撫新法確信違憲的現象,礙於法治,法官雖無憲法違憲審查權,但對於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即可停止審判,依職權聲請釋憲。

    另外在上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針對有十人提出優惠存款部分行政訴訟,做出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決議,並且就過去大法官會議釋憲案717號曾做出的優惠存款調整並無違憲的解釋,認為這項解釋本身也是違憲,李來希稱讚承審法官試圖推翻過去的釋憲解釋「很有魄力」。

    目前立法院38 位在野黨立委聯署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會議已同意受理,將在週三15日召開說明會,由在野黨黨團聯合推出合適專家學者人選在說明會上做主張陳述。昨天公教團體代表齊聚立法院與在野黨團協商,李來希當場主張大法官會議不能只開說明會「虛應故事」,而是要針對軍公教三個法案合併共同審理,並且一定要進行言詞辯論,讓我方充分陳述主張和意見,這樣才能達到「攻防雙方之間武器能夠對等」。

    李來希表示,他沒想到立委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拖了十個半月,因為受到整個社會氛圍的壓力才受理,這代表大法官「不接地氣、沒有同理心、未積極任事」。

    對於很多人關心釋憲結果會如何,能不能得到平反,李來希也坦言不知道,他說執政黨橫柴入灶硬著幹,我們只有用街頭抗爭和體制內的訴訟並行迎戰,但最後還是要靠選舉翻盤,讓國會生態結構改變,促使法案重新修訂,才有機會回復軍公教的尊嚴與權益。

    #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絕不屈服!
    #跟不公不義的法律,抗爭到底!

    相關新聞連結:
    公教年改法官也有意見 停審聲請釋憲://udn.com/news/story/7321/3803033
    公教年改法官也有意見 停審聲請釋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09003172-260402?chdtv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規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7-0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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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上架🔆
    ▍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
    【作 者】 蘇永欽.郝鳳鳴.鍾秉正.廖義男.林明鏘.孫迺翊.董保城.朱敏賢.蔡志方.陳淑芳.李瑞典.周元浙.何君豪.林超駿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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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讀➔ http://qr.angle.tw/uh7

    ✔年金改革列為新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立法院分別於2017年6月27、29、30日完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三讀程序,由總統於2017年8月9日公布,前二法大部分條文預計於2018年7月1日施行。此次從2017年初啟動之年金改革修法是我國重大的制度變革之一,其影響層面既廣且深,實有必要從法學的觀點,討論此一公共議題,引發社會的參與討論,並提供政府建言。

    ✔本論文集乃分別針對年金改革(草案)、公務人員、教師、軍人及法官之年金改革問題進行研討所發表文章與相關邀稿文章的集結成冊;主要是從憲法及行政法,社會國家原則與法治國家原則檢討此次年金改革的合憲性與合法性,本書定名為「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

    【章節簡介】
    🔺年金改革總論
    🔹年金改革的主要憲法問題/蘇永欽 教授
    🔹2017年台灣年金改革法律分析/郝鳳鳴 教授
    🔹年金改革引言─社會法觀點/鍾秉正 教授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
    🔹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公務員法制度之核心理念與價值
    ─兼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 退休金規定/廖義男 教授
    🔹評臺灣2017年公務員退撫制度之改革
    ─制度改革與信賴保護之衡平/林明鏘 教授
    🔹2017年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之評析/孫迺翊 教授
     
    🔺教師年金改革
    🔹教師退休金制度改革之法制爭議
    ─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為核心/董保城、朱敏賢 教授
    🔹分配正義?平均正義?還是窮困抗辯?
    ─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之退休給付/蔡志方 教授
    🔹教育人員年金改革問題之探討/陳淑芳 教授
     
    🔺軍人年金改革
    🔹從事務本質論軍人與公教年改之差別對待────兼談美軍退撫制度/李瑞典 教授
    🔹軍人年金制度改革之初探/周元浙 教授
     
    🔺司法官年金改革
    🔹各國法官退休制度/何君豪 法官
    🔹初論終身職下法官退養金暨優遇制度────美國法借鏡/林超駿 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d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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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書籍
    🔸憲法及行政法制(第二冊)| 廖義男 教授
     http://qr.angle.tw/65r
    🔸行政法基本十講| 李建良 教授
     http://qr.angle.tw/cp7
    最新圖書、雜誌介紹➔http://qr.angle.tw/mle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規定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4-17 1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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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座談會

    會議地點,高雄醫學大學.済世大樓9F CS915A 教室

    首先,感謝郭應哲理事長、李永明副理事長、陳秋瑩副理事長及林克亮理事、郭玉梅理事,前天(13日)下午至宜民立法院辦公室就「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修法方向,提供寶貴意見到快七點,謝謝他們為全國五萬六千多名私校教職員的權益奔波與努力!
    我國教師退休制度向來採取公私分立原則,民國84年教師法完成立法時,於第25條明定: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然直到民國98年6月12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99年1日1日開始實施「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才讓私校教職員納入退休年金制度,這是政府的怠惰,對私校教職員權益是有所傷害!
    依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之數據,現行台灣私校教師退休年金月退部分,與公校教師之落差極大,在未包括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情況下,單單是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保障,2016年公立大專院校退休教師平均月退休所得76,045元,而私校教師則僅為一次性給付223萬(換算成月領則為9,291元),私校教師即便再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平均15,682元,也僅有兩萬多元。
    另以純新制,年資25年之私立大專教師為例,其公保養老給付加計私校退撫儲金新制之總所得替代率僅為29.97%,遠不及公立學校。
    然而,現行私校教師的本俸以及加給,依2016年正式上路的《教師待遇條例》,皆已明文「準用公校標準」,目的即在拉齊公校、私校教師待遇。退休年金兩者間卻仍存有如此巨大落差,早應有所改革。
    昨天宜民針對勞保年金改革案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衛環委員會審查,這是繼行政院版後,立法院第一個版本! 主要修正方向有:「打開天花板」、「墊高樓地板」、「每年撥補」等。
    而為促進公校、私校教職員平等待遇,改善私校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水準與所得替代率,拉近與公校教職員之差距,宜民將提案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主要修正方向有:
    1. 提高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第4條)
    2. 退撫基金提撥率自12%提高為18%、刪除主管機關35年上限撥繳責任(第8條)。
    3. 強制要求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第9條)
    4. 增訂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第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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