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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之擔保責任>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聊一個常見的問題,此問題是買受人買受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本身並沒有任何瑕疵,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維護之共用部分(共有部分)卻發生如管線漏水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對出賣人主張買賣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通說與實務均認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發生瑕疵時,仍會構成買賣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理由在於:
首先,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既然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同使用部分,則共用部分之瑕疵自為買賣契約內之標的物瑕疵。
此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既為出賣人所應負之無過失責任,則無論瑕疵發生原因是存在於共用部分(如公共管線漏水),或專有部分,只要瑕疵確實影響房屋之效能與價值,出賣人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至於出賣人抗辯主張共用部分之瑕疵,應由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因此自己無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然而,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法定責任性質觀之,無論瑕疵之發生可否歸責於出賣人或其他第三人,以及無論該瑕疵是否應由第三人負責修繕(如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修繕共用部分),均不應影響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7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寓大廈頂樓漏水怎麼辦?
基隆多雨潮濕的天氣,使家家戶戶都可能會遇到壁癌、漏水問題,若是一般獨棟透天厝,可能自掏腰包處理,沒有問題。但是現今社會多公寓大廈,複雜的產權糾結,共有與專有等,使得修繕責任與修繕費用的歸屬,就出現很多疑義,也每每成為住戶與管委會糾紛的來源。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以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例外於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時,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其中需注意點為,該例外應由該住戶負擔費用之情形,根據實務見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雖得另為決議或規定,但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並僅得於可歸責之範圍內令其負擔,不得任以多數表決方式,要求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逾可歸責範圍之費用。
另又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費用負擔之決議,應衡量可歸責之事由及程度與修繕費用發生之因果關係,不能藉由多數表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課予不符比例原則之不利益分擔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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