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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1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3-10-09 18:16:48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公平會指出,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取代國內線航空與長程客運,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的獨占事業,公平會對高鐵漲價不能再無作為。經濟委員會也通過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針對台灣高鐵不當定價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佳龍在提案中說明,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具有壓倒性地位之獨占事業。但台灣高鐵自營運開始,即濫用合約規定,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120%作為自訂費率,並在連兩年獲利、轉虧為盈下,仍片面調漲票價,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行為」之嫌。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並獲得經濟委員會無異議通過。
林佳龍也質詢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調查高鐵的結果何時可以出爐?吳秀明主委則表示,估計要三個月,應在年底之前。林佳龍要求,公平會應加速調查腳步,減少民眾忍受高鐵漲價惡果的時間。同時依照公平法第41條規定,獨占事業不當定價若遭裁罰,最高可罰到前一年度銷售金額的10%,以高鐵去年營收340億來算,最高便可罰到34億,政府並非沒有應對高鐵漲價的政策工具,公平會該負起應負的職責。
而針對近日民生物資漲價的狀況,林佳龍指出,經濟部對外表示將監測通路商物價變動狀況,若有違反公平法,將送公平會查處;公平會也公開宣示將主動出擊,調查中上游廠商是否有違規行為。公平會既已做出宣示,就應積極執行。
另外,針對公平會之前裁罰九家民營電廠63.2億遭行政院訴願會駁回一事,林佳龍詢問吳秀明主委,行政院訴願會稱公平會的處罰「草率」,是否可以接受?吳秀明主委表達不能接受。吳主委也說明,新的處罰金額會在11月中旬前出爐,林佳龍則希望公平會對罰金不要預設上限,類似吳主委先前「新罰金不會比63.2億元高」的發言顯有失當,公平會應嚴守自己的立場。
公平交易法第11條 在 呂漢威理財實戰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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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質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 李鎂】
議瑩今天質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有兩點問題向主委討論:
1. 鳳梨價格議題
中國2月底通知3月1日起暫停台灣鳳梨輸入,這事件一度引發農民擔心鳳梨價崩,但是台灣國人大團結各界呼籲民眾多吃鳳梨、揪團下單或企業團購鳳梨,短短不到幾天,台灣內部已增加認購訂單4萬噸以上,追平一年外銷中國的鳳梨銷量,政府也協助拓展外銷通路等手段,盼穩定鳳梨價格。
屏東縣政府近日(3/5)有接到屏東鳳梨農友反應,鳳梨價格產地價均價1台斤13元,有不肖貿易商到產地詢價,就藉口說因為中國禁銷台灣鳳梨,想壓低價格以1台斤10元的低價來收購。公平會對於此事是否有掌握相關資訊,針對國內主要盤商進行瞭解及宣導?
然而7-11與全家卻推出預購促銷鳳梨每箱10公斤只要399元的促銷,但一箱399實在太低,同樣是產地直送,大樹農會自己賣每箱10公斤鳳梨含運費也要500元。且依照目前行規,國內宅配1箱10公斤運費100至120元,紙箱現在成本一個約40元,昨日全台鳳梨批發價每公斤約33元。如果一箱只要399,換算下來農民根本不敷成本,議瑩希望公平會能多留意此事,千萬不要為了因為幫忙促銷台灣鳳梨,反而犧牲農民權益。
2.最近房地產交易熱絡,公平會對於不實不動產廣告之查處情形為何?
去年預售案房價飆升速度快,也出現了建案亂象。在購買預售屋時,一般人只能從建案廣告傳單、配置圖及樣品屋來判斷喜好,不過很有可能,你所看到的內容和未來實際的成果並不會一樣,這些建案也會因此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吃上廣告不實罰單。
今年1月20日就對新竹市東區某建設及某不動產 公司,分別祭出120萬元與40萬元罰鍰,因為傢配圖顯示「虛線之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消費者會誤以為是合法使用,而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這種誇大不實廣告的案例層出不窮,建設公司的資本額往往非常龐大,主委是否認為這些祭出的罰單對建商根本只是九牛一毛?
希望公平會能站在消費者立場上著想,重新審視對於建案不實廣告的罰則是否過輕?畢竟對於百姓來說買房子是一件人生大事。(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對不實廣告的罰則可以從5萬罰到最高250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第11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廠商透過契約將我的零售價綁死行不行?
腹二代貓助理在我國販售「高熱量肥宅快樂水」,由於喝起來實在讓人感到身心富足,在市場上極度熱銷,便成立了「腹二代」之獨資商行,並開始將其商品售出給多家經銷商,並簽立經銷契約,且在契約中約定售價每瓶不得低於40元新台幣,如有違反,貓助理將停止供貨並終止契約。
經銷商告狀俠由於市場競爭太過飽和,為了促銷自己生意時,提供促銷價每瓶30元之促銷活動,由於太過熱賣而遭貓助理發現,遂以售價過低違反契約約定,停止供貨與告狀俠,告狀俠一氣之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舉發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禁止限制轉售價格。
Q:請問貓助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嗎?
A:如果貓助理不能提出合理的正當事由,貓助理的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規定問題!
👉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法是在規範上、下游事業間之垂直價格限制行為,即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如果事業透過限制手段剝奪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則交易相對人將無法依據其各自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這樣的情況將導致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
👉那甚麼是限制價格的行為呢?
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成立,並不以交易相對人實際上是否有因違反配合措施而蒙受任何不利益或事業之限制手段是否具有實效性為必要,亦即事業對交易相對人銷售商品時「在心理上形成壓迫,致有維持轉售價格效果之虞時」,即構成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
然而如果一昧的禁止所有限制價格手段亦可能有反面效果問題,故如果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在此限制之但書規定,而所謂的正當理由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中之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例如:甲經銷商強調服務及資訊之提供,因而訂價較高,乙經銷商因不提供服務及資訊,產品售價較低,結果使得消費者至甲處取得產品資訊或服務,卻因價格考量轉往乙處購買,如此,將會使甲失去加強服務品質之意願。因此,自防止搭便車之觀點而言,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對於服務品質之維持將有所助益。
不過對於正當理由的之提出並不是嘴巴講講,或釋明理由就好,而是要由事業提出一定證據證明,透過限制轉售價格或有相較於自由訂價,更具促進競爭效果時,方例外得依該條項但書規定主張其正當性。
所以回到本文案例,貓助理和告狀俠約定轉售價格之限制時,貓助理雖然並非約定以違約金的方式處罰告狀俠,然而約定停止供貨之手段,實際上已經影響告狀俠對於其轉售商品定價之自由,如果貓助理並不能證明在限制轉售價格或有相較於自由訂價,更具促進競爭效果之正當理由時,貓助理即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之問題,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且如經命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後,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