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解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解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解釋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2 年前的今天,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法院一審被判決必須搬離再興社區,但是最後二審勝訴,法官認為愛滋病患也有居住自由。 - ⚖️被法律拒於門外:愛滋病患 2005 年,專門收容愛滋病患及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再興社區租了一間房子。但是,再興社區卻表示,關愛之家的遷入違反新修正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解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2 年前的今天,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法院一審被判決必須搬離再興社區,但是最後二審勝訴,法官認為愛滋病患也有居住自由。
-
⚖️被法律拒於門外:愛滋病患
2005 年,專門收容愛滋病患及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再興社區租了一間房子。但是,再興社區卻表示,關愛之家的遷入違反新修正規約:「住戶不得將社區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
關愛之家則認為,他們並未收到通知且未參與開會,因此不應該受新修正的規約拘束,又認為再興社區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限制社區不得安置愛滋病患,妨礙住戶的使用自由。
2006 年時,一審判決再興社區勝訴,關愛之家的愛滋病患必須遷離社區。法官認為,再興社區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且沒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的自由」,社區新修正的規約也符合公序良俗。
另外,判決也指出,這個規定不是限制愛滋病患「居住」於此,而僅是為了住戶的健康及居住品質,而不得作為「收容或安置」愛滋病患的用途。
此外,考量到關愛之家收容人數比例偏高,佔台北愛滋病感染者的 1.68%,再興社區是純住宅區,住戶密集,增加接觸及傳染機會,對於住戶的衛生健康和心理造成威脅,判決關愛之家違反規約「不得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必須遷離再興社區。
-
⚖️二審逆轉!
2007 年 8 月,二審判決逆轉。
同一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上路,《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及安養權。
法官也強調,愛滋病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也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親吻、蚊蟲叮咬及日常生活中如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上課等,並不會傳染愛滋病毒。
而且愛滋病患在接受雞尾酒療法治療後已有效延長生命,法官認為人類並非不能與愛滋病患共存,社會應該減少對愛滋病患的排擠與歧視,因此新修正的規約明顯是違反公序良俗,再興社區不得以此規約要求關愛之家遷離。
-
⚖️愛滋是醫療問題 更是人權問題
這個案子暴露的問題是,社會最不缺少的就是歧視,存在於對性別、種族、或某群體的「不理解」,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法官賦予誰權利、要求誰承擔義務,往往有自身的價值判斷及理念,因此很可能因為一個見解,維持了部分居民的安心,卻關上愛滋病患回家的門,也關上讓大眾理解並減少歧視他們的機會。
但愛滋是病不是罪,應該還給他們應有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