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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不給 出勤紀錄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是週三,又要來送上我們和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貼文啦!上週與大家聊到了雇主是否可以預扣薪資做為補償,不知道大家都看了嗎?今天的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發生勞資爭議的時候,最難的就是舉證且找出適合的法規,並有條理地闡述自己的訴求...
出勤紀錄是可以反映出員工工作時間的重要資料,無論是對雇主或勞工而言,
在法令上出勤紀錄都有著高度的意義,本文希望透過簡單的法令介紹與問答,
讓你了解更多有關出勤紀錄資訊!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6/Attendancereco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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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DrqJjO6
出勤紀錄指的是一般公司用打卡或簽到來記錄員工工作時間的資料,
由於勞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休息及休假等認定常常會產生爭議,
如果雙方平常相安無事當然就不會在意,一旦發生勞資爭議,
那就必須找出一個依據去推定勞工過去的工作時間為何,
為了讓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記錄更加明確,
所以勞基法課予雇主義務,以備作為勞資爭議之佐證依據。
http://imgur.com/vpwqiZq
勞基法不但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
而且也必須要記載勞工的出退勤時間到「分鐘數」為止,
才能真實反映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另外該紀錄並不限定格式或記載方法,最常見的當然就是一般的打卡鐘或簽到表,
其他如門禁刷卡、指紋或臉孔辨識、
線上刷卡或像運輸業的機械式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圖)等等,
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的一種,而如果未置備出勤紀錄,
在勞基法上的罰則也是相對較重的。
之所以較其他程序性的法令(如未備勞工名卡或工資清冊等)罰則較高,
就是因為出勤紀錄有上述的重要性,為了避免雇主規避主管機關檢查,
乾脆不把打卡記錄拿出來,因此才提高了違反該法令的處罰金額。
實務上,在出勤紀錄的管理或認定上還是會出現許多爭議,
我們列舉出了幾個問題,讓大家能夠依自身的狀況參考:
問題一:公司主張「責任制」,所以根本不打卡,
或是只打上班卡不打下班卡,可以嗎?
Ans:當然不行!完全不打卡就是符合以上所說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可以處9萬到45萬元的罰鍰,但如果是只打上班卡不打下班卡,
那就是出勤紀錄沒有如實記載到分鐘數為止,也違反了第30條第6項的規定!
至於責任制這個說詞,並不是合理的說法,勞基法有近似於責任制的特定工作者,
但工作時間也不是無限上綱,還是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
詳細可參照:勞基法下的孤兒-談第84-1條工作者。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3/84-1.html
問題二:公司要求先打卡在繼續上班,那勞工該怎麼做?
先打卡再繼續上班,一樣是未覈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的問題,
依然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然而實務上勞工一定是不敢出聲,
默默繼續工作,但其實非常不建議勞工對此情況默不吭聲,
因為如果事後想再去跟雇主要求加班費,那根本無從舉證,
勝算會非常低的,建議可以蒐集一些證明,
例如加班時間的出貨單、報告或機器設定的紀錄等,
總之要找出有記載時間的紀錄,且最好可以與工作有所連結,
才能有利日後舉證,或向主管機關舉發。
問題三:公司加班採申請制,但卻不讓員工申請或是一直拒絕,
但我確實有打加班卡,該怎麼辦?
加班申請制,實務上是合理的做法,
可以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的狀況與時數,
但絕不是讓雇主可以任意准駁員工的加班,如果雇主明知勞工在提供勞務,
卻未表示拒絕或採取防止之措施,那該時段依然必須認定為加班,
雇主還是無法避免給付加班費的責任。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問題四:工作性質跟一般固定辦公場所的勞工不同,
沒辦法在同一個地點上下班,出勤紀錄又該怎麼做?
此問題就必須參考勞動部104年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該原則列舉出了幾種工作時間較難認定的職務,
包括媒體工作者、資訊產業、外勤業務員或駕駛員等,
共同的重點就是出勤紀錄的記載不限形式,
只要有辦法可以顯示出退勤時間到分鐘數為止即可,
另一重點就是出勤紀錄的記載責任是在雇主,
所以如果老闆們被勞動檢查到有問題,
就算全推給勞工也不能當作不被裁罰的理由!
問題五:雇主不給出勤紀錄副本,又該怎麼做?
如上所述,按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向雇主要求出勤紀錄副本時,
如果遭到拒絕該怎麼做?
除了可以先試著想辦法自行取得出勤紀錄副本(拍下打卡紙或電腦刷卡截圖),
另外如果可以取得被拒絕的證明(當然最好是書面),
最壞的打算就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透過該程序向資方請求,即使調解會議上資方拒絕,
也要要求委員在會議記錄上註明,作為日後申訴的依據!
問題六:勞工總是不打卡或常忘記打卡,身為雇主我該怎麼做?
就如我們一直強調的,法令是課予雇主義務,必須記錄好勞工得出退勤時間,
因此即使是勞工不打卡,到時候因未覈實登載勞工工作時間而受罰的還是雇主,
所以老闆或人資們平時就應該要注意員工的出退勤情形,
也可以像一般有規模的企業設置忘刷機制,如果忘刷超過一定次數就會影響考績等等,
但務必要請員工補登錄真實的出退勤時間,避免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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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出勤紀錄在法令上的意義是用來「推定」員工實際的工作時間,
或許的確不能真實反映員工勞務的付出程度,
但這也是長久以來針對工時紀錄的制度,
如果你的行業屬性能夠找出對勞資雙方都能保障的制度,
而且又能符合以上的法令,那當然就再好也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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