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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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修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2 1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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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bit.ly/3gTcibC

    依《公司法》第172-2條,目前非公發公司本來就可以透過視訊召開股東會。不過比較大的問題是,公司章程必須訂明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如果公司原本未訂明,疫情突然升溫,如果要視訊召開股東會,反而必須先召開一次實體股東會。另外,公發公司目前不允許視訊股東會,今年受到很大的影響。有鑑於此,本次修法後未來不必有章程規定,也可以召開視訊股東會。未來公發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作業程序以及相關應遵循規定時,也可以依金管會的相關規定來辦理召開視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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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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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公司法修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0 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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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考試還是先工作好?

    星期六下午整理訊息,看到網友來訊詢問堅持考國家考試還是先工作好?我一直認為沒有標準答案,以下分享去年寫的舊文「回頭看我的坎坷落榜路」搭配舊圖,供參考:

    在大學畢業時,我根本沒想過要考律師、司法官等國家考試,只是想著研究所畢業後找份工作有飯吃就好。進了法研所後,幾位同學考上律師與司法官,那時不懂事,誤以為法律系畢業就是要考個律師或司法官,還誤以為考上後就有美好生活。於是,我決定開始準備考司律考試。

    2007年第一次考司律考試落榜,由於落榜在意料之中,沒有很難過。2008年跑去高雄考,明明比去年更認真,卻差了更多分,加上產經研究所必修被當,是研究所求學的谷底。2009年入伍,抽單位籤,國防部二抽一,前面的人把籤抽走,我從國防部文書兵變成了542野戰砲兵,下單位後知道差一分落榜。原以為2008年是谷底,沒想到2009年是更深的谷底,好險剛下實戰單位根本沒時間悲傷,就這樣走出落榜陰霾。

    2010年差不到一分落榜,大受打擊。但同一天,投第一個履歷也是第一個面試公司給我工作機會,雖然不能專心準備司律考試,但為了生計我就去工作了。幾個月後,另一家研究機構開出參與債務清理法與企業併購法修法的工作機會,我想,這是研究所所學破產法的最好機會,就投履歷面試,也錄取了。後來這份工作讓我有機會參與公司法修法與公平交易法相關研究計畫。

    我有時會想,如果我當初繼續堅持準備司律國考,我現在會是怎樣的結果?當年收到工作錄取通知,該堅持繼續準備國考?還是抓住意外冒出來的機會?以後見之明來看,我選擇先去工作而放棄繼續準備,讓我充實更多非法律的專業,也接觸更多產官學研人士。

    而對於律師,則是做了律師之後才發現和自己想像的不一樣。不少人以為考上律師後就賺大錢,以我觀察到的,在中小型事務所做受雇律師或許月薪比一般上班族高,但如果論年薪,身邊有不少進某汽車和金融業的年薪高了受僱律師許多。還有看過當年放棄考律師改做業務的,現在慶幸自己沒有繼續考律師。

    更不要誤以為只有考上律師才能提供非訴訟的法律服務,現在不只很多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提供法律服務,更多顧問也提供法律服務,不但不受律師法限制,收的還很可能比律師多。

    如賴英照老師為拙著寫的推薦序:「事實上,不是每一個人都必須對國考鍥而不捨,屢敗屢戰。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我們在追尋目標時,也需要接受更多的可能,走出自己的路。

    既然講到國考,還是要打個書《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P律師從落榜到上榜的考取秘訣》,博客來購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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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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