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秀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12.02 司法法制、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質詢】 秀寳今日於司法法制、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質詢財政部次長李慶華。秀寳首先提到私立學校目前是等到領『退休金』的時候再課稅,也就是「前免後課」;公立學校則是在每個月繳『退撫基金』的時候,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 05 16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二)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在 陳秀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2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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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司法法制、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質詢】

    秀寳今日於司法法制、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質詢財政部次長李慶華。秀寳首先提到私立學校目前是等到領『退休金』的時候再課稅,也就是「前免後課」;公立學校則是在每個月繳『退撫基金』的時候,就納入所得課稅,然後在最後領『退休金』的時候就不用繳稅,就是「前課後免」。倘若沒有通盤考量,會造成「前免,後也免」。財政部對此立場趨於保守。
    財政部報告提到,本條例增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撥繳之退撫基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規定(提繳時免稅,領取時免稅),將造成軍公教人員間退休(職、休)金課稅方式不一致,亦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課稅方式不同。秀寳表示不一定要將軍公教放一起,可將教師的部分獨立出來討論。李次長回覆需要通盤考量,預計下會期會將報告送進立院。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3 1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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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敏的教育政策,說給您聽!】
       
    上週因參加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所主辦的立法委員教育政策的發表,有機會能夠向教師們說明過去四年我在立法院的工作,以及我對於教育的想法。簡單來說,我們不能以受限,以及用不同主管機關來切斷每個人連續的人生,制度和法律的設計也理應如此。
     
    也因此,所有我對教育的看法雖看似以就養就學各階段來區分,實際上是以「#教育公共性」,以及「#捍衛教學現場的勞動條件」為兩大主軸。
     
    我認為,教育作為社會流動的重要動能,也涉及教育資源公平性的問題,因此,未來我的教育議題政策理念及相對應的行動會放在——鼓勵獨立思考、促成各群體間的理解和互動,解決因制度僵化所導致的問題等等。並據此提出底下幾點相關政見:
     
    (一)提高公共托育比率,增加普及課後照顧。

    1⃣解決介於衛福部所轄0~2歲,和教育部所轄3~6歲之外,2-3歲空窗期等之制度銜接失當,以及因主管機關不同而導致實際施行上的落差。
    2⃣提高具有公共性的課後照顧覆蓋率。
     
    (二)創造社會混齡角落,長幼共同學習。

    1⃣盤點可用閒置空間,解決法規適用時的問題。
    2⃣在學校雖有不同的年齡就學階段,但在社區裡鼓勵長幼共學,蓬勃社區活力。
     
    (三)平等使用語言權利。

    1⃣國家語言平等法(固有自然語言及手語)通過後,除落實在課程之外,也要避免日常現場仍有獨尊單一語言的學校文化。
    2⃣浸潤多語環境,開拓多元文化思維。
     
    (四)性別平權教育。

    1⃣讓校園成為不同性別氣質的孩子可以安心學習的地方。
    2⃣勿傳遞虛偽不實的假資訊並應澄清,以平等互重為教育的基礎,降低霸凌的發生。
     
    (五)推動18歲公民權。

    1⃣推動18歲公民權修法(憲改)。
    2⃣推動民法下修18歲。
     
    (六)技職體系實習/勞動之制度完備。

    1⃣避免讓技職體系以實習之名,成為提供廉價勞動力的供給站。
    2⃣推動勞動教育納入課程。(大學通識教育亦然)
     
    (七)推廣成人繼續教育,讓社區動起來。

    1⃣善用長者的知識經驗,輔以技術新知,做資訊判讀。
    2⃣為混合社區角落準備,母語、專業知識和再進修均可以是內容。
     
    (八)大學法改革。

    1⃣校園民主與自治,包括學生參與各級校務會議,以及校長遴選等各種專案會議之完整出席權等。
    2⃣增加校務會議代表經費稽核權力及學生比例,強化大學自治的自省能力。
    3⃣學習歷程(含課程規劃設計等)之改革。
     
    (九)私校轉型正義。

    1⃣民主治理、強化監督。
    2⃣公開資訊、健全退場。
     
    (十)捍衛教師勞動權。

    1⃣代理教師及因應少子化之師資勞動權。
    2⃣大學教師(尤其私校教師)任教期間之勞動權及退休相關權益等。
    3⃣評鑑制度之檢討。

    ➖➖➖➖➖➖
    我們做到的。

    2016年2月時代力量取得五席立委,我負責籌組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處理時代力量之國會法案、行政監督及預算審查等各項工作,八個會期以來,黨團提出與教育相關之法案包括有:

