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高雄好過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考察這點基本事 #形式以外內容更是重點 文:陳信諭 醫師、洪正 Âng Chèng、三民惟新 陳柏惟、左營楠梓翰-李欣翰、鳳山李雨蓁 Lí Ú-chin 又有考察報告上新聞了! 這次是無黨籍新竹縣議員嚴永秋去年赴南歐考察13天的報告,內容僅有:「1.人很善良,在那古『積』保『侟』的很...

  • 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26 19:30:00
    有 192 人按讚


    #考察這點基本事
    #形式以外內容更是重點
    文:陳信諭 醫師、洪正 Âng Chèng、三民惟新 陳柏惟、左營楠梓翰-李欣翰、鳳山李雨蓁 Lí Ú-chin

    又有考察報告上新聞了!

    這次是無黨籍新竹縣議員嚴永秋去年赴南歐考察13天的報告,內容僅有:「1.人很善良,在那古『積』保『侟』的很完整,很原『使』,不會使人破壞。2.環境綠美化,空氣很好,交通便利,值得我們『界進』。」。報告一上網,又引發網友大罵。然後又翻出了數篇知名報告奇文共欣賞一番。

    然而,這樣就完了嗎?

    2個月前,我們在〈考察應該怎麼考?〉一文中,提到,好過日協會成員全非公職,出國考察市政建設除了自掏腰包,事前做功課事後勤讀書,陸續已撰寫39篇涵蓋交通、產業、防災、文化等各層面報告,並以此作為相關政策的參考。

    我們並不認為自己做得很好,只是認為,若民間組織可以做到,用稅金出國的議員官員更應以好過日為最低標準。

    說實在的,選上公職標準應該更高,最近居然有人用「考察報告全文公開」作為選議員的政見,這不就像是承諾「我上學會寫功課」一樣嗎?

    考察的目的,在於從世界其他國家學習其建設、政策,並從實地體驗,了解當地人民體驗,政策推動實際運作狀況和困難,進而作為我市政策制定推動的參考。

    也就是說,考察「考到什麼?」,以及「能不能用在政策面上?」才是重點,寫報告只是極表面的形式。而現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考察報告,也早已依法全文公告於「公務出國報告網」,地方政府也比照辦理,如「高雄出國報告-政府公開資料」均可查詢,民代若只是比照,只是「基本」,一點都算不上「進步」。

    為了進一步監督好議員的考察品質,好過日全體成員共同承諾,若參選公職的夥伴當選,保證:

    1. 出國經費補助核銷後全數公開
    2. 出國前公開預訂考察議題並納入市民意見
    3. 回國後公開向納稅人報告並接受批評
    4. 考察報告提供市民回饋方式,如果表現不佳,我們明年提案自刪預算

    透過公開報告的方式,我們會強調考察所見所得會運用在哪些政策制定上,或作為支持/反對哪些政策的依據。而我們也希望邀請市民參與討論,發表意見,畢竟有些「民間考察」或是我們在世界各地暗樁提供的資訊品質,可是勝過政府很多啊!

    我們一直在做的事,未來會做得更好。這就是「高雄好過日」的承諾!

  • 公營事業機構有哪些 在 家醫/職醫_陳崇賢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0-10 07:30:00
    有 12 人按讚


    【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 不想點連結的,直接下面看 ---------------

    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