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平交易法第2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平交易法第2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平交易法第2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使用平台時只能提供店內價」及「強制合作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裁罰新台幣200萬元罰緩,並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7的網紅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之前有新聞報導,有人透過系統性的操作,跟小吃店、自助餐廳店家說,「如果在營業時間鎖定觀看特定新聞台,就可以免除每個月的收視費用」,我認為這不但沒道理,而且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25條。 因為,以往都是聽說新聞台付錢給特定用戶來買榜,沒有聽過第四台業者花錢要求收視戶看特定新聞台,這不但對第四...

  •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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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使用平台時只能提供店內價」及「強制合作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裁罰新台幣200萬元罰緩,並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除了OTT平台大賺外,另外一個大熱平台就屬外送平台,尤其在前陣子禁止內用後,大家真的外送一直叫。然而消費者愛用(也愛抱怨)的foodpanda,卻因為與合作餐廳的相關規定,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進行懲處。​

    據使用經驗,消費者透過foodpanda訂購外送餐點時,foodpanda會向消費者的每筆訂單收取外送費用,同時該筆訂單也會向合作餐廳收取大約三成的服務費用,foodpanda向合作餐廳收取的費用已造成合作餐廳極大壓力,因此先前合作餐廳會將餐點適當調漲以符合營業成本規劃避免倒閉,而「店內價」也作為foodpanda一個特色行銷,增加消費者使用外送平台的意願,但也時常聽聞消費者發現標示店內價但卻不是店內價的情況,此種情況恐有廣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情形。​

    不知道foodpanda是不是為了改善這狀況,原本合作餐廳能夠自行決定外送價格,卻變成一定要用店內價,外送餐點的價格不能高於原本內用價格,對於合作餐廳來說,幾乎等於是所有餐點都打7折售出。但是餐飲業者本來就可以因應不同情形來決定不同售價,如此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消費者也能自行選擇要不要接受餐飲業者的不同售價,foodpanda的規定等於強迫餐廳吸收額外支出,不讓餐廳合理分配成本售價,要說贏的人是誰?毫無疑問是foodpanda,因為它既向消費者收取外送費,又向合作餐廳收取抽成費用。​

    於是公平會就跳出來啦,公平會就說foodpanda這樣很不應該,這種情況等於內用顧客還要分擔外送的成本?而且強制店內價的規定,也確保foodpanda的價格不會高於其他外送平台,這樣子要怎麼公平競爭!?​

    除此之外,foodpanda還限制合作餐廳不能拒絕顧客自取的訂單,這會造成合作餐廳的外帶與自己在foodpanda上的顧客自取進行競爭,WTF?而且同時foodpanda還是能夠抽成。​

    最後公平會認定,foodpanda強制店內價及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的規定,應該馬上停止這些行為,還要裁罰200萬元的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在這裡​
     ➥ https://reurl.cc/L70GoK​
    ━​

    身為外送平台愛用者的小編,非常支持公平會好好審查外送平台,已經知道許多業者即便與大熱的foodpanda外送合作,也因為無法長期負擔foodpanda的抽成及規定紛紛倒閉,個人是覺得這些規定有點賺時機(疫情)錢。​
    而且foodpanda煩人的規定才不只這些,比如說,因當日食材不足要改單卻無法改單,最後只有消費者吞下那筆單,或是餐廳吞下那筆單這兩種結果,誰要!​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外送平台 #foodpanda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 #富胖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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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8 12:29:43
    有 4,102 人按讚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1.文心大慶,不可
    2.勝美有禮,不可
    3.和宜極美,不可
    4.和築好好窩,可
    5.長虹天擎,可
    6.富宇凡爾賽,可
    7.遠雄之星8,可
    8.鼎泰中城,可
    9.誠邑築,可
    10.惠宇G0系列,可
    11.達麗,綁約(一年)
    12.藏富滿滿,可
    13.聯悦聚,說不可但合約沒寫
    14.微笑之心,可
    15.豐謙蜜之地,可
    16.惠宇千曦,可
    17.總太洲際W,可
    18.鉅虹水岸岩,可
    19.精銳萌未來,可
    20.昂峰謙若樹,可
    21.碧根21,可
    22.國泰plus, MEGA,可
    23.精銳fun未來,可
    24.黎明觀邸,?
    25.沅林築青 ,可
    26.昂峰鉑麗 ,可
    27.順天謙華,可
    28.順天豐華,可
    29.富宇峰景/松禾苑,可
    30.新業築願景,可
    31.浩瀚森之道,可
    32.總太陞霖太美,可
    33.鴻邑晴川硯,可
    34.泓瑞水美捷堡,可
    35.新業自由居,可
    36.大鑫大心,?
    37.惠田森聆苑,?
    38.元城文學苑,?
    39.寶睿新湛,可
    40.達麗居山 ,可
    41.大城樂好事 ,可
    42.東方博舍,可
    43.小時代2,可
    44.大毅人人幸福,不可
    45.順天景美,?
    46.勝美新東區,不可
    47.麗寶微笑世界,可
    48.鉅虹森CASA 可
    49.大毅家幸福 可
    50. 崛世回興大,可
    51.富宇海德公園 可
    52. 富宇中央公園,可
    53. 總太覓蜜,可 但綁一年
    54.佳鋐科藝,不可

  •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5 16:24:26
    有 126 人按讚

    建商或是房仲業者為了促銷房子,經常會利用漂亮美觀的照片、影片、文宣等等素材,放在電視、網路或海報、傳單中進行廣告行為,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然而如果廣告內容誇大不實,或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讓消費者遭受誤導的話,就會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這些廣告不實的情況,常見的有業者未告知建材、土地分類、面積不實、公共設施不全、夾層屋是否合法、停車位使用方式等等。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業者如果違反的話,公平交易委員會命令業者停止或改正,否則可以對業者處以罰鍰。

    另外消費者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業者所隱瞞的資訊非常嚴重時,消費者也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但是這些事後求償的行為,都不如消費者在買屋前做好功課,事先預防來得有效😏😏所以買屋之前,記得一定要到現場看屋,問清楚購買細節,並且仔細審閱購屋合約,才能夠盡量避免購物糾紛囉!

    想知道更多購買工作室的細節嗎?別忘了今晚8點鎖定瑩真律師的頻道囉!🥰

  •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3-18 19:43:23

    之前有新聞報導,有人透過系統性的操作,跟小吃店、自助餐廳店家說,「如果在營業時間鎖定觀看特定新聞台,就可以免除每個月的收視費用」,我認為這不但沒道理,而且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25條。

    因為,以往都是聽說新聞台付錢給特定用戶來買榜,沒有聽過第四台業者花錢要求收視戶看特定新聞台,這不但對第四台業者來說,沒有任何商業利益,對其他新聞台來說,也會形成不公平的競爭。

    因此,在上週質詢時,我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是否有不公平競爭的情況,查這些新聞台的營業收益、支出、廣告業主及收益清單,來看看他們是不是有「與收視率不相稱的廣告收入」,甚至花錢買廣告的公司根本沒在台灣營業賣商品。

    感謝公平會黃主委願意重視我的意見,當場答應立案調查,並在一個月後給出調查進度。

    #電視台競爭要公平
    #後續我會繼續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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