    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已三讀)
    → 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固有自然語言為國家語言,創造友善環境,落實平等使用語言的權利

    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待二三讀)
    → 私立學校應透過民主參與機制與公開資訊來強化監督,並立法健全退場機制,保障受教學生和受雇教職員工權益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已三讀)
    → 為銜接幼托整合制度,明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權益,確保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排審)
    → 改善私校教職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間的退休年金落差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其他版本已三讀)
    → 保障偏遠地區受教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已三讀)
    → 增訂學校、主管機關對通報校園性平案件的處罰規定及法源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出委員會,待協商)
    → 由中央立法規定,新增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並納入學生代表,稽核校務基金運作。另一方面,修訂稽核人員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以符合內部稽核自主精神。

    #鳳山向前行
    #惠敏一定贏

    #讓高雄驕傲
    #讓台灣幸福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在 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3 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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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其餘則不違憲。
     
    #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
     
    可能很多朋友還是有看沒有懂,我想對這幾號解釋文的理由與結果,大略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
     
    首先,聲請釋憲的一方主張:年金改革造成某部份人「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受到侵害。
     
    接下來,大法官開始討論有受侵害的群體,他們主張個別條文當中,分別違反哪些憲法上的原則。這些理由最主要有以下幾點,我也先說明這些原則的意思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後就完全不會變動,必須與時俱進、考慮當前的情勢變化。不過,法律仍然要能夠有穩定的秩序,如果法律的變動限制或剝奪了人民權利,又或者增加了法律上的義務,那就不能夠適用在新法生效前就完結的事實與行為。
     
    但是,如果是一個連續的法律關係,例如現在仍未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關係中適用新法,並不會直接違反這樣的原則。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整體的法律秩序要安定,但國家面對社會變遷也需要有所改革,這些內容就必須交給立法者來決定,適度地折衝調和。因此,修法要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要具備充分的理由。
     
    在沒有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下,也必須考慮:人民能不能預料到保障他權益的法律將來會變動。如果人民已經相信這樣的法律會繼續予以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那麼這個法律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
     
    除了目的基於公益,立法者更要考量到原先被保障的人民是否能承受、適應修法後的變動,修改的內容(手段)也必須要採取相對較輕,不會侵害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的方式。
     
    --
     
    綜合這三號釋憲的內容,其實可以分為以下幾組問題以及結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退休之後,能夠拿到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基準』依法調降」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而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年金制度延續,且改革後的年金仍依據年資與本俸計算,也設定了過渡期間,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所謂樓地板設定,也就是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沒有違反生存權的保障,因此合憲。
     
    📌退撫基金的共同撥繳費用基準調高,也就是說個人負擔比例調高,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調整在法律通過施行後才開始生效,並不會影響人民工作權,並且也延後基金可能破產時程。這有很重要的公益目的/目標/效果,因此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退撫基金當中因年金改革而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而是讓退撫基金更能夠延續運作,所以並不違憲。
     
    📌至於「退休/伍後轉再任職私校,支領超過一定金額薪資就不能再領月退」,大法官則宣告違憲。原因在於這樣的法律條文限制了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工作選擇,也可能針對了中高齡群體,並且規範內容(手段)並不能很妥適的達成目的,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的保障。
     
    📌最後,「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與調降比率『多少』」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但是指示如果目前階段性目標(延續基金至少在2050年不會破產)達成後,應該適時依據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調整修正。
     
    希望運用我的專業在這篇文當中清楚的向大家解釋,今天這三個眾所矚目的大法官解釋,到底對年金改革有什麼影響。我很樂見於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透過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的互動,更進一步說明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與實質內容,不過我也很遺憾看到費鴻泰委員不僅反對年金改革,認為修法「違憲亂政」,也參與了年改法案的釋憲聲請連署。
     
    我希望 費鴻泰(阿力克司) 委員鞏固票源無條件反對改革之外,也可以嘗試讓政策有更多深度的討論、詳細的說明,這樣才是能推動社會進步、讓未來的年輕人有願景、敢作夢,所需要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12-24 10:14:08

    2013 05 16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二)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六)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12-24 10:14:08

    2013 05 16(下)立法委員王惠美於司法委員會質詢節錄片段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二)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六)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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