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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函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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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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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踢爆1】徐乃麟衰成活招牌 「Q點支付」誆日領60萬騙23萬人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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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近年日益普及,國內有不法傳銷業者看準這股風潮,推出名為「Q點支付」的傳銷方案吸金,聲稱藝人徐乃麟也是Q點商家,標榜會員只要買積分儲值或拉下線,除可獲消費優惠,每月還有回饋與獎勵,讓投入的錢越變越多,猶如聚寶盆。對此徐乃麟怒斥:「胡說八道!從來沒有!」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此為非合法電子支付,涉違《銀行法》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最高面臨10年有期徒刑,目前檢警也已介入調查。
《蘋果》調查,「Q點支付」去年8月推出,經營管理是由去年12月18日在金門成立的「Q點國際社群經營管理委員會」負責,主委為錢保誠,在YouTube上還有廣告宣傳影片,業者強調,「Q點支付」是有消費回饋的虛擬貨幣,也是一個全面開放的網路支付平台,會員無論購買積分儲值,還是拉下線加入,每月都能持續產生回饋,如此下去就能日領2萬美元(折合台幣約62萬元),在此誘惑下,成員規模擴展迅速,迄今會員已逾23萬人。
記者透過管道找到上線「吉米」及暱稱「團長」的組織幹部,日前也上線報名參加說明會,當天前往位於台北市重慶南路商辦大樓的會場,進入室內赫然發現,現場聽眾多為半百長者,負責上課的「游老師」表示,民眾只要用手機下載「Q點支付」APP註冊,就能以美元固定匯率1比31,向上線購買名為「餘額」的點數儲值。
游老師指出,「餘額」過戶後,其中兩成自動轉為「積分」,剩下的餘額可在特約商店直接消費支付,也可選擇轉為6倍積分;積分雖無法進行消費,但每日都有千分之二又轉換成餘額,如此一直循環下去,餘額緩慢不斷增加,會員同時也可將餘額再賣給下線獲得獎勵,讓投入的資金越變越多,猶如聚寶盆一般。當天游老師聲稱,目前已知有5到10名成員,「每日領2萬美金!」現場台下長者聽聞立即鼓掌叫好。
游老師還強調,國際化的「Q點支付」除能以多國貨幣支付,還推出虛擬貨幣「Q點幣」,她說:「我們沒有公司,所以叫做『去中心化』的理念。」並聲稱透過區塊鏈技術開發,已有38個「Q D Chain」節點遍布全球,廣告宣傳影片中還指稱「企業以太坊聯盟創始人」及「ConsenSys」參謀長Jeremy Millar,就是「Q D Chain」技術創始人。惟對此Jeremy Millar已透過「ConsenSys」嚴正駁斥。
記者直擊,會場後方業者也找來特約商家,販售堅果、小魚乾等零食,標榜全都能用「Q點支付」,商家還強調「2折消費」,解釋:「你轉20塊給我們之後,就回饋16塊到你的積分,就是打8折回饋給你!」而在調查過程中,業者甚至誇張地佯稱,「Q點支付」中的餘額也能用來買房子,但經記者詢問,才解釋前提是必須賣方也願意接受積分來進行房屋交易。
據悉「Q點國際社群經營管理委員會」去年成立大會當天,時任金門縣副縣長的吳成典也出席站台,對於幕後負責人,「團長」僅透露:「這個平台是台灣人創立的,華人以中國市場比較大,所以剛開始它是用簡體字,但是你可以看它現在也有繁體字。」而針對「Q點支付」因聚寶盆效應出現的泡沫化風險,業者也無法提出具體有力的解釋與解決之道。
對於被指為Q點商家,徐乃麟昨喊冤指出,曾與「Q點支付」成員同時出現活動會場,是因為使用對方的場地,「我是為了賣自己公司的產品,Q點支付跟我完全沒關係!」對於肖像權被冒用,他無奈表示:「我們這種名人到哪裡去,人家都會誇大嘛!」強調近日會寄存證信函要求撤照。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指出,「Q點支付」並非合法電子支付業者,卻向民眾收受儲值款項,恐違《銀行法》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分別得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其中電支條例最高可併科罰金5億元,雖然業者宣稱去中心化無公司,但會員只要向下線收款並給付「餘額」,仍有可能被視為「共同實際經營」觸法。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則說,「Q點支付」非合法報備的多層次傳銷業者,卻用拉下線加速回饋方式攬客,倘若公平會接獲檢舉,將移請司法機關查處。
銀行局最後呼籲,投資非法業者可能造成自身權益損害,民眾投資前要審慎評估,隨時保有風險意識,並確認業者的真實性,多一分查證、少一分傷害,莫待平台關閉、上線跑路,才後悔莫及。(特案組/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5/1533402/…
地下支付實測 店家坦言「用的人不多!」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5/153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