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示送達生效日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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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生效日計算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

  • 公示送達生效日計算 在 H&C Mode de Vi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7 15:00:08
    有 2 人按讚

    🎉年中酬賓大回饋!現貨滿萬送回饋開跑!!
    (Hermes、Chanel所有商品,預購及特價商品、訂金、水果,恕不參加滿萬送千活動)

    ✔️資格限定:有成功於H&C Mode de Vie粉絲專頁交易過的粉絲
    (別懷疑就是你!⚠️只有水果交易者除外)

    ✔️活動時間:2021年6月18日0:00~2021年6月28日24:00止。
    🎈活動內容:
    1、下單、並兩日內完成付款程序,即享購買之現貨商品累積總額「滿1萬送1千」的回饋金優惠,期間現貨消費金額均可累計,越買越划算!

    2、限單一FB帳戶消費之金額累計回饋金,恕無法多戶累計。

    3、抵用回饋金,將統一於2021/6/29~2021/7/5間透過粉絲專頁私訊個別通知。

    4、回饋金使用期限為:
    2021年6月29日0:00起~2021年8月31日24:00止。

    5、回饋金使用方法:
    期間不限消費、所有商品皆可抵用(水果、預購商品、訂金除外),抵用回饋金額無上限,多於回饋金額度之金額需付款補足,多的回饋金可以於期限內繼續使用,但恕不兌換成現金、找零、或延後於期限後使用。收到商品7日內完成換貨,超過時間將不受理。
    本回饋金活動為附使用條件及期限之贈與性質,須依本公司所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始生效力。

    ✔️如需刷卡,刷卡手續費另計,計算回饋金以商品原價進行統計。

    ⚠️注意事項務必閱讀,下單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購買時請確認尺寸,不接受退貨、可接受換貨,換貨請於送達後7日內完成(以訂單顯示到貨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活動期間換貨之實際成交金額亦可累計金額。但超過期限尚未換貨完畢,恕無法累計金額。
    ✔️逾期未使用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活動最終決定權與解釋權,皆以H&C Mode de vie為準。

    ♥️範例:
    6/20 購買參加活動之商品10000元(並於指定時間內付款完畢),6/25 再度購買參加活動之商品24000元(也於指定時間內付款完畢),則總消費金額至6/28為止,共消費34000元,計算之回饋金為3000元。
    此回饋金將可於2021/6/29開始~2021/8/31日期間使用,購買商品結帳時先抵扣3000元後,餘額再進行後續付款。(⚠️預購商品、訂金、水果商品除外)

  • 公示送達生效日計算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8-25 08:53:14
    有 178 人按讚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計算,惟處分未為救濟教示,又相對人未提行政爭訟,則時效自何時重行計算?(是處分生效後30日,抑或是1年屆至時?)

    ◎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六
    【法律問題】
    甲(行政機關)對乙(人民)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1年內聲明不服,又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討論意見】
    甲說: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日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此之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係指行政處分作成後,因得聲明不服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對之聲明不服;或已對之聲明不服,因救濟程序已終局終結且已確定而言。另訴願之救濟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惟書面之行政處分,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而其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依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則書面之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者:1、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於30日之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則該行政處分應待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始成為不得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2、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於處分書達到後1年內提起訴願,因該訴願已經依法擬制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則該行政處分不因訴願遲誤救濟期間而成為不得訴請撤銷,亦應待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始成為不得訴請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3、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處分書達到後逾1年始提起訴願,因該訴願無從擬制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處分應於救濟期間屆滿(即行政處分達到後滿30日)時成為不得訴請撤銷,時效期間應於救濟期間屆滿時即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日時重行起算。4、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處分書達到後逾1年皆未提起訴願,原無擬制為於法定期間提起救濟之可言,行政處分應於救濟期間屆滿(即行政處分達到後滿30日)時成為不得訴請撤銷,時效期間亦應於救濟期間屆滿時重行起算。
    (二)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係為處理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致發生提起救濟未符合救濟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而設
    ,非為變更原有訴願救濟期間之規定,苟立法目的意在變更訴願之救濟期間,逕以訴願期間定為1年,既明確易懂,且不致發生紛歧見解,何須作如現行法般易遭紛擾之規定。況訴願之相對人於訴願書達到後逾1年仍未提起救濟,足見其無提起救濟之意,應認自始即無以法律規定延長其救濟期間之必要,自不得解為救濟期間延長為1年。
    乙說: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年時。
    書面之行政處分,未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達到後1年內提起救濟,即非逾期,是於此情形,救濟期間應為1年,亦自此時起,行政處分始成為不得訴請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
    四、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
    五、大會研討結果:
    (一)本議題未作成決議,僅供法官參考(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實到人數:56人,採甲說17票,採乙說20票,均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二)建請最高行政法院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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