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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公司解散短付400萬退休金資遣費 復興挨告
時間Mon Nov 13 23:02:55 2017
[媒體名稱] 自由時報
[新聞日期] 2017/11/13
[網址] https://goo.gl/Uy6iwp 公司解散短付400萬退休金、資遣費 復興航空挨告敗訴
復興航空今年1月宣告解散,計算員工退休金、資遣費時,未將補助的交通費、跟飛費用
列入工資,其中17名員工認為公司少給,申請勞資調解未果,遂提告要求支付差額合計近
4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這兩項費用每月發放,屬於經常性給與,應列入平均工資
,判復興航空敗訴,可上訴。
這17名員工主張,他們分別擔任航空器修員
及貨運場務人員,興航解散時,其中4人辦理退休,其餘13人則是被資遣,任職期間除了
每天舟車勞頓來往桃園機場上班,還得不時跟飛,隨時檢修飛機及處理空運貨物倉儲作業
。
他們提出最後半年的薪資紀錄,依照班表不同,每人每月領有2200至6000元不等的交通費
,以及平均8000至1萬2000餘元不等的跟飛費用,但復興航空計算退休金和資遣費時卻沒
把這筆金額算在平均工資中,以致退休金和資遣費短付,今年初申請勞資調解,興航仍然
拒付,只好提告。
復興航空抗辯,原本為體恤員工出差,並避免差旅費登錄行政繁瑣,遂改給付跟飛費用,
該費用未必是經常性給與,是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交通費則會依通勤地區遠近及班
制,補助須額外支出的費用,是公司的「恩給」,兩者皆不可與薪資相提並論。
但法官認為,復興航空僅有東京、大阪、札幌、上海和福州機場有駐外機務人員,其他航
線為確保飛機適航性,皆須維修員跟飛,每人每月皆有被排班,跟飛費不僅和「員工勞務
給付」有關,也是經常性給與,不能當作特殊任務性質的差旅費。
至於交通費用,員工是為了因應排班制度,只要在早上6點半前上班、晚上10點半後下班
者,皆會發放交通費,可視為勞務附加進一步的報酬,也是每月領取,兩者皆應網入平均
工資計算,因此判復航應補付17名員工短少的退休金、資遣費共396萬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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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mekevin (36.231.143.107), 11/13/2017 23:03:44
推 ttnakafzcm: 這種也要省.... 11/13 23:05
推 shiii: 法官在幹嘛,覺得復興敗訴就敗訴,在那邊可上訴,是想要退 11/13 23:23
→ shiii: 責任嗎? 11/13 23:23
推 didalin: 回樓上,這是訴訟制度的一環,不是推責任啦XD 11/13 23:26
→ lajji: 二樓的法學素養.... 11/13 23:27
推 shiii: 沒有要站什麼,請別誤會。但是這樣的制度,假設二審翻案, 11/13 23:37
→ shiii: 那不就是一審法官的認知有問題。那這樣到底我們要遵守怎樣 11/13 23:37
→ shiii: 的法律呢?刑事案件什麼的,也許會有新的事證重新翻案可以 11/13 23:37
→ shiii: 理解,但是這種法規的詮釋,如果都沒有標準了,那真的,我 11/13 23:37
→ shiii: 們要遵守什麼呢 11/13 23:37
推 domago: 只有一審 法官如果貪瀆 不就無法平反 11/13 23:49
推 fman: 2樓真的去念一下法律啦,法官是人,就有可能會判錯,所以才 11/13 23:54
→ fman: 需要多次審判,當然時間較長,但也降低誤判可能 11/13 23:54
→ fman: 另外二審翻案不一定是一審法官認知問題,其實二審和一審看的 11/13 23:55
→ fman: 東西不一樣,不過就不需要再這邊講了 11/13 23:55
推 jason90939: 有興趣的可以查判決書 底下有附兩張表 11/14 00:08
→ jason90939: 說了17個人個別應該拿到多少錢 11/14 00:09
→ jason90939: 法官其實論的很清楚了 11/14 00:10
→ namekevin: 比較好奇是 復興少給這17個? 還是只有這17個敢提出來 11/14 00:19
→ namekevin: 或是 其他可能錢比較少沒差 或是被搓一搓之類的? 11/14 00:20
→ cyd70532: 那二樓應該支持司法改革,因為司改其中一項就是強化一審 11/14 00:48
→ cyd70532: ,只對還有爭執的部分才可上訴二審 11/14 00:48
推 shiii: 感謝各位大大理性的回應,十分感謝!用這個案例當例子,如 11/14 01:09
→ shiii: 果可以定讞,那麼以後類似的案例就可以依據此例為基礎作判 11/14 01:09
→ shiii: 決,資方或勞方不要玩那些文字,就依據這個公約數就對了。 11/14 01:09
→ shiii: 把時間跟精神花在真的經驗,增加公司的競爭力上面吧 11/14 01:09
推 shiii: 承認這樣太理想化,可是不改變就是永遠都在這種泥沼裡面, 11/14 01:14
→ shiii: 沒有變好的機會 11/14 01:14
噓 moonlee: 二樓多唸書 11/14 01:31
推 lovehy: 台灣人的法學素養。唉 11/14 01:42
推 Homeshadow: 第一次看到有人的法律常識可以如此...驚人 11/14 01:54
噓 chihchuan: 二樓 11/14 01:58
推 Lenore: 推Homeshadow。真有人以為民事就沒有裁判錯誤問題嗎?要剝 11/14 02:49
→ Lenore: 奪別人依法上訴的權利?可以啊,由你開始。不是剝奪自己的 11/14 02:49
→ Lenore: 權利都說得很簡單啦。勞工委屈,復興的債權人跟小股東就不 11/14 02:49
→ Lenore: 委屈權利不用被依法保障嗎? 11/14 02:49
→ Lenore: 全知全能不會犯錯,一經裁判兩造誠心拜服的審判者只存在童 11/14 02:52
→ Lenore: 話故事裡。 11/14 02:52
推 s6525480: 不錯啊 離開爛公司慣老闆 在家厚親情充實法學素養 11/14 02:59
→ s6525480: 誰說當打之年一定要打的 11/14 03:00
→ Lenore: 賠償補償金額的定量沒什麼了不起,會按計算機的都會,行為 11/14 03:05
→ Lenore: 性質的定性才是關鍵。這就是二樓所謂的文字遊戲。不過大概 11/14 03:05
→ Lenore: 只有二樓是天才,所有法界人士都是白痴吧… 11/14 03:05
→ kaichuan: 二樓...... 11/14 05:31
推 a6109a6109: 二樓後來的推文其實可以搜尋判例或決議,這兩個詞,就 11/14 07:36
→ a6109a6109: 是推文內容 11/14 07:36
噓 taxlaw1991: 二樓不要搞笑... 11/14 07:57
→ taxlaw1991: 以後大家缺錢去告二樓 拿到錢二樓不能上訴直接去執行 11/14 08:00
→ taxlaw1991: 耶~ 11/14 08:00
推 simongarden: 二樓適合對岸生活,說你有罪就有最,大人快鍘他 11/14 09:18
噓 r30035: 法律多念拉 權利不是只從一個角度來看的 11/15 08:22
→ windsson: 二樓真的.....要多唸書了 11/15 15:00
推 kenichisun: 二樓加油 11/17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